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永丰县沙溪林场潭头分场脂采割经营权(1号标的)信息披露(第2次变更)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3/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6082520242472-00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周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吉安市瑞远拍卖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受挂牌方(人)委托,永丰县沙溪林场潭头分场松脂采割经营权流转项目定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10时开始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林权交易电子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举行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36082520242472-001


二、竞价标的(以下标的设保留价)

1号标的:永丰县沙溪林场潭头分场脂采割经营权,采脂经营期限6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止),林权证号:永府林证字(2016)第112302号,宗地号:0362425150600KDYMSY00597、0362425150600KDYMSY000594号,山场座落地点:宗溪村凌顿组瑶背岭、宗溪村凌顿组汉仔上山场,转让面积约265亩。(含空地),标的山场界址以1:1万勾绘地形图为准,起拍价:45万元。

三、竞买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报名。


四、交易方式: 电子竞价方式转让,标的1:起拍价450000元;加价幅度(竞价阶梯)为1000元,自由报价时长30分钟,延时周期120秒。


五、展示时间和地点


展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17时止


展示地点:标的物现场


六、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17时止


报名地点:登陆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

七、报名须知竞买风险保证金:

1、未注册的竞买人应当在报名时间截止前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jxsggzy.cn/web/)先进行注册登记(选择“交易主体登录”,点击“免费注册”,在投标人身份类型中勾选“林权流入方”,填写基本信息注册);已经注册的竞买人则直接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2、竞买风险保证金:1号标的交9.0万元。竞买人须按网上交易系统的规则和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将交易保证金从报名人本人(或本单位,下同)的银行帐户(要求同名)转账支付至开户名为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丰分中心的相关账户(开户银行自行勾选,账号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生成)。交易中心(即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丰分中心,下同)对入账到非“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丰分中心”账户的资金不负任何责任。


3、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竞买保证金后,须重新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查询保证金缴纳状况,点击同步银行入账数据并显示“入账成功”字样,网上交易系统报名才算成功。


4、该网上交易系统要求电脑运行环境达到以下标准:操作系统:windows7以上; IE浏览器:版本IE9以上;辅助软件:建议使用office2010。如对网上交易系统不知悉,请拨打国泰新点技术支持电话。


八、竞买须知


1、有意竞买人应在参加交易之前,自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标的物的现状、面积、质量、权属、数量和四至界址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2、非转账方式出账、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非本人银行同名账户出账、截止时间之后的到账以及未按网上交易系统提示向指定账户提交交易保证金等情况,均可能被网上交易系统判定为无效交易保证金,报名人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不能参与竞买。


3、非转账方式出账、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非报名人本人银行同名账户出账的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需要出账人持本人身份证照和相关转账证据至交易中心现场办理;报名人同名银行账户出账后逾期到账的,系统会自动办理退付。以上无效交易保证金只能在报名标的交易结束后才能办理退付。


4、竞买人在交易时间前用报名时的注册用户名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并应熟悉本次网络竞价的所有程序及操作;如不熟悉,请在报名期间内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支持电话400-850-3300。如果在竞价过程中因操作失误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5、报价结果以网上报价为准,最终报价为本标的竞价阶段最高报价。最高报价不得低于本标的设定的保留价,否则不能成交。

6、成交后,本项目竞价交易服务费按 (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文件向受让人收取。标准如下:(一)协议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不少于900元, 1000万元及以下,按0.45%;1000以上至2000万元,按0.36%,由受让人承担。(二)竞价交易时,另收竞价成交服务费,竞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律累进法计算,每宗项目收费最低不少于1800元,1000万元及以下,按2.475%;1000以上至2000万元,按1.98%,由受让人承担。各标的买受人还需向林场签订合同时另缴纳松脂采割履约保证金:1号标的交1.0万元。签订中标合同时,由出让方直接收取。在松脂采割经营权流转期限内按质量要求进行松脂采割、经委托单位验收合格后其松脂采割履约保证金退还(不计息)

7、成交后,受让人应在成交公示期(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付清所有款项后,交易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林场松脂采割经营权竞价转让合同》。若受让人未按时付清所有款项或签订《国有林场松脂采割经营权竞价转让合同》,其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国有林场松脂采割经营权竞价转让合同》。

8、保证金退回:根据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未竞得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结束(如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等,下同)或流标流拍后,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发出保证金退还通知,明确退回保证金的项目名称、退款单位(自然人)及具体金额等信息。交易中心应在收到通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集中一次性办理未中标人、未竞得人等相关主体的保证金退还手续。


