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祥谦镇人民政府
乙方:闽侯县榕兴林木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FJXW[GK]2018012的闽侯县祥谦镇人民政府造林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造林服务 | 苗木采购 | 1 | 项 | 国内 | 620666 | 620666 | 榕兴林木 | 榕兴林木,8050㎡ | ||||||
合计: | 620666.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贰万零陆佰陆拾陆元整元(¥620666.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4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门口村;
4.3交付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森林生态景观提升面积115亩,分别为门口村001林班03大班02、04、07、08、10。建设内容为整理绿化用地8050平方米,金额22280.50元;购买种植红皮榕容器苗5635株,胸径≥3CM,冠幅≥50CM,高度≥200CM(含种植,养护一年),金额402369.30元;购买种植黄花槐容器苗2415株,胸径≥3CM,冠幅≥50CM,高度≥200CM(含种植,养护一年),金额180205元;其他费用15811.20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总价措施费、防尘措施费)。。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乙方供货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 2.货物验收: 2.1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1.1、拒收条件: 1)达不到规格要求的苗木; 2)病虫害严重的苗木; 3)生长势很差可能影响成活率的; 4)土球破裂的; 5)运输过程中损毁的苗木; 6)严重畸形影响景观效果的; 7)因苗木起挖后未及时送苗造成枯萎,影响成活率的; ②验收程序:每批货物验收分货到初步验收、栽植完毕验收、管养期满验收三个阶段。 a.货到初步验收:苗木到达栽植地点后,由甲方、乙方共同进行基本质量和数量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初步验收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若乙方所供应苗木等货物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该批次苗木等货物必须立即退场,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如果乙方仍继续使用该批次苗木等货物,视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整改期间每日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此类情况出现超过2次的,乙方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其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不退还乙方已栽植的苗木,并追究乙方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和造成甲方的所有损失。 b.栽植完毕验收:乙方应在苗木栽植完毕当日中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提请甲方组织验收,否则视为没有按时栽植完毕。验收时,乙方应提供6套竣工图,由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与乙方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若甲方发现乙方没有栽植完毕却要求甲方组织验收,则视乙方为工期延期,应承担违约责任;若经甲方确认乙方已栽植完毕并按时提出验收要求,则验收时间另行计算;验收时若甲方有提出整改意见的,乙方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同时,乙方还应承但整改期间的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整改期间每日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为止。 c.在苗木取苗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育苗基地进行检查,检查本期所需的苗木品种、规格、数量等是否能够满足要求,如发现乙方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有权认定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所需苗木在符合招标文件规格要求的情况下还必须保证树形优美,骨架完整,否则苗木不予接收,并视乙方违约。 d.管养期满验收:造林完成后,养护期为一年,由甲方组织验收。 3.栽植 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栽植,栽植包括:放样、挖穴(包括破除各类地下硬物)、更换种植土、施足基肥、开沟、排苗、回土、筑水围、浇水、覆土、整形、支撑、清理等一系列措施。并由乙方派专人在现场配合其他工程项目做好苗木的栽植工作。。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 | 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全部进场后付工程预付款10% |
2 | 80 | 工程全部完工待业主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 |
3 | 10 | 管护期一年到期后经验收合格余款一次性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七个日历日内向甲方交纳中标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待本项目履行完,经甲方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及乙方无违约情形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12个月。
10、违约责任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苗木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苗木质量要求 (1)本次采购货物均为合格产品,产品来源渠道合法。乙方不得以次充好,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厂家服务承诺及甲方的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2)乙方提供的苗木生产标准、种植与养护规范等,必须符合最新国家标准。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苗木质量标准: 所提供苗木应为具有较好观赏性、植株健壮、苗干粗壮通直、分枝均匀,冠形完整、饱满,叶茂、叶色正常、无枯枝黄叶、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特别是树皮无损伤的,根系发达、土球完整的移植苗。 3、苗木数量检验以现场验收人员实际清点数量为准。 5、验收时甲方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及其他要求,对乙方提供的苗木进行验收。对规格、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苗木将坚决退货,不予接收。 (二)苗木起挖、装卸和运输 1、苗木起挖、包装、运输等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出圃前应严格按照要求整形修剪,应注意保持自然的树形,保持树冠完整,不修剪维持冠形的枝条,只可适当修剪内膛细弱枝、重叠枝、下垂枝、枯死枝条。 2、乔木类苗木的土球应按规范捆绑草绳;应轻吊轻放,不得损伤苗体和造成散球。挖掘、吊装、运输中应对树干、枝条、根系采取保护措施,应捆拢树冠,固定树干,防止损伤树皮,避免枝条劈裂。起吊时不得用绳索直接缚捆根颈起吊。对于苗木在起挖、装卸和运输时,由于操作不规范,造成树皮损伤的苗木,苗木验收人有权拒收。 3、袋苗在装卸车时严禁抛投,应轻拿轻放不得损伤苗木,袋苗土球开裂、散球,苗木验收人员有权拒收。 (三)供苗要求 1、乙方根据中标数量,应做好必要的供苗准备。 2、中 标后,甲方将组织到苗圃查看苗木质量,现场选苗。 3、甲方用苗前,书面通知乙方用苗数量、品种、规格、送达地点、联系人。接到通知后,乙方应立即组织起苗、包装和运输,按甲方的供苗计划在指 定的时间内送达指 定地点;并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按要求卸苗;如不合格,当场退回。 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施工需要对苗木数量给予增加或减少(增加数量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增加的苗木价格也将参考本次采购的价格进行采购。 (四)验收要求 1.