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环境影响评价服务规划环评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石化园区开发与保护现状调查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环境风险与管理现状调查现状问题与制约因素分析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环境风险因子辨识环境目标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生态环境压力地表水环境影响地下水环境影响大气环境影响声环境影响生态环境影响土壤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资源环境压力与承载状态评估规划实施制约因素与优化调整建议环境管理改进对策和建议供应商信用融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开发接口开发手册客观商务应答表主观商务应答表服务方案客观报价表节能产品规划分析规划协调性分析规划方案综合论证规划优化调整建议规划编制背景协同降碳石化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对策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园区开发现状调查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规划实施存在的制约因素分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评估环境影响初步预测进度安排和进度控制措施应急预案商品包装快递包装
金额
276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2/11/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5101822022000235
预算金额282万元
招标联系人袁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全女士028-61559156
中标公司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27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01822022000235
二、项目名称: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1栋12层 | 2,760,000.00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合同包一):
服务类(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
1-1 | 其他服务 | 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 | 规划区地处彭州市中心城区北侧,距中心 城区约 4 公里,位于隆丰街道行政区划内,规划范围东至现状污水处理厂、牡丹大道,南至现状污水厂、纬四路,西至前芳 院、西环路,北至原有储备库、北环路。规划总面积约 7.6 平方公里(756.3公顷)。 | 1.规划总则 介绍规划的任务由来,规划环评的依据以及规划评价目的和原则,确定规划范围和年限,规划的评价标准和评价重点等。 2.规划分析 详细阐述规划目标、定位、规模等,进行规划协调性分析,包括对上层位、同层位等规定的协 同性分析。 3.现状调查与评价 主要包括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开发与保护现状调查、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 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风险与管理现状调查和现状问题与制约因素分析。 4.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根据规划的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识别与环境风险因子辨识,从而确定环境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构 建。 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主要从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压力、地表水环境影响、地下水环境影响、大气环境影响、声环境 影响、生态环境影响和土壤环境影响的预测与评价。得出规划对环境要素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6.规划方案综合论证与优化调整建议 对规划方案环境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同时说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 编制互动情况。 7.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与协同降碳建议 从资源节约与碳减排方面分析规划应采取的措施,提出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环境风 险防范对策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 8.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与规划环评所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明确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计划及开展的要求,给出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和简化的 内容。 9.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环境管理与环境准入 根据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发展及产业定位情况给出环境管理方案和环境准入条件及 负面清单。 10.评价结论 主要从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生态环境现状与存在问题明确给出规划生态环境影响特 征与预测评价结论、资源环境压力与承载状态评估结论、规划实施制约因素与优化调整建议、规划实 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要求、环境管理改进对策和建议。 (三)成果要求 1.需向采购人提供编制成果电子版 2 份(含PDF及 WORD 格式各一份),纸质版8份。 2.编制成果须达到审批部门及专家组所要求的技术标准,并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通过性的 审查意见。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取得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为止,同时供应商应于总规资料等提供齐全之日起 120个日历天内提交编制成果初稿。 | 取得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2,760,000.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谭竞科、文勇刚、杨华(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33840元。
收款单位: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益州大道支行
银行账号:128910356010601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3.384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82.0万元;
2.本项目品目编码及名称为:C99-其他服务。
3.监督单位:彭州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3888323。
4.计划备案编号:51018222210200001519[2022]00437。
5.本项目中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的标准和范围: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街道牡丹西路65号5楼
联系方式:028-837330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美年广场D座3层305号
联系方式:028-6155915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全女士
电话:028-61559156
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4日
相关附件:
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项目-文件集.zip
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项目-文件集.zip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正文
磋磋商商文文件件
(服务类)(服务类)
采购项目名称: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项目,采购项目名称: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N5101822022000235,采购项目编号:
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
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2022年年11月月08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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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委托,拟对成
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
性磋商。
一、项目编号:N5101822022000235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项目二、项目名称: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项目
三、磋商项目简介三、磋商项目简介
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项目,本项目共1个包。规划区地处彭州市中心城区北侧,距中心
城区约4公里,位于隆丰街道行政区划内,规划范围东至现状污水处理厂、牡丹大道,南至现状污水厂、纬四路,西至前芳
院、西环路,北至原有储备库、北环路。规划总面积约7.6平方公里(756.3公顷)。
四、邀请供应商四、邀请供应商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征集邀请磋商的供应商。
公告征集:本次竞争性磋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兹邀请符合本次采
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采购包1(合同包一):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无
六、电子化采购相关事项六、电子化采购相关事项
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采购一体化平台”)的项目电
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首
页供应商用户登录采购一体化平台,进入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应当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
在登录、使用采购一体化平台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库。
(二)供应商应当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及签章(以下简称“互认的证
书及签章”)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登录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以及加盖电子签
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电子数据,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由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签章确认的事项承
担法律责任。
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校验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
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并校验有效性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
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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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应当加强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
商应当严格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采购一体化平台技术支持:
在线客服: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
400服务电话:4001600900
CA及签章服务: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进行查询
七、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七、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
(一)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详见采购公告或邀请书。
(二)在磋商文件获取开始时间前,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本项目磋商文件上传至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免费向供应商提
