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济南海关2024年度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金额
48.3万元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6/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hzb2024-219
预算金额50万元
招标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崔耀文
中标公司济南和正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8.3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济南海关2024年度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项目成交结果
济南海关2024年度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项目成交 一、项目编号:SHZB2024-219(招标文件编号:SHZB2024-219)
二、项目名称:济南海关2024年度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济南和正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凤凰路3977号国华印象城小区1区3号楼2-202
中标(成交)金额:48.3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宋莉、陈志明、宋兆磊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成交单位须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的90%计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65205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成交供应商综合得分:91.93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288号
联系方式:0531-686969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唐冶东8区企业公馆B1号楼
联系方式:0531-88260568转88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崔耀文、张建、曹颖、韩伟
联系方式:0531-88260568转8831、13145412332、15063368303
十、附件
附件一:竞争性磋商文件
附件二:中小企业声明函
济南海关2024年度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代理机构: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SHZB2024-219
日 期:2024年05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七章 开启响应文件、磋商、成交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九章 签订合同、合同范本
第十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 磋商
项目概况
济南海关2024年度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唐冶西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南区B1号楼)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06月0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ZB2024-219
项目名称:济南海关2024年度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50万元
采购需求:本项目为济南海关2024年度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项目,负责济南海关监控指挥中心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指挥系统的现场运维服务、应急保障,以及指挥中心基础环境、设备的日常运维。
合同履行期限:总服务期限为36个月,本次采购为12个月(预算:50万元),首次签订12个月,服务期满12个月后在满足最新国家相关政策,且预算保障,同时通过采购人各项考核的情况下,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续期签订下一次12个月的服务合同。
本项目□接受☑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自2024年05月27日起至2024年05月31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
2.地点:唐冶东8区企业公馆B1号楼一楼大厅(山东济南历城区唐冶西路868号)
3.方式:现场获取、电汇获取、在线获取。(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成功不代表资格后审的通过)
按照以下方式获取采购文件,方式三选一:
(1)现场获取采购文件相关事宜:供应商现场填写标书购买交款单并根据交款单注意事项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完成注册。
(2)电汇形式购买:有意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汇款底单备注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汇款完成后,供应商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搜索对应项目,点击立即购标-选择“电汇”方式,上传交款凭证,等待审核。如需在线缴纳保证金,审核通过后可在线获取保证金虚拟账号进行缴纳。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济南燕山支行,开户名: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76060100100168341
(3)在线获取方式:访问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主页选择供应商/供应商入口,登录后可根据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寻找并参与该项目,在线获取招标采购文件,下载采购文件时请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线支付标书款和平台使用费(平台使用费:200元/包/供应商,平台使用费发票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中下载)。在线获取者应充分考虑平台注册、信息检查、资料上传、购标确认、费用支付等所需时间,下载者必须在前述时间段内完成支付,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电子采购文件。
(注:首次登录前需完成免费注册,平台将对供应商注册信息与其提供的附件信息进行一致性检查;注册为一次性工作,生成账号后可长期使用,后续若有需要只需变更及完善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该账号可用于参与平台上发布的其他招标项目。平台注册成功后,需真实准确完善用户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平台统一服务热线:010-86397110,(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4.售价:300元/包,采购文件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2024年06月05日14点00分至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唐冶西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南区B1号楼)第三开标室。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6月0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唐冶西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南区B1号楼)第三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地 址:济南市英雄山路288号
联系方式:0531-686969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唐冶东8区企业公馆B1号楼
联系方式:0531-88260568转88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崔耀文、张建、曹颖、韩伟)
电 话:0531-88260568转8831、13145412332、1506336830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资格性审查证明文件目录
备注:
1.1开标时,供应商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材料1-7项,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1.2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1.3.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1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1.3.2其他不适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制的情形。
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近6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是指参加采购活动前近6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缴纳税收0申报的须提供无(不)欠税证明材料。
1.4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
2.其他规定
2.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
2.2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与响应文件一并密封递交,逾期拒绝接收。
2.3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装订于响应文件中,否则属于无效响应。
2.4营业执照等原件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第四章 采购需求
1.项目说明
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本项目供应商所响应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2.服务要求
2.1服务清单
3.商务条件
★3.1合同履行期限:总服务期限为36个月,本次采购为12个月(预算:50万元),首次签订12个月,服务期满12个月后在满足最新国家相关政策,且预算保障,同时通过采购人各项考核的情况下,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续期签订下一次12个月的服务合同。
3.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后15日。
3.4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15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保函额度为合同总金额的 10%,保函期限是合同有效期;甲方收到银行保函和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的费用。
★3.5供应商应对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及服务期内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供应商应对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负全部责任。
★3.6须提供驻场人员2名且为供应商本公司在职人员(提供近一年社保证明)
3.7服务成果验收
服务期满或完成服务成果后,采购人应对服务的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3.8服务保障
详见服务清单。
3.9服从济南海关的管理。应规范着装;由海关配备出入证件;签署保密等有关协议;能够承担出差任务。具有相关项目经验。
3.10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驻场人员项目经理应对现场具体工作事项进行梳理,提供快速服务响应;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按服务协议提供长期、持续的优质服务,并进行服务改进;应采取各种安全手段或措施,有效控制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的各个环节;应采取适当的手段确保提供符合要求的运维服务;建立有效的服务资源调度机制及与服务相关方的协同机制;特殊时间段(如法定节假日或重大事件等),应提升响应级别,提供必要的现场支持。
3.11驻场人员应在项目服务期间提供应急预案,提高处理故障时的处理能力,驻场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承担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签署保密协议,出具人员安全背景调查材料。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五章 评审办法
1.相关要求
1.1技术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磋商小组成员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2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1.3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报价的须提供本单位的服务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报价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本磋商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3.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3.2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3.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3.4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1.3.5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4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4.2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1.4.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5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原件的扫描件,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1.6评分得分非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2.评分标准
2.1符合性评审
2.2评分标准
3.政策加分以及计算方法
3.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3.1.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价格10%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评审价格=投标报价×(1-扣除比例),按照评审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3.1.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4%的价格扣除。计算方法是:
评审价格=投标报价×(1-扣除比例),按照评审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和联合体协议原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4.说明
4.1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2以上评分标准中要求供应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未装订在响应文件正、副本中的不得分。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
1.政采购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1.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1.6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合格的供应商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除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外,供应商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2.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保密
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报价有效期以及参与采购活动费用
4.1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2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时间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4报价有效期
4.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4.4.2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报价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响应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4.5参与采购活动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5.踏勘现场
