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宿州中心等营运单位房建设施改造提升工程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9/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宿州中心等营运单位房建设施改造提升工程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
比选方式:询比比选
比选日期:2024年9月14日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宿州中心等营运单位房建设施改造提升工程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如下:
01包第一候选人:安徽省华旦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02包第一候选人:安徽龙之杰家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03包第一候选人:南京双宇床具有限公司
04包第一候选人:安徽至美家具有限公司
经评审小组评审,安徽省华旦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安徽龙之杰家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双宇床具有限公司、安徽至美家具有限公司,拟定为01包、02包、03包、04包第一成交候选人。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高速时代广场C1号楼9F/10F
联系人:方工 余工
联系方式:15256002215 13866130523
公示期:2024年9月14日-2024年9月18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高速时代广场C1号楼1008室,联系电话:0551-62265211。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控建工集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项目名称: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宿州中心等营运单位房建设施改造提升工程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
比选方式:询比比选
比选日期:2024年9月14日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宿州中心等营运单位房建设施改造提升工程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如下:
01包第一候选人:安徽省华旦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02包第一候选人:安徽龙之杰家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03包第一候选人:南京双宇床具有限公司
04包第一候选人:安徽至美家具有限公司
经评审小组评审,安徽省华旦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安徽龙之杰家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双宇床具有限公司、安徽至美家具有限公司,拟定为01包、02包、03包、04包第一成交候选人。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高速时代广场C1号楼9F/10F
联系人:方工 余工
联系方式:15256002215 13866130523
公示期:2024年9月14日-2024年9月18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高速时代广场C1号楼1008室,联系电话:0551-62265211。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控建工集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