供。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磋商文件。成功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将收到已获取磋商文件的回执函。未成功获
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磋商文件提起质疑。
成功获取磋商文件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
代理机构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供应商应当重新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未重新获取磋商
文件或者未按照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进行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注:获取的磋商文件主体格式包括pdf、word两种格式版本,其中以pdf格式为准。
八、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地点、方式八、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地点、方式
(一)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详见采购公告或邀请书。
(二)响应文件提交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交响应文件。
成功提交的,供应商将收到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函。
九、磋商方式九、磋商方式
本项目磋商小组与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在线方式进行磋商。磋商会议由磋商小组在线主持,供应商代表在线
参加。供应商应随时关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信息,及时参与在线磋商。供应商登录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与磋商小组进行在
线磋商、提交供应商响应表,供应商响应表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
十、供应商信用融资十、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釆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为助力解
决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登
录四川政府釆购网—金融服务平台,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项目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等信息在线向
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查看贷款审批情况等。
十一、联系方式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采购人: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街道牡丹西路65号5楼
邮编:611930
联系人:袁老师
联系电话:028-83733051
代理机构: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美年广场D座3层305号
邮编:61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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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全女士
联系电话:028-61559156
采购监督机构:成都市彭州市财政局,采购监督机构:成都市彭州市财政局
联系人:吴老师
联系电话:028-8388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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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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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总则总则
2.2.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一、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二、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由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和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享有。
对磋商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评审细则及标准由成都
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负责解释。除上述磋商文件内容,其他内容由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
解释。
2.2.2有关定义有关定义
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
(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
二、“供应商”是指在按照磋商公告规定获取磋商文件,拟参加响应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
然人。
三、“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代理机构是四川迈勋招投
标代理有限公司。
四、“网上开启”是指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完成签到、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项目
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完成已解密响应文件的开启工作。
五、“电子评审”是指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完成磋商小组组建,开展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比较与评价、出具磋商报
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等活动。
2.2.3响应费用(实质性要求)响应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
2.3磋商文件磋商文件
2.3.1磋商文件的构成磋商文件的构成
一、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响应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
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争性磋商邀请;
(二)供应商须知;
(三)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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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五)磋商办法;
(六)响应文件格式;
(七)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
二、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全面作出实质性
响应所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2.3.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一、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供应商应及时
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信息,按更正后公告要求进行响应。更正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通过项目
电子化交易系统发布更正后的磋商文件,供应商应依据更正后的磋商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若供应商未按前述要求进行响应的,
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4响应文件响应文件
2.4.1响应文件的语言响应文件的语言
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
文资料,主要部分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未翻译的外文资料,磋商小组将其视为无效材料。
二、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4.2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4.3响应货币(实质性要求)响应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
2.4.4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一、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
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存在前述情形,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二、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
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三、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2.4.5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
2.4.6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格式
一、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二、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2.4.7响应报价(实质性要求)响应报价(实质性要求)
一、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二、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办法规定予以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以书面形式通
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确认,并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供应商逾时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2.4.8响应有效期(实质性要求)响应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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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有效期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未明确响应有效期或者响应有效期小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响应
有效期要求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4.9响应文件的制作、签章和加密响应文件的制作、签章和加密
一、响应文件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进行编制。供应商应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响应客户端,使用客户端编制响
应文件。
二、供应商应按照客户端操作要求,对应磋商文件的每项实质性要求,逐一如实响应;未如实响应或者响应内容不符合磋
商文件对应项的要求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三、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应按照响应文件第1章明确的签章要求,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对响应文件进行电子签
章和加密。
四、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将重新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供应商应
重新获取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按照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进行响应文件编制、签章和加密。
2.4.10响应文件的提交(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的提交(实质性要求)
一、供应商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完成响应文件提交。
二、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不再接受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影响响应文件提交的各
种因素,确保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
2.4.1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成功提交的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
先行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
供应商响应文件撤回后,视为未提交过响应文件。
2.5开启、资格审查、磋商和确定成交供应商开启、资格审查、磋商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磋商开启程序磋商开启程序