5.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5.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询问及答复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7.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非实质性要求。
8.履约担保
8.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8.2成交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违约。
9.采购代理服务费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磋商文件
10.1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1磋商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以及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4)采购需求;
(5)评审办法;
(6)供应商须知;
(7)开启响应文件、磋商、成交;
(8)纪律要求;
(9)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0)响应文件格式;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1.2根据本章第10.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及确认,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2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文件组成:
11.3资格证明文件
11.3.1根据“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1.4商务文件
11.4.1报价函;
11.4.2 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代表参加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4.3响应报价:
(1)报价一览表。是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响应报价(即响应报价总计金额)为各个分项报价金额之和。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小计名称应当与《报价一览表》中费用名称、金额对应,供应商应当对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逐一报价,无此项报价的不得删除、修改报价项,可用阿拉伯数字“0.00”表示,供应商认为《分项报价明细表》有漏项的,可以增加分项报价。
(3)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供应商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11.4.4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若有);
11.4.5商务响应表;
11.4.6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
11.4.7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有);
11.4.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
11.4.9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11.4.10监狱企业的证明(若有);
11.4.11节能、环保等的资质证书或者文件(若有);
11.4.12磋商文件要求和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若有)。
11.5技术文件
11.5.1技术方案;
11.5.2服务方案;
11.5.3技术偏离表;
11.5.4服务偏离表;
11.5.5采购文件技术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1.5.6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2.响应报价
12.1响应报价的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供应商应对所投包中的货物进行报价,对每一包货物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
12.3响应报价的次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5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12.6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磋商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
12.7开启响应文件时,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进行修正,供应商应书面确认。
12.8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
12.9采购人不接受未经中国海关报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货物报价。
12.10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报价。
13.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3.1响应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
13.2响应文件编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响应文件签章: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供应商可对供货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3.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技术响应表和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响应文件的递交
15.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5.3除未开启的响应文件外,不论采购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在磋商文件没有变动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销其响应文件。
17.质疑
17.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依法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17.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7.3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7.4质疑函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7.5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7.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过系统以电子文档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7.7接收质疑函的方式
以下方式二选一,选用任一方式递交质疑的供应商还需将质疑函(word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一)现场送达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唐冶东8区企业公馆B1号楼
(二)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shzbone@163.com
联系部门:济南一公司三部
联系电话:18453173345
18.保证金
18.1保证金的交纳
18.1.1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1.2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18.2保证金的退还
18.2.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
18.2.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8.3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18.3.1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报价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
(3)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经磋商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
(6)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19.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七章 开启响应文件、磋商、成交
1.开启响应文件程序
1.1宣布开启响应文件纪律;
1.2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不予公开唱价;
2.开标会议
2.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
2.2供应商代表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供应商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3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及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3.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供应商。
3.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3.6磋商小组的职责:
3.6.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3.6.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6.3推荐成交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6.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3.6.5对围、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
3.7磋商小组的义务:
3.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7.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7.4发现供应商在招报价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7.5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6编写评审报告;
3.7.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7.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3.7.9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3.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8.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为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8.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3.8.3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4.评审程序
4.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2组织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4.3资格性审查;
4.4符合性审查;
4.5澄清有关问题;
4.6磋商;
4.7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4.8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分;
4.9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4.10确定成交供应商;
4.11编写评审报告;
4.12宣布评审结果。
5.评审
5.1资格性审查
5.1.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
5.1.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要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应包括网站网址、查询内容、电脑截屏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响应无效。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5.2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或响应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说明。
6.澄清有关问题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磋商、最后报价、综合评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7.1磋商程序
7.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7.1.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要求其重新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印章的响应文件。由其授权代表印章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印章并附身份证明。
7.2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7.2.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7.2.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7.3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8.推荐与成交
8.1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8.2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序。
8.3对于分包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多包响应但限制成交包数的,成交供应商的选择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分包及成交规定”确定。
8.4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8.5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8.6磋商小组根据全体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8.7磋商结果应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9.成交结果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
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立即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官网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或者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0.响应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
10.1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10.2磋商文件中任一带★号条款未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负偏离的;
10.3应提供而未提供所投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
10.4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0.5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10.6报价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10.7磋商小组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10.8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10.9响应文件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涂改未加盖公章确认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
10.10响应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且未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10.1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0.1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规定不收取的除外);
