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振华16”轮及部分随船工装设备
金额
-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4/04/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振华16”轮及部分随船工装设备
项目名称 | “振华16”轮及部分随船工装设备 | 项目编号 | GR2024BJ10014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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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上海振华船运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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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6806.11万元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09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05-09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杜炎 / 联系电话:010-66295625 |
- 资产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交易方式
- 其他信息
一、资产情况
交通运输设备 | 号牌号码 | 8014667 | 型号 | 甲板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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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数量 | |||
登记日期 | 使用年限 | |||
颜色 | 行驶公里数(万) | |||
所在地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振华船运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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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振华重工基发【2024】76号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以人民币方式支付交易保证金的,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至北交所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 2、意向受让方以美元方式支付交易保证金的,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30万美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 转让方保证金及交易价款账户信息如下: BANK OF BENEFICIARY: BANK OF COMMUNICATIONS HONG KONG SWIFT CODE: COMMHKHH BENEFICIARY: Shanghai Zhenhua Port Machinery (Hong Kong) Co. Ltd. A/C NO: 027 532 93102688 3、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后,须根据合同约定转为拆解保证金。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后,须根据合同约定转为拆解保证金,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符合转让方要求的拆解证据后,拆解保证金由北交所或转让方向受让方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具体返还方视结算币种而定)。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自行申请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如发生意向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船舶买卖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扣除违约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5、本次转让目的为拆解处置,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进行商业或非商业运营。受让方需将拆解过程的主要节点以视频载体形式移交给转让方,视频能够清晰反映拆解对象为本标的船舶,以及主要设备包括不限于发动机、发电机、船体、船载吊架主体及吊臂的切割视频等,或根据转让方要求拍摄重要设备的拆解视频,同时还需提供船上报废工装件的破坏照片。北交所或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提交的拆解证据并审核通过后,向受让方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拆解保证金。(具体返还方视结算币种而定) 6、本次转让以船舶交接时间为界,船舶交接前标的资产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保管责任由转让方承担;船舶交接后,标的资产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保管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自行承担拆除安全隐患及所有相关费用。 7、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电签承诺: (1)本方已知晓该船舶已达到报废船龄,必须对该船舶做报废拆解处置,不得挪作他用,一旦我方利用该船舶从事运输、营运、走私等一切活动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我方自行承担,均与转让方、北交所无关,转让方及北交所有权向我方追究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2)本方同意按标的资产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我方对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对船舶新旧程度、能否使用、配件是否齐全、数量等与资产相关的情况及相应一切瑕疵完全了解,完全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我方承诺已知晓并同意本次资产转让需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已知晓并同意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品质等,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3)本方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7个工作日内与标的资产所在单船公司(船舶登记持有方)签署船舶买卖合同,并于船舶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或转让方指定账户。(具体视结算币种而定) (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仅适用于人民币结算方式); (5)本方同意在与标的资产所在单船公司(船舶登记持有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后,我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拆解保证金,在我方向转让方提供拆解证据并经转让方确认无误后,再由北交所或转让方将拆解保证金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至我方(具体返还方视结算币种而定); (6)本方同意在交接时经交易双方对船上剩油进行现场测量,油价参考交接地区前一个工作日的市场价格(不含税)作为结算依据进行核算,交接当日本方需一次性将剩油款付清,并直接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同意转让方不向我方提供剩油款发票。 (7)本方知晓并同意本项目中涉及到的所有关于资金的结算,均按照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起始日当日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结算。 8、本项目受让方须在出具交易凭证前(船舶买卖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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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踏勘安排 | 1、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向转让方提出踏勘申请并按约定时间进行现场踏勘,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踏勘地点:以实际情况为准。 3、踏勘联系人:杨经理,联系电话:17321133206。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项目标的资产为“振华16”轮钢制甲板运输船,该船尚在营运期间。该船舶于1982年3月30日由日本船厂NIPPON KEKAN K.K. TSURUMI WORKS建造完工,于2006年8月完成改建,改建为运输港机的重大件甲板船。该船舶总长241米,宽42米,型深13.5米,船舶轻吨为21061.375吨。本次随船工装设备共计22项,主要为汽车吊、叉车、钢丝绳等,随船出售的工装备件见《随船报废工装设备清单》。 2、本项目标的资产为利比里亚籍船,交船地点暂定为斯里兰卡科伦坡,交船时间暂定为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25日。 3、本项目转让目的为拆解处置,受让方须对该船舶进行报废拆解,不得将该船舶挪作他用。 4、本项目交船时剩余燃油(低硫重油、轻油)油价参考交接地区前一个工作日的市场价格作为结算依据进行核算,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单独进行结算。 5、本项目需严格以现场实物及移交时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踏勘时船舶上载有货物,货物不随船转让。另外,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品质等,不承担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不含税价。 7、本项目公告内容与船舶买卖合同(MOA)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请各意向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 8、本项目成交后,由标的资产所在单船公司(船舶登记持有方)ZHEN HUA 7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与受让方签署船舶买卖合同。 9、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备查文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200.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交纳截止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事项 | 1、交易双方船舶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报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船舶买卖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受让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相关要约的; (6)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则中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况。 2、交易双方船舶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拆解保证金: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提供每周拆除报告,如果由于任何不属于转让方责任的原因,船舶和船上的报废固定工装没有按照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的拆除计划拆除,则受让方应立即通知转让方,并在10日内向转让方提供其所满意的补救计划,如果受让方未能通知转让方,或者未能在任何延迟情况下在10日内提供令转让方满意的补救办法,亦或在任何情况、任何阶段,拆除延迟超过60天(任何因转让方原因而延迟的,均不计算在内),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的全部拆解保证金。 | |||
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拆解保证金。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符合转让方要求的拆解证据后,拆解保证金由北交所或转让方向受让方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具体返还方视结算币种而定)。 (2)其他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申请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 |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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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四、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在权利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可以协议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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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申请电签文件附件 | 承诺函(电签).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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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 VR全景:请点击查看本项目的"VR全景"展示 |
意向受让方登记受理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71号北交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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