一、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网上开启的开始时间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成功提交或成功提交和解密电子响应文件
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终止采购活动。
二、磋商开启准备工作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供应商登录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等待代理机构开启磋商。
三、解密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符合响应文件规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将启动响应文件解密程序,解
密时间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供应
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开启过程中,各方主体均应遵守互联网有关规定,不得发表与采购活动无关的言论。供应商对开启过程和开启记录有疑
义,以及认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或代理机
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5.2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
开启结束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
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5.3资格审查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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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2.5.4磋商磋商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2.5.5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一、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确认成交供应商后,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发
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成交通知书。
二、成交通知书是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将以公告形式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成交通知书将自动失效,并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
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2.6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6.1签订合同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6.2合同分包和转包(实质性要求)合同分包和转包(实质性要求)
2.6.2.1合同分包合同分包
一、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
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二、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三、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四、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
型、微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采购包1:不允许合同分包;
2.6.2.2合同转包合同转包
一、严禁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将本项目转给他人或者将本项目全部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
别转给他人的行为。
二、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6.3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的权利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
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6.4履行合同履行合同
一、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理。
2.6.5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
采购包1: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
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3)是否邀请专家:否
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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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磋商磋商
一、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顺序由磋商小组确定。
二、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对技术、服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磋商。在磋商中,磋商
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三、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第三章“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第六章“拟签订
的合同文本”,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四、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将变动情况通知
本轮次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五、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以“供应商响应表”形式在线提交磋商小组。
“供应商响应表”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否则无效。
六、经最终磋商后,响应文件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一)响应文件仍不能实质响应磋商文件可实质性变动的实质性要求的;
(二)响应文件中仍有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七、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八、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磋商报告中予以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依法应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应当作无效处理。
5.3.4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的符合性审查事项必须以本磋商文件的明确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为依据。
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磋商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背政府采购基
本原则和磋商文件规定。
符合性审查标准见下表:
采购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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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最后报价最后报价
一、方案评审
采购包1:磋商/谈判/协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磋商/谈判/协商结束后,磋商/谈判/协商小组可
以根据磋商/谈判/协商情况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二、磋商小组开启报价后,供应商应随时关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信息提醒,登录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通过“等候大
厅”进行报价并签章后提交。
三、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标准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响
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并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四.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内提交报价或未按要求进行报价的,视为无效响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五、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其退出磋商。
六、最后报价一旦提交后,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七、最后报价为有效报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应商所提供的最后报价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二)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
(三)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四)最后报价唯一,且不高于最高限价。
八、最后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报价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二)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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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最后报价经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后产生约
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最后报价无效。
5.3.6解释、澄清有关问题解释、澄清有关问题
一、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磋商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提请代理机构书面解释。代理机构的解
释不得改变磋商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解释事项如果涉及供应商权益的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解释。
二、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作出必
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供应商应当按磋商小组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
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需进行电子签章,应当不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实质性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影响
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导致响应文件从不响应磋商文件变为响应磋商文件的条件。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供应商响应文件中不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指标和商务应答;
(二)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的证明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资格、符合性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材料因印刷、影印等不清晰而难以辨认的。
四、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按照本章前述规定予以处理,不需要供应商澄清。
五、代理机构宣布评审结束之前,供应商应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随时关注评审消息提示,及时响应磋商小组发出的澄
清、说明或更正要求。供应商未能及时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六、磋商小组应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
5.3.7比较与评价比较与评价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及标准,对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和评
价。
5.3.8复核复核
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