10.13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14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对响应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
11.终止采购活动
1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1.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11.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1.1.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外,在报价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1.1.4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终止采购活动情形。
12.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2.1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
12.1.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2.1.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12.2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3.违法违规情形
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3.1.1供应商之间协商响应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1.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13.1.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13.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13.1.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作响应无效处理:
13.2.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3.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13.2.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3.2.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3.2.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
13.3.1采购人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13.3.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13.3.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响应报价;
13.3.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13.3.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13.3.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在开启响应文件、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首先由磋商小组作出认定,对认定确有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供应商,按无效报价处理,再进入正常评审程序。
14.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4.1提供虚假报价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
14.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4.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4.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4.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4.6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14.7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14.8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纪律要求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第九章 签订合同、合同范本
1.签订合同
1.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签订的合同原则以本章第4条的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审、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采购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1.4有关法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磋商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当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1.6甲方支持乙方按照相关规定规定享受信用融资政策。如乙方按照文件规定向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平台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甲方承诺无条件允许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收款账号变更为相应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号,为信用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变更账号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平台备案锁定。
1.7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8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成交、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2.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3.服务质量与验收
采购文件中的服务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提供服务。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4.合同主要条款
济南海关2024年度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项目
合同书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乙方:
年 月 济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下面简称甲方)、 公司(下面简称乙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 服务(以下统称“运维服务”)等相关内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并执行。
第一条 服务期限、内容和要求
(一)本合同服务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保障**正常运行,详细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1-**。
第二条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总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如甲方新增需求或重大需求变更且该需求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二)支付方式: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保函额度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合同总金额的10%),保函期限为合同有效期;甲方收到银行保函和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合同总金额的100%)。
(三)若乙方不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国家规定,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相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收款信息。
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为乙方实施服务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和其他环境安排。
2.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及时监督、验收,为乙方的技术人员签收工作报告。
3.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运维服务费用。
4.甲方对运维期间的服务成果拥有所有权及全部、完整的知识产权,甲方可安排人员参与核心工作。
乙方:
1.按本合同规定的维护内容及要求完成各项运维工作(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保证甲方的数据安全、***、***等权益。
第四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本项目内容及相关信息保密,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的义务,同时可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安全背景调查并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1.保密内容:合同全部内容及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及纸质介质文档(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参与项目的全部人员。
3.保密期限:合同期内及期满后三年。
4.泄密责任:承担由泄密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履行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时,甲方可要求乙方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如乙方仍不履行本合同约定完成全部维护服务内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未履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逾期支付相应合同款项的,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逾期支付款项×逾期天数×5‰计算,但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合作期间,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政治动乱、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管制等)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将极大增加成本,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书面证明,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合同修改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任何变更或增删,都需经过双方的书面盖章确认。
(二)若一方修改合同条款,应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签署补充协议。
(三)补充协议条款与合同条款有冲突之处,以补充协议条款为准。
(四)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五)补充协议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
第九条 合同生效、终止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条款与附件有抵触时,以合同条款为准。
(三)合同到期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天”为日历自然日,“日”为工作日,“年”按365天计算。
附件1:****清单
附件2:****清单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十章 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一览表)
包: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1:
声明函
一、我方在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被公开披露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 ,但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我方在参加本项目活动前一段时间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我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若以上声明不实,我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供应商: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1.供应商没有被公开披露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注明“无”即可。
附件2:
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
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编号为 )的活动,为此,我方就本次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同意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
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3、若成交,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5、响应文件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90日历日。
6、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代理机构) :
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姓名)为我公司本次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我方办理本次采购活动、签约等相关事宜,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代表联系方式 。
在我方未发出撤销授权委托书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授权人(代表)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姓名: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部 门: 职 务: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报价一览表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分项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包号:
注:如有硬件请逐项报出品牌型号、详细技术参数、数量、单价。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7:
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包号:
附件8:
服务、商务响应表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包号:
附件9: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如有)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盖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盖章):
日期:
(三)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12:
(一)节能产品明细表(按包填写,如有)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元
说明:
1、开标时须同时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附认证机构名录)复印件和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按采购文件有关表格格式填写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否则不计分。
2、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在节能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可查,产品型号与认证证书内容一致,否则不予计分。
3、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否则评分时不予认可。
