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YCZFCG2022-364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应财采计[2022]364号
三、项目名称
应城市2022年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垃圾分类展示厅宣教中心、设计、布展项目采购)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武汉洛霖智翼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武汉新能源研究院大楼G6-1517
中标(成交)金额:86(万元)
服务类 |
名称:应城市2022年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垃圾分类展示厅宣教中心、设计、布展项目采购) 服务范围:应城市2022年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垃圾分类展示厅宣教中心设计、装修、布展(详见清单) 服务要求:合格 服务时间:45日历天 服务标准:合格 |
五、评审专家名单
徐会斌,张景,尹述飞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2-12-08
2、评审地点:应城市蒲阳大道74号军转楼A栋2单元402室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
2、收费金额:1.29(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应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址:应城市东大街15号
联系方式:1350869364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北金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中南欢乐汇1号楼2606室
联系方式:18571856229(邮箱hbjhywfzb@163.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龚经理
电话:18571856229(邮箱hbjhywfzb@163.com)
-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 文件.pdf文件.pdf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 |
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 |
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 |
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 |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
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 |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
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 |
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
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 |
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 |
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
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
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
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 |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 |
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 |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
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 |
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 |
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 |
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
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 |
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 |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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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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