重点复核。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报告前,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
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
审现场。
除资格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
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
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5.3.9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采购包1:候选供应商数量3名。
“本项目”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若本项目
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时,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本项目的技术指
标为:/,按照技术指标得分确定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按供应商根据第六章强
制、优先采购产品承诺函格式要求承诺提供的经认证的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推荐。评审得分、最后
报价、技术指标得分和承诺提供的经认证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数量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5.3.10编写磋商报告编写磋商报告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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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
理由,由磋商小组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上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
为同意磋商报告。
5.3.11评审争议处理规则评审争议处理规则
在磋商过程中,对于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的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但不得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磋商报告中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
为同意评审报告。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或
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5.4评审办法及标准评审办法及标准
一、磋商小组只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响应文件,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审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
较。
二、磋商小组成员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
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5.4.1评分办法评分办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
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
审方法。
5.4.2评分标准评分标准
采购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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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
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6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
二、采购人在收到磋商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磋商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
供应商并列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四、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
书。
5.7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
者说明情况,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情况,其他非法干预评审情况等;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通过项
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5.8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
的规定。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磋商文件确定的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
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履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
订)》(川财采〔2016〕53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服从评审现场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
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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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包1:
分册名称:投标响应文件分册
详见附件:响应文件封面
详见附件:投标(响应)函
详见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
详见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详见附件: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详见附件:供应商应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详见附件:服务内容及服务邀请应答表
详见附件:商务应答表
详见附件:报价表
详见附件:分项报价表
详见附件: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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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
详见附件:11.1政府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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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采购项目编号:N5101822022000235采购项目名称: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项目(服务类)磋商文件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01822022000235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委托,拟对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2022年11月08日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公告征集:本次竞争性磋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本次采购采取公告征集邀请磋商的供应商。四、邀请供应商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项目,本项目共1个包。规划区地处彭州市中心城区北侧,距中心城区约4公里,位于隆丰街道行政区划内,规划范围东至现状污水处理厂、牡丹大道,南至现状污水厂、纬四路,西至前芳院、西环路,北至原有储备库、北环路。规划总面积约7.6平方公里(756.3公顷)。三、磋商项目简介二、项目名称: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项目
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采购包1(合同包一):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一)供应商应当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采购一体化平台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库。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采购一体化平台”)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采购一体化平台,进入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六、电子化采购相关事项无采购包1:(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在线客服: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四)采购一体化平台技术支持:(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供应商应当加强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校验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并校验有效性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二)供应商应当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及签章(以下简称“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登录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以及加盖电子签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电子数据,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由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签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成功获取磋商文件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供应商应当重新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未重新获取磋商文件或者未按照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进行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二)在磋商文件获取开始时间前,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本项目磋商文件上传至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免费向供应商提供。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磋商文件。成功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将收到已获取磋商文件的回执函。未成功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磋商文件提起质疑。(一)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详见采购公告或邀请书。七、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CA及签章服务: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进行查询400服务电话:4001600900
本项目磋商小组与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在线方式进行磋商。磋商会议由磋商小组在线主持,供应商代表在线参加。供应商应随时关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信息,及时参与在线磋商。供应商登录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与磋商小组进行在线磋商、提交供应商响应表,供应商响应表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九、磋商方式(二)响应文件提交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交响应文件。成功提交的,供应商将收到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函。(一)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详见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八、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地点、方式注:获取的磋商文件主体格式包括pdf、word两种格式版本,其中以pdf格式为准。