4、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按包填写,如有)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元
说明:
1、开标时须同时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附认证机构名录)复印件和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按采购文件有关表格格式填写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否则不计分。
2、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可查,产品型号与认证证书内容一致,否则不予计分。
3、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否则评分时不予认可。
4、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按包填写,如有)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元
说明:
1、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开标时须同时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附认证机构名录)复印件和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视为不响应强制采购政策。
2、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在节能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可查,产品型号与认证证书内容一致,否则视为不响应强制采购政策。。
3、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10:
技术响应表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包号:
注:
1、供应商应根据投标设备的性能指标、对照磋商文件技术指标和商务要求,如实逐条一一对应填写响应情况,如有未响应技术指标和商务要求的,磋商小组有权视其为负偏离;商务要求属于实质性条款的,如有未响应的,响应无效。
2、请供应商在“偏离情况”一栏详细描述存在的正偏离或负偏离,并标明偏离情况;
3、磋商文件未做要求的,不视为正偏离。
附件11:
选配件、专用耗材、售后服务优惠表(若有)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包号:
附件12:
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以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包号: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制表填写。
附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513号)要求,经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已组织完成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试点优选工作,现将《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予以公布。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详情请下载附件!
济南海关2024年度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项目成交 一、项目编号:SHZB2024-219(招标文件编号:SHZB2024-219)
二、项目名称:济南海关2024年度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济南和正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凤凰路3977号国华印象城小区1区3号楼2-202
中标(成交)金额:48.3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 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济南和正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济南海关2024年度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项目 | 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宋莉、陈志明、宋兆磊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成交单位须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的90%计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65205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成交供应商综合得分:91.93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288号
联系方式:0531-686969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唐冶东8区企业公馆B1号楼
联系方式:0531-88260568转88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崔耀文、张建、曹颖、韩伟
联系方式:0531-88260568转8831、13145412332、15063368303
十、附件
附件一:竞争性磋商文件
附件二:中小企业声明函
济南海关2024年度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代理机构: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SHZB2024-219
日 期:2024年05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七章 开启响应文件、磋商、成交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九章 签订合同、合同范本
第十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 磋商
项目概况
济南海关2024年度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唐冶西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南区B1号楼)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06月0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ZB2024-219
项目名称:济南海关2024年度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50万元
采购需求:本项目为济南海关2024年度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项目,负责济南海关监控指挥中心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指挥系统的现场运维服务、应急保障,以及指挥中心基础环境、设备的日常运维。
合同履行期限:总服务期限为36个月,本次采购为12个月(预算:50万元),首次签订12个月,服务期满12个月后在满足最新国家相关政策,且预算保障,同时通过采购人各项考核的情况下,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续期签订下一次12个月的服务合同。
本项目□接受☑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自2024年05月27日起至2024年05月31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
2.地点:唐冶东8区企业公馆B1号楼一楼大厅(山东济南历城区唐冶西路868号)
3.方式:现场获取、电汇获取、在线获取。(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成功不代表资格后审的通过)
按照以下方式获取采购文件,方式三选一:
(1)现场获取采购文件相关事宜:供应商现场填写标书购买交款单并根据交款单注意事项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完成注册。
(2)电汇形式购买:有意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汇款底单备注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汇款完成后,供应商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搜索对应项目,点击立即购标-选择“电汇”方式,上传交款凭证,等待审核。如需在线缴纳保证金,审核通过后可在线获取保证金虚拟账号进行缴纳。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济南燕山支行,开户名: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76060100100168341
(3)在线获取方式:访问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主页选择供应商/供应商入口,登录后可根据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寻找并参与该项目,在线获取招标采购文件,下载采购文件时请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线支付标书款和平台使用费(平台使用费:200元/包/供应商,平台使用费发票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中下载)。在线获取者应充分考虑平台注册、信息检查、资料上传、购标确认、费用支付等所需时间,下载者必须在前述时间段内完成支付,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电子采购文件。
(注:首次登录前需完成免费注册,平台将对供应商注册信息与其提供的附件信息进行一致性检查;注册为一次性工作,生成账号后可长期使用,后续若有需要只需变更及完善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该账号可用于参与平台上发布的其他招标项目。平台注册成功后,需真实准确完善用户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平台统一服务热线:010-86397110,(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4.售价:300元/包,采购文件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2024年06月05日14点00分至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唐冶西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南区B1号楼)第三开标室。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6月0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唐冶西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南区B1号楼)第三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地 址:济南市英雄山路288号
联系方式:0531-686969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唐冶东8区企业公馆B1号楼
联系方式:0531-88260568转88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崔耀文、张建、曹颖、韩伟)
电 话:0531-88260568转8831、13145412332、1506336830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采购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3 | 项目名称 | 济南海关2024年度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项目 |
4 | 预算金额 | 预算金额为50万元 |
5 | 分包及成交规定 | ☑本项目不分包。 □本项目分为多个包,供应商可以选择多包投标,供应商成交包数不受限制。 □本项目分为多个包,供应商可以选择多包投标,但供应商最多只能成交 个包。若同一供应商在2个及以上包的投标排名均第一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6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集合地点: 联系人:张老师(盛和招标) 联系电话:15063368303 |
7 |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官网本项目公告页面,供应商应密切关注上述公告页面的最新澄清信息。澄清和修改一经发布,视为供应商已收到。 |
8 | 报价有效期 | 自报价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 |
9 | 银行履约保证金 | □ 不需要 ☑ 需要,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10%的银行履约保函。 |
10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要求: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方案,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 |
11 | 报价的范围 | 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
12 | 报价的次数 | 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将有再次报价的机会,每次报价均应书面确认;响应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预算金额(备注:设定最高限价的,本项内容改为最高限价)。 |
13 | 保证金的交纳 | ☑ 不需要提交保证金 □ 需要提交保证金 |
14 | 响应文件编制装订 | 1.响应文件需胶装。 2.封面设置。响应文件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响应文件完成时间。供应商全称填写“×××公司”。 3.响应文件封装背脊打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 4.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者资料不得缺少或者留空,响应文件不得加行、涂改、插字或者删除。 5.响应文件正文用白色A4复印纸双面打印,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产品授权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图纸、图片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可以不标注页码。 |
15 | 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 | 1.响应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由他人代签。 2.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人授权委托书。 3.“报价函”、“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
16 | 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 | 响应文件应按包分别进行编制: 1.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报价一览表壹份; 4.电子版响应文件壹套:必须另外单独密封一套 “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要求每包响应文件电子版单独提供一份并以U盘为载体,WORD电子版(不带章)及加盖鲜章的PDF电子版两种格式[内容应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需包含封皮、目录)内容一致],现场与响应文件同时提交。在封面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注明电子版响应文件、项目名称、所投包号、供应商名称。 |
17 | 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 | 1.一个包(或者未分包项目)四个密封件,分别是:响应文件正本密封件、响应文件副本密封件、开标一览表密封件、电子版响应文件密封件; 2.若需要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原件资料须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提交。 注:一个密封件确实无法密封的,可分开密封; 3.密封件封套上标明招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包号、供应商名称等,在所有封签处标注“请勿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
18 | 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3人 |
19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
20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 否,磋商小组确定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 是,磋商小组确定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按照授权确定1名成交供应商。 |
21 |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地点及要求 | 详见磋商公告。 |
22 | 开启时间及地点 | 详见磋商公告。 |
23 | 可磋商内容 | 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
24 | 现场演示 | ☑ 不需要演示 □ 需要演示 1.演示时间: 2.演示地点: 3.演示要求: 4.供应商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所需一切辅助设备),届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演示的,后果自负。 |