乙方供货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 2.货物验收: 2.1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1.1、拒收条件: 1)达不到规格要求的苗木; 2)病虫害严重的苗木; 3)生长势很差可能影响成活率的; 4)土球破裂的; 5)运输过程中损毁的苗木; 6)严重畸形影响景观效果的; 7)因苗木起挖后未及时送苗造成枯萎,影响成活率的; ②验收程序:每批货物验收分货到初步验收、栽植完毕验收、管养期满验收三个阶段。 a.货到初步验收:苗木到达栽植地点后,由甲方、乙方共同进行基本质量和数量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初步验收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若乙方所供应苗木等货物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该批次苗木等货物必须立即退场,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如果乙方仍继续使用该批次苗木等货物,视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整改期间每日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此类情况出现超过2次的,乙方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其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不退还乙方已栽植的苗木,并追究乙方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和造成甲方的所有损失。 b.栽植完毕验收:乙方应在苗木栽植完毕当日中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提请甲方组织验收,否则视为没有按时栽植完毕。验收时,乙方应提供6套竣工图,由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与乙方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若甲方发现乙方没有栽植完毕却要求甲方组织验收,则视乙方为工期延期,应承担违约责任;若经甲方确认乙方已栽植完毕并按时提出验收要求,则验收时间另行计算;验收时若甲方有提出整改意见的,乙方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同时,乙方还应承但整改期间的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整改期间每日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为止。 c.在苗木取苗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育苗基地进行检查,检查本期所需的苗木品种、规格、数量等是否能够满足要求,如发现乙方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有权认定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所需苗木在符合招标文件规格要求的情况下还必须保证树形优美,骨架完整,否则苗木不予接收,并视乙方违约。 d.管养期满验收:造林完成后,养护期为一年,由甲方组织验收。 3.栽植 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栽植,栽植包括:放样、挖穴(包括破除各类地下硬物)、更换种植土、施足基肥、开沟、排苗、回土、筑水围、浇水、覆土、整形、支撑、清理等一系列措施。并由乙方派专人在现场配合其他工程项目做好苗木的栽植工作。 九、 变更 1.苗木栽植期间,甲方提出的项目修改通知是合同的补充,乙方不得拒绝。甲方应征求乙方意见,并由双方磋商妥善解决,乙方不得以项目修改或工作量的变化为由,解除或改变其对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但项目费用按项目变更后的实际工作量增减调整。 十、 双方责任 1.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及违约金从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2.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其履约保证金且乙方尚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2.1 所提供的苗木品种、规格、质量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相符; 2.2乙方不能在合同签订后45天内栽植完毕的。每延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整;延期超过5日的,从第6日起每延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整;延期超过10日的,乙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不退还乙方已栽植的苗木,且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2.3 不能达到国家相关行业规定的标准或招标文件、项目要求; 2.4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转包他人; 2.5乙方违反双方签署合同书的其他主要条款; 3.对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根据客观情况协商处理; 4.乙方在货物运输、装卸、栽植、养护等各种环节中产生的一切事故,包括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事故,造成苗木、配件或人身的损害概由乙方负责。 十一、索赔办法 如果出现苗木内容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违约责任。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应按下列顺序与方式理赔: 1.调换有质量问题的货物,新货物必须全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并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不符合要求的货物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换货的质量,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2.按照货物的品种差别程度、损坏范围及甲方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处理。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赔偿金。 3.若甲方要求退货,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以及为保管退货而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 4.及时提供所需货物,乙方应对因不及时提供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赔偿金。 十二、不可抗力 1.如果有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和无法避免的事件,但不包括任何一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预见的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标的物的损失,不由乙方承担,但造成的养护工作量增加所引发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闽侯县祥谦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闽侯县榕兴林木有限公司 |
住所: | 闽侯县祥谦镇祥谦路16号 | 住所: | 闽侯县白沙镇白沙新城闽兴大道10#304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余孙震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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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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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吴女士 0591-22258931 |
联系方法: | 13860633068 |
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福州闽侯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闽侯县支行 白沙分理处 |
账号: | 696487971 | 账号: | 1402030209005503640 |
签订地点:闽侯县祥谦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