受让人的保证金退回: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与中标人、竞得人等相关主体签订项目合同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发出保证金退还通知,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9、免责条款:


本市场对于本项目标的的实际状况、瑕疵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予保证, 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买受人应在参加交易之前,自行对标的的现状、面积、质量、权属、数量、真伪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对自行确认的结果负责。本项目标的的面积、树种、蓄积、土壤、交通现状等情况介绍均由委托人提供,仅供买受人参考,其标的准确面积应以林业主管部门确权面积为准;本市场针对


本次交易项目现场勘察的面积、蓄积等情况介绍也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为项目标的物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联系方式


1、永丰县沙溪林场潭头分场:周先生13979625955


2、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丰分中心:0796-2513528徐女士


3、永丰县金森林业产权交易中心:13707965621徐先生


4、吉安市瑞远拍卖有限公司:18970632256钟女士












































永丰县永丰县沙溪林场潭头分场


吉安市瑞远拍卖有限公司


永丰县金森林业产权交易中心


2024年3月1日









































采 脂 操 作 规 定




乙方采脂须严格按照《江西省松脂采脂采集规定(试行)》,及《永丰县松脂采集规定》实施。严禁在省道两旁各30米,县道两旁各20米以内的松林进行采脂。新増采脂树胸径大于16公分,采用下降法采脂,超割高度2米以上,采割宽度不超过树围50%,年割长度不超过20厘米;刮皮面可生削长度宽4厘米(各边2厘米),刮去粗皮不伤皮肉;流脂沟长20厘米,宽1厘米,深0.8厘米,树干不钉铁钉;采脂须隔1-2天开新沟,宽0.2厘米,深0.3厘米,第一结侧沟夹角约90度;新开采脂的割面一般宜配在树干向阳,枝叶茂盛和便于采割的一侧,下年度采脂,应紧挨着上年度旧割面的正下方配置新割面,直到距离地面20厘米左右为止。乙方采脂工须按采脂操作规定,接受甲方技术指导及监督,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采脂作业。乙方须按规定采割,不得随意采割,否则扣5元/株,打钉只能打小钉,不能打大钉,松脂收集完下山时应拔去钉子,否则扣5元/株。乙方须按操作规定采脂,发现违规,甲方有权停止合同,每年采脂结束须经甲方验收,起割高度未在到规定降低的按5元/10厘米/株扣款;采割除负荷面超宽按2元/厘米/株扣款;超长按1元/厘米/株扣款;其它(如刮面、流脂沟等)违反按5元/株扣款,严禁使用化学药品采脂,否则一经查实将追究法律责任。























竞 买 人 承 诺 书





永丰县金森林业产权交易中心:


根据贵单位竞价会制定的竞价公告,我(含合资、合股人)已到标的现场详细查看了标的现状,对竞卖标的物及采伐山场作了详细的了解,完全接受竞卖标的的现状(包括瑕疵)及转让期限,如竞买中标决不反悔,并在5个工作日内交清中标价款,如超过期限,愿按差欠款每天缴纳1‰的滞纳金,超过30天还未缴清标的成交款,同意弃标处理,不退回竞买风险保证金。





附以下资料:


1、报名人开户银行:


2、报名人帐(卡)号:


3、报名人开户姓名:


4、缴纳保证金金额:








承诺人:


合资合股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沙溪林场潭头分场松脂采割经营权竞价转让合同(样本)




甲方:永丰县沙溪林场潭头分场

乙方(受让人):

根据《竞价规则和竞买须知》及《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江西省松脂采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规定,经2024年 月 日上午10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林权交易电子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竞价取得甲方转让的松脂采割经营权,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转让标的情况

1号标的:永丰县沙溪林场潭头分场脂采割经营权,采脂经营期限6年(标的成交日至2029年12月30日),山场座落地点:宗溪村凌顿组瑶背岭山场,林权证号永府林证字(2016)第112302号,宗地号: 0362425150600KDYMSY00597号、面积约228亩,宗溪村凌顿组汉仔上山场,林权证号永府林证字(2016)第112302号,宗地号:0362425150600KDYMSY000594号、面积约37亩。转让面积约265亩(含空地)。标的山场界址以1:1万勾绘地形图为准,起拍价:45万元,履约保证金9万元。 生产保证金1万元。