25 |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及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标准 | ☑本包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有关要求详见采购公告和第三章。 □本包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有关要求详见采购公告和第三章。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 □本包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标准如下: 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26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7 | 节能环保优先采购产品优惠标准 |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给予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加分幅度详见评分标准。 |
28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除供应商需收回的材料原件(如营业执照、合同、相关资质证书等)外,其他文件概不退还。 |
29 | 成交 | 成交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官网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30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及公证费 | □ 无需支付 □ 采购人支付 ☑ 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费、公证费: 1.各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本次项目的有关费用; 2.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90%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向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交纳成交服务费,向见证/公证机构缴纳千分之一的公证费(不足500元按照500元收取)。 备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方法:请访问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在平台内点击“我参与的标包”——“结果查看”—— “招标代理服务费”——“导出招标代理服务费账号”,获取对应标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账号,请从供应商单位银行账户以网上银行支付形式向招标代理服务费账号缴纳代理服务费。” |
31 | 询问 |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截止时间同质疑提出截止时间。 |
32 | 质疑 |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33 | 定义 | 原件: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
书面形式: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真、信函、电传、电报、电子邮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官网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
本项目产品功能要求中的所有名词(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之外),仅代表采购人对功能的需求,不代表该功能的名称被指定。 | ||
34 | 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 ☑不允许 □允许,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
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资格性审查证明文件目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提供形式 | 提供主体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凭证(如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供应商 |
2 | 声明函(格式及要求详见第十章响应文件格式) | 复印件 | 供应商 |
3 |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十章响应文件格式) | 复印件 | 供应商 |
4 | 经审计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资信证明 | 复印件 | 供应商 |
5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或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 | 复印件 | 供应商 |
6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须提供声明函 | 复印件 | 供应商 |
7 |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复印件 | 供应商 |
8 | 信用查询等内容 | /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 |
备注:
1.1开标时,供应商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材料1-7项,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1.2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1.3.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1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1.3.2其他不适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制的情形。
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近6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是指参加采购活动前近6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缴纳税收0申报的须提供无(不)欠税证明材料。
1.4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
2.其他规定
2.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
2.2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与响应文件一并密封递交,逾期拒绝接收。
2.3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装订于响应文件中,否则属于无效响应。
2.4营业执照等原件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第四章 采购需求
1.项目说明
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本项目供应商所响应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2.服务要求
2.1服务清单
序号 | 项目 | 详细描述 | 要求 |
1 | 视频监控系统运维现场服务 | 济南海关中心机房后台视频监控平台服务器的故障处理。系统版本升级,与总署平台的级联、监控资源配置等。 | 7*24小时 |
2 | 济南海关中心机房后台视频监控平台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对视频监控服务器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包括IP地址管理、密码管理、性能管理,常见硬件故障处理等。 | ||
3 | 济南海关中心机房海关视频质量诊断平台的故障处理与日常维护。保障视频质量诊断平台正常运行,定期对该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随时处置。 | ||
4 | 总署新配备指挥中心相关设备的研究使用、组织培训等相关事项。 | ||
5 | 做好济南海关监控指挥中心机房视频监控服务器的故障处置与日常维护。对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硬件维护,定期开展联调调试、配置,测试,确保设备运行状态稳定。 | ||
6 | 做好济南海关中心机房视频监控后台支撑系统的级联对接与故障处置。根据总署监控指挥中心要求,将济南海关视频监控点位级联推送至海关总署监控指挥中心,对级联对接的问题及时处置。配置海关视频监控平台对接、资源接入及推送。 | ||
7 | 为隶属海关机房视频监控后台支撑系统级联对接与故障处置提供技术指导。指导隶属海关网网关的级联对接调试,做好隶属海关与总关视频监控平台的级联对接的故障排查。 | ||
8 | 做好隶属海关视频监控服务器及视频监控运维平台服务器运行状态巡检。总关及隶属海关视频监控平台、运维平台密码修改的备案。 | ||
9 | 根据海关要求提供故障设备检查和驻场服务。根据海关要求,提供关区内临时出差,协助解决隶属海关视频平台故障。建立与各隶属海关技术人员联络渠道。 | ||
10 | 确保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海关要求,参加全天值班值守,做好监控指挥中心信息化设备及后台支撑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时处理运行故障,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原厂服务。 | ||
11 | 视频指挥系统运维现场服务 | 济南海关视频指挥系统后台支撑SMC软件平台的故障处置。对服务器平台软件进行日常巡检,保障SMC宿主服务器的日常运行维护。 | 7*24小时 |
12 | 济南海关视频指挥系统后台支撑SMC软件平台的日常维护。做好后台支撑软件的地址管理,密码管理,SMC服务器地址,用户名、密码管理,SMC软件升级、测试,会议模板的建立、修改、配置,日常会议控制操作。 | ||
13 | 济南海关中心机房核心MCU设备故障处置。加强设备的日常巡检,及时开展故障处理,保障MCU核心设备的日常运行。 | ||
14 | 济南海关中心机房MCU设备日常维护。用户名、密码管理、设备的软件版本升级,设备的常规操作、配置、调试。 | ||
15 | 济南海关视频指挥终端的故障处置与日常维护。IP地址管理,用户名、密码统计更新,设备的版本升级,设备的日常调试、配置,常见故障处理。 | ||
16 | 济南海关监控指挥中心视频环境的故障处置。包括指挥中心系统的上屏、数据展示等功能保障,对指挥中心现场视频效果进行日常测试。 | ||
17 | 济南海关监控指挥中心音频环境的故障处置。调试监控指挥中心现场音频矩阵、调音台、大屏、麦克风等,对常见故障进行处理。 | ||
18 | 做好视频指挥系统联调运行调试。对关区各级视频指挥系统进行联调测试,对总关监控指挥中心音频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以及其他相关设备联调测试、故障处理。 | ||
19 | 做好监控指挥中心视频指挥终端故障处置。利用技术工具,定期检查视频指挥终端运行状态,及时开展设备故障处置。 | ||
20 | 确保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海关要求,参加全天值班值守,做好监控指挥中心信息化设备及后台支撑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时处理运行故障,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原厂服务。 | ||
21 | 视频监控系统应急保障 | 保障出入境航班、监管现场、业务大厅等监控信号实时预览、录像回放等。 | 7*24小时 |
22 | 对接入指挥中心监控信号进行不定期巡检,并协助故障处理。 | ||
23 | 非工作日提供应急值班服从总关指挥中心安排,重大活动现场技术保障服务。 | ||
24 | 根据上级要求提供应急保障等服务,做到实时响应,0.5小时内到场。 | ||
25 | 负责关区隶属关办联网网关的级联对接调试,按照规定的编码规则,对各个平台编码进行修改。 | ||
26 | 负责视频点位运维平台的优化完善工作,及时上传故障信息。 | ||
27 | 根据海关要求,提供关区内临时出差,协助解决隶属关办视频平台故障。 | ||
28 | | 根据海关要求,提供临时性的巡检和驻场服务、现场服务。 | |
29 | 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原厂服务。 | ||
30 | 济南海关二级监控指挥中心基础环境设备 | 显示单元:每月进行至少一次设备运行检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包括设备除尘、检测和送修服务,设备零部件维修,如无法维修不包含设备的更换。其中包括大屏 12 块、大屏管理应用软件 1 套、投影单元底座 6 台、长线驱动器 12 个、投影机专用IR遥控器 1 个、投影机 1 台,电动屏幕 1 个 。 | ≥1次/月 |
31 | 音频系统:每月进行至少一次设备运行检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包括设备除尘、检测和送修服务,设备零部件维修,如无法维修不包含设备的更换。其中包括专业调音台 1 台、主扩声音箱 6 台、辅助音箱 2 台、功率放大器 4 台、数字音频处理器 2 台、音频矩阵 1 台、音响 6 台、会议话筒 18 台、智能混音器 3 台、反馈抑制器 1 台、U段无线话筒 2 台、数字会议系统主机 2 台、数字会议系统代表单元 24 台。 | ||
32 | 中控系统:每月进行至少一次设备运行检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包括设备除尘、检测和送修服务,设备零部件维修,如无法维修不包含设备的更换。其中包括 12路电源时序器 1 台,可编程中控主机 1 台,灯光控制器1台。 | ||
33 | 编解码系统:每月进行至少一次设备运行检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包括设备除尘、检测和送修服务,设备零部件维修,如无法维修不包含设备的更换。其中包括编解码机箱 1 台、编解码RTA 3 套、编解码RTB 1 套、VGA板卡3套、解码器板卡2套。 | ||
34 | 基础环境:每月进行至少一次设备运行检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进行现场巡检,检查设备状态,根据需要提供设备除尘、检测和送修服务,设备零部件维修,如无法维修不包含设备的更换,其中包括UPS主机 1 台,精密空调 1 套。 |
3.商务条件
★3.1合同履行期限:总服务期限为36个月,本次采购为12个月(预算:50万元),首次签订12个月,服务期满12个月后在满足最新国家相关政策,且预算保障,同时通过采购人各项考核的情况下,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续期签订下一次12个月的服务合同。
3.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后15日。
3.4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15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保函额度为合同总金额的 10%,保函期限是合同有效期;甲方收到银行保函和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的费用。
★3.5供应商应对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及服务期内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供应商应对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负全部责任。
★3.6须提供驻场人员2名且为供应商本公司在职人员(提供近一年社保证明)
3.7服务成果验收
服务期满或完成服务成果后,采购人应对服务的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3.8服务保障
详见服务清单。
3.9服从济南海关的管理。应规范着装;由海关配备出入证件;签署保密等有关协议;能够承担出差任务。具有相关项目经验。
3.10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驻场人员项目经理应对现场具体工作事项进行梳理,提供快速服务响应;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按服务协议提供长期、持续的优质服务,并进行服务改进;应采取各种安全手段或措施,有效控制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的各个环节;应采取适当的手段确保提供符合要求的运维服务;建立有效的服务资源调度机制及与服务相关方的协同机制;特殊时间段(如法定节假日或重大事件等),应提升响应级别,提供必要的现场支持。
3.11驻场人员应在项目服务期间提供应急预案,提高处理故障时的处理能力,驻场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承担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签署保密协议,出具人员安全背景调查材料。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五章 评审办法
1.相关要求
1.1技术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磋商小组成员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2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1.3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报价的须提供本单位的服务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报价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本磋商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3.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3.2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3.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3.4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1.3.5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4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4.2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1.4.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5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原件的扫描件,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1.6评分得分非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2.评分标准