邮编:611930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街道牡丹西路65号5楼采购人: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十一、联系方式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釆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四川政府釆购网—金融服务平台,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项目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等信息在线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查看贷款审批情况等。十、供应商信用融资
联系人:全女士邮编:610096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美年广场D座3层305号代理机构: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8-83733051联系人:袁老师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联系电话:028-83888323联系人:吴老师采购监督机构:成都市彭州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28-61559156
二、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由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和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享有。对磋商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评审细则及标准由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负责解释。除上述磋商文件内容,其他内容由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一、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2.2.1适用范围2.2总则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五、“电子评审”是指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完成磋商小组组建,开展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比较与评价、出具磋商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等活动。四、“网上开启”是指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完成签到、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完成已解密响应文件的开启工作。三、“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代理机构是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二、“供应商”是指在按照磋商公告规定获取磋商文件,拟参加响应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2.2.2有关定义
(一)竞争性磋商邀请;一、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响应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2.3.1磋商文件的构成2.3磋商文件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2.2.3响应费用(实质性要求)
(七)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六)响应文件格式;(五)磋商办法;(四)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三)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二)供应商须知;
2.4.1响应文件的语言2.4响应文件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信息,按更正后公告要求进行响应。更正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发布更正后的磋商文件,供应商应依据更正后的磋商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若供应商未按前述要求进行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一、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2.3.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二、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全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所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2.4.3响应货币(实质性要求)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2.4.2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三、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二、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未翻译的外文资料,磋商小组将其视为无效材料。
2.4.5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三、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二、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一、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存在前述情形,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2.4.4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本次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
2.4.7响应报价(实质性要求)二、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一、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2.4.6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一、响应文件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进行编制。供应商应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响应客户端,使用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2.4.9响应文件的制作、签章和加密响应有效期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未明确响应有效期或者响应有效期小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响应有效期要求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4.8响应有效期(实质性要求)二、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办法规定予以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以书面形式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确认,并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供应商逾时确认的,其响应无效。一、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二、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不再接受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影响响应文件提交的各种因素,确保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一、供应商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完成响应文件提交。2.4.10响应文件的提交(实质性要求)四、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将重新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供应商应重新获取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按照澄清或者修改后的磋商文件进行响应文件编制、签章和加密。三、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应按照响应文件第1章明确的签章要求,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对响应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和加密。二、供应商应按照客户端操作要求,对应磋商文件的每项实质性要求,逐一如实响应;未如实响应或者响应内容不符合磋商文件对应项的要求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一、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网上开启的开始时间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成功提交或成功提交和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终止采购活动。2.5.1磋商开启程序2.5开启、资格审查、磋商和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响应文件撤回后,视为未提交过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成功提交的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2.4.1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实质性要求)
2.5.2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开启过程中,各方主体均应遵守互联网有关规定,不得发表与采购活动无关的言论。供应商对开启过程和开启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符合响应文件规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将启动响应文件解密程序,解密时间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按无效响应处理。三、解密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供应商登录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等待代理机构开启磋商。二、磋商开启准备工作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2.5.4磋商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2.5.3资格审查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开启结束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6.1签订合同2.6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三、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二、成交通知书是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将以公告形式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成交通知书将自动失效,并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确认成交供应商后,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成交通知书。2.5.5成交通知书
二、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一、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2.6.2.1合同分包2.6.2合同分包和转包(实质性要求)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一、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严禁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将本项目转给他人或者将本项目全部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行为。2.6.2.2合同转包采购包1:不允许合同分包;四、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三、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5履约验收方案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理。一、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2.6.4履行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6.3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的权利
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3)是否邀请专家:否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采购包1:
10)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本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9)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本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8)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7)履约验收时间:6)履约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
