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石首市财政局关于对石首市2023年度堤防白蚁普查防治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3/08/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名称:石首市2023年度堤防白蚁普查防治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京华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六合区紫晶未来城南京华邦
被投诉人:石首市堤防管理总段
地 址:石首市沿江路196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鸿晟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石首市建宁大道达宝五金建材大市场B7栋20室
三、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7日,投诉人针对采购文件向采购人石首市堤防管理总段及采购代理机构湖北鸿晟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分别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7月19日以《投诉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回复不予受理。2023年7月31日,投诉人向石首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因其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决定对其不予受理。2023年8月14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修投后的投诉材料。
投诉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磋商服务内容及要求项目(采购需求)实质性内容与清单不符;《单价分析表》为实质性响应文件却为空白表,导致投标人无法对技术文件与报价文件做出投标响应,评审过程及评标结果出现不公正评标,纵容投标人虚假承诺及中标人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评分细则商务部分子项“业绩”未指明近三年的实际时间、业绩仅提供合同证明、供应商业绩未标明类似白蚁防治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资格证书,却不要求提供供应商为其持证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纵容供应商借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资质证书串通投标,纵容供应商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及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诉事项3: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客观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分标准出现横向对比,未细化和量化,扩大磋商小组评审成员的自由裁量,规避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投诉事项4: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技术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分标准出现横向对比,未细化和量化,扩大磋商评审成员的自由裁量,规避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投诉事项5:磋商文件出现多处歧义条款,涉嫌虚假采购,导致供应商提交虚假承诺谋取中标,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背了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营造不公平市场竞争,损害了本地良好的营商环境,给外地供应商造成了不良影响。
投诉事项6:采购项目划分为三个标段,但要求同一个供应商只能选择一个标段投标,纵容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及谋取中标,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违背了采购活动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本地良好的营商环境,给外地供应商造成了不良影响。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2023年7月24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更正公告及采购文件,该投诉事项在投诉人向贵单位提交投诉前已被更正,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白蚁防治专业技术职称不在国家行政机关强制性资质、资格、认证之列,将国家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等作为本项目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对于本投诉事项下其他投诉内容,在2023年7月24日投诉人向贵单位提出投诉前已经更正,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3:根据2023年7月24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更正公告及采购文件,评分细则客观分部分不存在横向对比及未细化和量化情形,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该项目在采购文件评分细则部分存在要求评委“综合比较”的表述,属于“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5:根据2023年7月24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更正公告及采购文件,该投诉事项在投诉人向贵单位提交投诉前已被更正,且投诉人投诉该项目涉嫌虚假采购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采购项目分标段的,规定供应商不能兼投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该项目三个标段均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追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法律责任。
基于本项目第一、三标段在被投诉前已经废标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而本项目第二个标段采购合同已于2023年8月3日签订并开始履行,且项目服务期限仅为30个日历天而合同距今已履行20个日历天的事实情况,我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以及《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之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其余事项均不成立。鉴于该项目第一、三标段已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我单位不再另行责令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我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鉴于该项目第二标段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如投诉人认为侵害其权益的,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补充事宜
石首市财政局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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