2.1符合性评审
符合性评 审 | 1 |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
2 | 报价超过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 |
3 | 分项报价表未按要求填写 | |
4 | 未按规定提供强制节能产品 | |
5 | 未标明接受进口产品,投报进口产品的 | |
6 | “项目需求和技术方案”中带“★”号部分任意一款不满足要求 | |
7 | 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 | |
8 | 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 | |
9 |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10 |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2.2评分标准
评分项 | 评分因素 | 评分内容 | 满分 |
价格分 (10分) | 价格部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 | 10分 |
商务分 (18分) | 业绩 | 供应商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的同类项目,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完整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胶装至响应文件中,每提供一份合格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得5分。 | 5分 |
人员配备 | 1.供应商所派现场运维人员具有电工证、IT运维服务、视频监控、网络方面认证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4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2.设备维保人员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制冷与空调作业证专业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5分,本项满分3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胶装至响应文件中。 | 7分 | |
企业实力 | 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满分6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 6分 | |
技术分 (72分) | 项目需求 分析 | 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目标、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等需求理解是否全面、准确、详细,能否通过本项目建立规范、高效的技术支持服务体系,能否提供整体协调和管理服务,以确保各相关软硬件系统的高可靠性和高可用性进行综合评审,每小项5分,本项满分15分,每出现一处瑕疵或缺欠扣1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 15 |
技术响应 | 供应商所提供需求清单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的得满分18分。 需求清单要求每有一项不满足,扣1分。 注:响应文件中针对需求清单须逐条响应,不能复制粘贴,否则本项目得0分。 | 18分 | |
运维方案 | 对供应商提供的运维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包括对整体方案合理高效、技术能力、队伍建设、工作计划、备品备件进行综合评审,每小项4分,本项满分20分,每出现一处瑕疵或缺欠扣1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 20分 | |
应急处理 预案 | 对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应急保障预案、故障响应机制及故障排查、故障发生解决方案、熟悉采购人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综合评审,每小项3分,本项满分12分。 每出现一处瑕疵或缺欠扣1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 12分 | |
进度计划及质量保证措施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的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审。每小项2分,本项满分4分。每出现一处瑕疵或缺欠扣0.5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 4分 | |
工作机制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保密措施、廉政承诺等工作纪律进行综合评审,每小项1.5分,本项满分3分,每出现一处瑕疵或缺欠扣0.5分,若此条缺项不得分。 | 3分 |
3.政策加分以及计算方法
3.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3.1.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价格10%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评审价格=投标报价×(1-扣除比例),按照评审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3.1.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4%的价格扣除。计算方法是:
评审价格=投标报价×(1-扣除比例),按照评审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和联合体协议原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4.说明
4.1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2以上评分标准中要求供应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未装订在响应文件正、副本中的不得分。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
1.政采购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1.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1.6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合格的供应商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除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外,供应商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2.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保密
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报价有效期以及参与采购活动费用
4.1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2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时间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4报价有效期
4.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4.4.2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报价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响应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4.5参与采购活动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5.踏勘现场
5.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5.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询问及答复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7.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非实质性要求。
8.履约担保
8.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8.2成交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违约。
9.采购代理服务费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磋商文件
10.1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1磋商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以及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4)采购需求;
(5)评审办法;
(6)供应商须知;
(7)开启响应文件、磋商、成交;
(8)纪律要求;
(9)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0)响应文件格式;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1.2根据本章第10.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及确认,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2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文件组成:
11.3资格证明文件
11.3.1根据“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1.4商务文件
11.4.1报价函;
11.4.2 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代表参加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4.3响应报价:
(1)报价一览表。是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响应报价(即响应报价总计金额)为各个分项报价金额之和。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小计名称应当与《报价一览表》中费用名称、金额对应,供应商应当对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逐一报价,无此项报价的不得删除、修改报价项,可用阿拉伯数字“0.00”表示,供应商认为《分项报价明细表》有漏项的,可以增加分项报价。
(3)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供应商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11.4.4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若有);
11.4.5商务响应表;
11.4.6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
11.4.7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有);
11.4.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
11.4.9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11.4.10监狱企业的证明(若有);
11.4.11节能、环保等的资质证书或者文件(若有);
11.4.12磋商文件要求和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若有)。
11.5技术文件
11.5.1技术方案;
11.5.2服务方案;
11.5.3技术偏离表;
11.5.4服务偏离表;
11.5.5采购文件技术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1.5.6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2.响应报价
12.1响应报价的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供应商应对所投包中的货物进行报价,对每一包货物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
12.3响应报价的次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5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12.6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磋商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
12.7开启响应文件时,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进行修正,供应商应书面确认。
12.8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
12.9采购人不接受未经中国海关报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货物报价。
12.10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报价。
13.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3.1响应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
13.2响应文件编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响应文件签章: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供应商可对供货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3.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技术响应表和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响应文件的递交
15.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5.3除未开启的响应文件外,不论采购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在磋商文件没有变动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销其响应文件。
17.质疑
17.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依法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17.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7.3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7.4质疑函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7.5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7.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过系统以电子文档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7.7接收质疑函的方式
以下方式二选一,选用任一方式递交质疑的供应商还需将质疑函(word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一)现场送达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唐冶东8区企业公馆B1号楼
(二)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shzbone@163.com
联系部门:济南一公司三部
联系电话:18453173345
18.保证金
18.1保证金的交纳
18.1.1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1.2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18.2保证金的退还
18.2.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
18.2.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8.3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18.3.1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报价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
(3)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经磋商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
(6)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19.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七章 开启响应文件、磋商、成交
1.开启响应文件程序
1.1宣布开启响应文件纪律;
1.2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不予公开唱价;
2.开标会议
2.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
2.2供应商代表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供应商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3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及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3.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供应商。