2.7响应纪律要求采购人按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采购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2.6.6资金支付12)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无编制成果应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通过性的审查意见,采购人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公告的要求组织履约验收。11)履约验收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供应商参加响应不得有下列情形:2.7.2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实质性要求)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保证磋商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和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代理机构现场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2.7.1磋商活动纪律要求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八、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七、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六、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协商磋商;五、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协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四、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有前述一至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无效,或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认定成交无效。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十二、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九、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2.7.3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要求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询问、质疑由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除采购需求外的采购文件的询问、质疑由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由四川迈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二、供应商询问、质疑的答复主体:一、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办理。2.8询问、质疑和投诉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四、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社会成本,鼓励询问主体对于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或情形采用询问方式处理解决(包含但不限于文字错误、标点符号、不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的情形)。三、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由供应商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一)质疑函正本1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详见附件一)六、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准备的资料:五、本项目不接受在线提交质疑,供应商通过书面形式线下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交质疑资料。
邮编:610096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美年广场D座3层305号联系电话:028-61559156联系人:全女士答复主体:代理机构(五)针对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需提交从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的磋商文件回执单)。
(注: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第三章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详见附件二)七、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2,820,000.00采购包1:3.2.1服务内容3.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项目,本项目共1个包。规划区地处彭州市中心城区北侧,距中心城区约4公里,位于隆丰街道行政区划内,规划范围东至现状污水处理厂、牡丹大道,南至现状污水厂、纬四路,西至前芳院、西环路,北至原有储备库、北环路。规划总面积约7.6平方公里(756.3公顷)。3.1、采购项目概况
采购包1:3.2.2服务要求(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限价采购包最高限价(元):2,820,000.00
采购包1:3.2.3人员配置要求标的名称: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石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预算
采购包1:3.2.5其他要求无采购包1:3.2.4设施设备要求无
3.3.2服务地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采购包1:3.3.1服务期限3.3、商务要求无:
3.3.4支付方式编制成果应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通过性的审查意见,采购人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要求组织履约验收。采购包1:3.3.3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彭州市采购包1:
3.3.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取得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履约验收合格并收到供应商提供的等额合法发票后,启动财政支付程序,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00%。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签订服务合同并在收到供应商提供的等额合法发票后,启动财政支付程序,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3.3.5支付约定分期付款采购包1:
第四章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实质性要求)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取得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为止,同时供应商应于总规资料等提供齐全之日起120个日历天内提交编制成果初稿。3.4其他要求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采购包1:
二、评审工作由代理机构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等法律规章,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次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5.1总则第五章磋商办法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第三章“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一、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是采取随机方式在采购一体化平台的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5.2磋商小组六、评审过程应当独立、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供应商非法干预评审活动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代理机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采购人监督人员非法干预评审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五、评审过程中的书面材料往来均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传递,评审委员会成员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进行签名后生效,供应商通过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加盖其电子印章后生效。出现无法在线签章的特殊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线下签署评标报告,由代理机构对原件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四、本项目采取电子评审,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完成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和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操作要求开展或者参加评审活动。三、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三)根据需要要求采购组织单位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四、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三、磋商小组成员获取解密后的响应文件,开展评审活动。出现应当回避的情形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主动回避;代理机构按规定申请补充抽取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充抽取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封存供应商响应文件,按规定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解封响应文件后,开展评审活动。二、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满足并适应电子化采购评审的工作需要,使用已身份认证并具备签章功能的证书,登录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入项目评审功能模块确认身份、签到、推荐磋商小组组长。采购人代表可以使用采购人代表专用签章确认评审意见。
5.3.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5.3评审程序(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六)向采购组织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五)起草资格审查报告、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四)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三)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二)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一)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二、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一、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5.3.2资格审查出现上述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书面告知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组织单位认为磋商小组不应当停止评审的,可以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现上述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向采购组织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除上述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七)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六)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五)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采购包1:5.3.2.2特殊资格审查采购包1:5.3.2.1一般资格审查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结束后,由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并出具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标准及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