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承担过幕墙面积≥27000平方米且单项合同的合同价金额≥4700万元的幕墙工程业绩。该类似工程必须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盖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人员变更证明资料。类似工程的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日期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单项合同价金额以施工合同的合同价为准;幕墙面积以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证明)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所注为准,如上述材料中无法体现幕墙面积,提供施工图纸蓝图(或竣工图纸蓝图)的扫描件。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诚信信息库的信息为准。
自2021/07/14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2/07/14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3/04/14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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