3.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3.6磋商小组的职责:
3.6.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3.6.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6.3推荐成交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6.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3.6.5对围、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
3.7磋商小组的义务:
3.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7.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7.4发现供应商在招报价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7.5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6编写评审报告;
3.7.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7.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3.7.9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3.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8.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为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8.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3.8.3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4.评审程序
4.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2组织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4.3资格性审查;
4.4符合性审查;
4.5澄清有关问题;
4.6磋商;
4.7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4.8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分;
4.9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4.10确定成交供应商;
4.11编写评审报告;
4.12宣布评审结果。
5.评审
5.1资格性审查
5.1.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
5.1.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要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应包括网站网址、查询内容、电脑截屏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响应无效。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5.2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或响应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说明。
6.澄清有关问题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磋商、最后报价、综合评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7.1磋商程序
7.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7.1.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要求其重新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印章的响应文件。由其授权代表印章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印章并附身份证明。
7.2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7.2.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7.2.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7.3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8.推荐与成交
8.1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8.2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序。
8.3对于分包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多包响应但限制成交包数的,成交供应商的选择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分包及成交规定”确定。
8.4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8.5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8.6磋商小组根据全体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8.7磋商结果应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9.成交结果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
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立即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官网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或者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0.响应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
10.1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10.2磋商文件中任一带★号条款未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负偏离的;
10.3应提供而未提供所投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
10.4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0.5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10.6报价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10.7磋商小组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10.8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10.9响应文件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涂改未加盖公章确认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
10.10响应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且未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10.1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0.1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规定不收取的除外);
10.13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14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对响应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
11.终止采购活动
1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1.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11.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1.1.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外,在报价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1.1.4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终止采购活动情形。
12.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2.1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
12.1.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2.1.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12.2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3.违法违规情形
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3.1.1供应商之间协商响应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1.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13.1.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13.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13.1.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作响应无效处理:
13.2.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3.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13.2.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3.2.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3.2.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
13.3.1采购人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13.3.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13.3.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响应报价;
13.3.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13.3.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13.3.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在开启响应文件、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首先由磋商小组作出认定,对认定确有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供应商,按无效报价处理,再进入正常评审程序。
14.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4.1提供虚假报价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
14.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4.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4.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4.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4.6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14.7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14.8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纪律要求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第九章 签订合同、合同范本
1.签订合同
1.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签订的合同原则以本章第4条的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审、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采购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1.4有关法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磋商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当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1.6甲方支持乙方按照相关规定规定享受信用融资政策。如乙方按照文件规定向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平台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甲方承诺无条件允许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收款账号变更为相应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号,为信用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变更账号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平台备案锁定。
1.7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8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成交、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2.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3.服务质量与验收
采购文件中的服务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提供服务。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4.合同主要条款
济南海关2024年度监控指挥中心运维服务项目
合同书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乙方:
年 月 济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下面简称甲方)、 公司(下面简称乙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 服务(以下统称“运维服务”)等相关内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并执行。
第一条 服务期限、内容和要求
(一)本合同服务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保障**正常运行,详细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1-**。
第二条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总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如甲方新增需求或重大需求变更且该需求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二)支付方式: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保函额度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合同总金额的10%),保函期限为合同有效期;甲方收到银行保函和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合同总金额的100%)。
(三)若乙方不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国家规定,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相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收款信息。
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为乙方实施服务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和其他环境安排。
2.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及时监督、验收,为乙方的技术人员签收工作报告。
3.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运维服务费用。
4.甲方对运维期间的服务成果拥有所有权及全部、完整的知识产权,甲方可安排人员参与核心工作。
乙方:
1.按本合同规定的维护内容及要求完成各项运维工作(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保证甲方的数据安全、***、***等权益。