2号标的: 永丰县沙溪林场潭头分场脂采割经营权,采脂经营期限6年(标的成交日至2029年12月30日),山场座落地点:罗坊村村上组茶杯坑山场,林权证号永府林证字(2016)第112662号,宗地号:0362425150500KDYMSY00575号、面积约106亩,转让面积约106亩(含空地)。标的山场界址以1:1万勾绘地形图为准,起拍价:23万元,履约保证金4.5万元。生产保证金1万元

二、流转期限:即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转让期满由甲方收回该标的山场采脂经营权。

三、付款方式

所有标的乙方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付清转让成交价款和合同履约保证金,付清款项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才可以组织采割工上山。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则合同期满后如数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流转林权的用途:松脂采割经营权

五、采脂操作规定

乙方采脂须严格按照《江西省松脂采脂采集规定(试行)》,及《永丰县松脂采集规定》实施。严禁在省道两旁各30米,县道两旁各20米以内的松林进行采脂。新増采脂树胸径大于16公分,采用下降法采脂,超割高度2米以上,采割宽度不超过树围50%,年割长度不超过20厘米;刮皮面可生削长度宽4厘米(各边2厘米),刮去粗皮不伤皮肉;流脂沟长20厘米,宽1厘米,深0.8厘米,树干不钉铁钉;采脂须隔1-2天开新沟,宽0.2厘米,深0.3厘米,第一结侧沟夹角约90度;新开采脂的割面一般宜配在树干向阳,枝叶茂盛和便于采割的一侧,下年度采脂,应紧挨着上年度旧割面的正下方配置新割面,直到距离地面20厘米左右为止。乙方采脂工须按采脂操作规定,接受甲方技术指导及监督,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采脂作业。乙方须按规定采割,不得随意采割,否则扣5元/株,打钉只能打小钉,不能打大钉,松脂收集完下山时应拔去钉子,否则扣5元/株。乙方须按操作规定采脂,发现违规,甲方有权停止合同,每年采脂结束须经甲方验收,起割高度未在到规定降低的按5元/10厘米/株扣款;采割除负荷面超宽按2元/厘米/株扣款;超长按1元/厘米/株扣款;其它(如刮面、流脂沟等)违反按5元/株扣款,严禁使用化学药品采脂,否则一经查实将追究法律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维护乙方的采脂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甲方有权监督采脂山场,有权报告林业执法部门处罚违规采脂行为。

3、甲方有责任按合同规定带清界址和共同维护松脂生产山场的治安秩序;对各种偷盗、阻挠民工上山采脂和破坏等行为,甲方在接到乙方报案后应及时进行处理。

4、转让的采脂山场如存在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处理权属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的其它纠纷乙方自行解决。

5、甲方不得借故随意终止合同,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并退还乙方交纳的成交款,但因国家政策规定的除外。

6、甲方协助乙方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7、乙方对流转林木享有采脂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松脂销售。

8、乙方必须遵照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合法经营,自觉接受林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9、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在甲方规定的山场、界址(以竞价转让所附的采脂山场地形图为准)范围内进行松脂生产。如乙方超面积、超范围采割,按每株5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金。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报告森林公安处理。

10、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松脂采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否则,每违规一项,乙方须承担每株20元以上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规采割,造成林木死亡,则按每株5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不得砍伐5公分以上的林木辅助采割油脂。

11、乙方在松脂生产期间必须做好采脂山场的病虫害防治工作。乙方采脂范围内的山林或周边发生森林病虫害,应及时向甲方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治理;乙方采脂范围内的山林所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只负责所需药具及技术指导,不结付力资。

12、乙方在松脂生产期间必须做好采脂山场的护林防火。如发生森林火灾,乙方应尽快组织人员扑救,同时向林业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若是乙方原因引起的森林火灾,乙方应按相关标准赔偿甲方林木经济损失。

13、乙方在松脂生产期间必须做好林木防盗工作,如发现林木被盗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14、乙方在采脂期内应保证甲方林木林相完好,合同期满后,林木完好交还给甲方经营。

15、乙方应当严格安全生产,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甲乙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甲乙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仅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除对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另一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3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4、一方违约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订立补充合同;

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终止本合同,应向对方提交书面请求,经对方同意,并结清已发生的费用后方可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1、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可将该争议交至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在仲裁期间,除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十一、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

附:《采脂权转让山场位置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