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1781202100024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中虹兴川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万财采决〔2021〕5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系统发布时间:2021-07-01 10:35
投诉人:四川中能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3号五彩新天地2楼1号
邮编:629000
法人代表:奉武鸣  
被投诉人一:万源市卫生健康局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人民政府7楼
被投诉人二:中虹兴川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56号江信大厦8楼1-8号                
四川中能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中虹兴川招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就万源市卫生健康局医共体信息化系统(一期)建设及配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78120210002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价格分设置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规定,本项目采购内容均为医疗软件,包括医共体协同集成平台、医共体共享数据资源中心、卫健大健康综合监管、支撑系统、数据库、操作系统、应用服务器软件等,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可知,医疗行业软件属于货物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现该评审因数仅占10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修正。另外,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A货物:A0201080302行业应用软件:包括政务软件、金融行业软件、通信行业软件、交通运输行业软件、能源行业软件、医疗行业软件、教育行业软件、其他行业应用软件。”可知,本项目属于医共体信息化建设,是现成的软件系统,并非需要软件开发,且招标文件内容多处要求提供系统截图,若是需要开发的软件如何能提供截图呢,可见采购内容为成熟软件,应属于医疗行业软件,并非软件开发服务。故本次采购软件部分属于政府采购货物的范围。
法律依据: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附件1《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A货物A0201080302行业应用软件:包括政务软件、金融行业软件、通信行业软件、交通运输行业软件、能源行业软件、医疗行业软件、教育行业软件、其他行业应用软件。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二: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系统截图、供应商提供承诺书原件、产品检测报告、微软WHQL兼容性认证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标办法 4.2综合评分明细表 第1包 2.技术类 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履约主要条款及其他要求条款30%”中“招标文件评分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履约主要条款及其他要求条款”的,则在30分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扣分,全部扣完视为实质性不响应:”的内容明确该部分的响应为实质性内容的响应,并非质疑答复提到的不做实质性条款,以上内容要求投标人提供系统截图、供应商承诺书原件、产品检测报告等,该内容明显属于要求投标人提供生产厂家背书的行为,并将其作为实质性条款,违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应当删除。
法律依据: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三)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数,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
投诉事项三: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ITSS信息技术服务数据中心标准符合性证书、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认证均非国家强制性要求的认证,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将要求的证书作为评审因数,证书会直接影响是否得分,与中标得分息息相关,从而影响是否中标,为实质性内容,且要求的证书非国家强制性要求,采购人以此来限定其他供应商,违反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四: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为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持单位,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将ITSS信息技术服务数据中心标准符合性证书、《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都作为本项目的评审因数,并设置了分值,虽未放置在同一位置,但依然无法改变其为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量身定制的嫌疑,同时具备两项证书的只有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该两项证书的得分均可获得,该要求明显属于变相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予以修正。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五: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认证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风险管理方向)、系统架构设计师认证,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认证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风险管理方向)分基础级、专业级、高级专业级,而基础级仅需通过考试,本科学历,一年工作经验即可,招标文件对于该证书的要求没有明确认证级别,请问一个工作一年的基础级和有大量实操经验的技术人员相比谁更能有利于项目的开展和实施呢,且本项目采购的软件为成熟软件,主要为实施,是需要有多年实施经验的技术人员方能胜任,招标文件却将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认证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风险管理方向)作为评审因数,明显属于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设定得分项,对于技术人员,多年的实际操作经验,方能实际解决项目出现的各种问题,且以上认证均非国家强制性要求的认证,属于变相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应当予以修正。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暂停招标活动,将招标文件中不合理不合法条款删除或者修改后,更换招标机构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二、调查情况
被投诉人中虹兴川招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万源市卫生健康局医共体信息化系统(一期)建设及配套设施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采购项目编号:511781202100024)。四川中能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对本项目包1提出了的书面质疑。本项目代理机构中虹兴川招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对质疑事项作出了书面答复。以上事实,有质疑函和质疑答复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受理此案后,依法于2021年5月26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万财采停〔2021〕2号)、《投诉答复通知书》(万财采函〔2021〕2号)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万源市卫生健康局和中虹兴川招标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3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投诉答复。
被投诉人(万源市卫生健康局)答复称:
投诉事项一:包一的实施主要是为全市搭建全市医疗信息化平台,通过该平台提供卫生主管部门需要的各项数据,以便进行分析、决策。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市面上具有类似的商业通用软件,可以拿来直接用,所以,本项目我们认为适合《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1年版)》“C0201软件开发服务”的相关定义,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采购,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所以设定分值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二:如果招标文件中带“★”的技术条款20分(40条技术参数)与非“★”的条款10分(300条技术参数)全部扣完,才为实质性不响应,这是招标人的合理要求,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340条技术参数无一条符合招标人的要求,这个标的物还是不是招标人想要的。所以,作为一个真正想来参与投标的商家,不可能30分的技术参数分全部为零,也就不存在违反作为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投诉事项三:本项目属于医疗信息综合性平台,涉及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卫生机构,对信息系统的要求比一般项目要高,如果投标人不具备相关能力,中标后会严重影响我市医疗信息化建设进程,所以我们对投标企业的相关要求较高,我们了解到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比较多,并且我们设置的相关要求,并没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但有可能影响得分值。
投诉事项四:本项目属于医疗信息综合性平台,涉及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卫生机构,对信息系统的要求比一般项目要高,如果投标人不具备相关能力,中标后会严重影响我市医疗信息化建设进程,所以我们对投标企业的相关要求较高,我们了解到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比较多,并且我们设置的相关要求,并没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但有可能影响得分值。
投诉事项五:本项目属于医疗信息综合性平台,涉及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卫生机构,对信息系统的要求比一般项目要高,如果投标人不具备相关能力,中标后会严重影响我市医疗信息化建设进程,所以我们对投标企业的相关要求较高,我们了解到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比较多,并且我们设置的相关要求,并没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但有可能影响得分值。
被投诉人(中虹兴川招标有限公司)答复称:
投诉事项一:包一所有软件均需供应商按采购人需求进行独立开发,并非成品软件。按照软件设计思路和方法,供应商在响应本包采购内容时,并非照搬照抄招标文件内容,需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调试、程序联调、测试等,才能确认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此过程中,对软件功能进行截图作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本包采购内容属于医疗行业软件开发服务。
投诉事项二:如果技术条款的30分全部扣完,则对本项目技术要求全部不响应。这与采购人的需求相背离。且系统证明材料、供应商承诺书原件,或者产品检查报告仅作为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仅针对产品和投标人,并未要求厂家盖章或者厂家出具证明,不存在要求生产厂家背书的行为;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三:国家或行业要求的认证需要作为资格条件,并不能作为评分因数。将ITSS认证作为评审因数,旨在鼓励投标人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来保障服务质量,且满足上述要求的供应商远不止三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或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四:结合本包采购需求,将国家安全漏洞库技术支撑单位和ITSS认证作为评审因数符合实际采购需求;且并未将同时具有两项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本项目尚未开标,未确定中标人,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变相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纯属主管臆测。综上,不存在变相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五:将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风险管理方向)纳入项目评分是基于采购需求,且将证书作为其认证的证明材料属于合理行为,多年的实际操作经验在评审过程中无法判断其真实工作能力,专业认证可以作为其专业能力的认可,且国内获得以上认证的人数较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三、审查查明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被投诉人(万源市卫生健康局)在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万源市卫生健康局医共体信息化系统(一期)建设及配套设施设备采购需求论证公示》可知,采购人对此项目进行了论证,认定为服务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公示期间并无潜在供应商对此进行质疑;另从本项目包1招标文件所体现的总体技术要求来看,本项目确为服务采购项目。因此,本机关认为应尊重采购人意见,认定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分值定为10分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但投诉人提出的:“且招标文件内容多处要求提供系统截图,若是需要开发的软件如何能提供截图呢”,本机关认为合理,既然是开发服务项目,要求有系统截图显然不合逻辑。故招标文件中有系统截图、页面截图的要求必须修改。
针对投诉事项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第一条第三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而本项目中,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340条中部分技术参数的系统截图、供应商承诺书原件、产品检测报告等并对340条技术参数进行评分,只有当340条技术参数完全不满足才确定其为实质性不响应。本机关认为采购人只是将这些技术参数的系统截图、供应商承诺书原件、产品检测报告等作为评分项,并不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因此,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针对投诉事项三,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第一条第三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本项目中,采购人要求将ITSS认证作为评审因数。ITSS是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的一个行业认证,非国家强制性认证,且对从业年限有要求,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第一条第三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本项目中,采购人要求将国家安全漏洞库技术支撑单位认证作为评审因数。国家安全漏洞库技术支撑单位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五,投诉人称“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认证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风险管理方向)非国家强制性要求的认证,属于变相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应当予以修正。”而被投诉人(中虹兴川招标有限公司)答复:“将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风险管理方向)纳入项目评分是基于采购需求,且将证书作为起认证的证明材料属于合理行为,多年的实际操作经验在评审过程中无法判断起真实工作能力,专业认证可以作为其专业能力的认可,且国内获得以上认证的人数较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的回复合理,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人请求暂停招标活动,采购人、代理机构已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更正公告,暂停本项目包1的采购活动。
针对投诉人请求将招标文件中不合理不合法条款删除或者修改后,更换招标机构重新组织招标活动,本机关认为,将招标文件中不合理不合法条款删除或者修改后重新组织招标活动是合理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更换招标机构这一要求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予以驳回。
四、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二、五不成立,予以驳回;但投诉事项一中投诉采购人要求提供系统截图等要求不合逻辑是合理的,投诉事项三、四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万源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4日
 
万源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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