第四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本项目内容及相关信息保密,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的义务,同时可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安全背景调查并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1.保密内容:合同全部内容及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及纸质介质文档(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参与项目的全部人员。
3.保密期限:合同期内及期满后三年。
4.泄密责任:承担由泄密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履行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时,甲方可要求乙方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如乙方仍不履行本合同约定完成全部维护服务内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未履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逾期支付相应合同款项的,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逾期支付款项×逾期天数×5‰计算,但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合作期间,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政治动乱、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管制等)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将极大增加成本,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书面证明,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合同修改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任何变更或增删,都需经过双方的书面盖章确认。
(二)若一方修改合同条款,应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签署补充协议。
(三)补充协议条款与合同条款有冲突之处,以补充协议条款为准。
(四)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五)补充协议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
第九条 合同生效、终止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条款与附件有抵触时,以合同条款为准。
(三)合同到期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天”为日历自然日,“日”为工作日,“年”按365天计算。
附件1:****清单
附件2:****清单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十章 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一览表)
包: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1:
声明函
一、我方在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被公开披露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 ,但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我方在参加本项目活动前一段时间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我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若以上声明不实,我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供应商: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1.供应商没有被公开披露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注明“无”即可。
附件2:
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
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编号为 )的活动,为此,我方就本次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同意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
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3、若成交,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5、响应文件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90日历日。
6、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代理机构) :
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姓名)为我公司本次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我方办理本次采购活动、签约等相关事宜,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代表联系方式 。
在我方未发出撤销授权委托书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授权人(代表)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姓名: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部 门: 职 务: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报价一览表
序号 | 内容 | 报价响应情况 |
1 |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 |
2 | 包号 | 1 |
3 | 报价 | 小写: 元 |
大写: 元 | ||
4 | 每月报价 | 小写: 元 |
大写: 元 | ||
5 | 服务期限 | |
6 | 对磋商文件的认同程度 | |
7 |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 |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分项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报价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服务项目费用合计 | |
注:如有硬件请逐项报出品牌型号、详细技术参数、数量、单价。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7:
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单位名称 | 项目名称 | 单价 | 合同金额 (万元) | 采购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8:
服务、商务响应表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包号:
项目 | 磋商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供应商的承诺或者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9: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如有)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盖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盖章):
日期:
(三)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12:
(一)节能产品明细表(按包填写,如有)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元
序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产品型号 | 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 |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 价格 |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说明:
1、开标时须同时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附认证机构名录)复印件和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按采购文件有关表格格式填写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否则不计分。
2、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在节能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可查,产品型号与认证证书内容一致,否则不予计分。
3、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否则评分时不予认可。
4、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按包填写,如有)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元
序号 | 产品名称 | 企业名称 | 注册商标 | 规格型号 |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 |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 价格 |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说明:
1、开标时须同时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附认证机构名录)复印件和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按采购文件有关表格格式填写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否则不计分。
2、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可查,产品型号与认证证书内容一致,否则不予计分。
3、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否则评分时不予认可。
4、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按包填写,如有)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元
序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产品型号 | 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 |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 价格 |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说明:
1、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开标时须同时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附认证机构名录)复印件和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视为不响应强制采购政策。
2、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在节能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可查,产品型号与认证证书内容一致,否则视为不响应强制采购政策。。
3、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10:
技术响应表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偏离情况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注:
1、供应商应根据投标设备的性能指标、对照磋商文件技术指标和商务要求,如实逐条一一对应填写响应情况,如有未响应技术指标和商务要求的,磋商小组有权视其为负偏离;商务要求属于实质性条款的,如有未响应的,响应无效。
2、请供应商在“偏离情况”一栏详细描述存在的正偏离或负偏离,并标明偏离情况;
3、磋商文件未做要求的,不视为正偏离。
附件11:
选配件、专用耗材、售后服务优惠表(若有)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优惠内容 | 适用机型 | 单价 | 备 注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附件12:
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以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包号:
姓 名 | 职务 | 专业技 术资格 | 身份证号码 |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制表填写。
附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513号)要求,经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已组织完成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试点优选工作,现将《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予以公布。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认证机构名录 |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
1 | A020101 |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4 | 台式计算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
A02010105 | 便携式计算机 | ||||
A02010107 |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
2 | A020106 |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 | 打印设备 | |
A02010604 | 显示设备 | ||||
A02010609 |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
3 | A020202 | 投影仪 | | | |
4 | A020204 | 多功能一体机 | | | |
5 | A020519 | 泵 | A02051901 | 离心泵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6 | A020523 | 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1 | 制冷压缩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冷通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A02052305 | 空调机组 | ||||
A02052309 |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 ||||
A02052399 | 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 ||||
7 | A020601 | 电机 | |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
8 | A020602 | 变压器 | |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9 | A020609 | 镇流器 | |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
10 | A020618 |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101 | 电冰箱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A0206180203 | 空调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 | |||
A0206180301 | 洗衣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
A02061808 | 热水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范围仅限于“热泵热水器”) | |||
11 | A020619 | 照明设备 | |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
12 | A020910 | 电视设备 | A02091001 |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泰瑞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
13 | A020911 | 视频设备 | A02091107 | 视频监控设备 | |
14 | A031210 | 饮食炊事机械 | |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15 | A060805 | 便器 | |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新华节水产品认证有限公司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16 | A060806 | 水嘴 | | | |
17 | A060807 | 便器冲洗阀 | | | |
18 | A060810 | 淋浴器 | | |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序号 | 目录 | 认证机构名录 |
1 | 环境标志产品 |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中环协(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天津华诚认证有限公司 |
详情请下载附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