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横琴口岸及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工程ABC区标识整体提升项目合同
金额
208.01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4/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08.01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广东七客实业有限公司208.01万元
中标联系人-0756-8949360
公告正文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横琴口岸及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工程ABC区标识整体提升项目
标段(包)名称 横琴口岸及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工程ABC区标识整体提升项目
合同信息
合同名称 横琴口岸及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工程ABC区标识整体提升项目合同
招标人名称 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 中标人名称 广东七客实业有限公司
合同期限 合同签署时间 2021-09-03 00:00:00
合同金额 2080170.770000 其它形式合同报价


合同编号:01344





横琴口岸及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工程
ABC区标识整体提升项目施工合同









甲方: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七客实业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二〇二一年 月 日

























一、项目名称 2
二、项目内容 2
三、合同价款 3
四、变更、支付及结算 3
五、履约地点、工期与验收 6
六、乙方责任 7
七、产品质量及标准 8
八、质保服务 9
九、知识产权 10
十、保险 11
十一、违约责任 11
十二、保密 12
十三、不可抗力 12
十四、合同的解除 13
十五、其他 14
十六、附件 14







甲方: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七客实业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横琴口岸及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工程ABC区标识整体提升项目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一、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
(2)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招标期间问答式书面文件
(3)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4)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发包人制定的本项目相关的管理制度
(5)合同图纸
(6)中标通知书
(7)投标文件
(8)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往来函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二、其他
(1)本合同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而加入,不能用于解释本合同效力或任何条款。
(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并加盖双方公章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代表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3)依本条前款规定对本合同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变更,应优先于构成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文件获得解释。
(4)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往来函件,如未形成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合意文件,不视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如往来函件内容与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若出现字或字符错排、增添、遗漏或文字矛盾或歧义,均不应改变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6)本合同使用简体中文。
第二章
一、项目名称
横琴口岸及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工程ABC区标识整体提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项目内容
为优化横琴口岸及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工程ABC区标识体系,对横琴口岸ABC区的户外广场、室内、停车场、市政道路原有的部分标识标牌进行提升、新增、修缮等相关工作,具体实施内容详见《横琴口岸及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工程ABC区标识整体提升图纸(图号为:HZKF-TZSG-2021-00601、HZKF-TZSG-2021-00605、HZKF-TZSG-2021-00701等(详见合同附件2))》及以甲方下达的书面指令为准。
三、合同价款
1、合同暂定价(含9%增值税)为¥2,080,170.77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捌万零壹佰柒拾元柒角柒分),其中不含税价为¥1,908,413.55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万零捌仟肆佰壹拾叁元伍角伍分)。最终的合同价款以甲方审批的结算金额为准。
2、本合同中标降幅系数=(中标价-暂列金额)/(招标预算价-暂列金额)×100%,即93.88%。
3、本合同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制作费、装卸费、保险费、拆除原有标识标牌的相关费用,安装调试费、辅助材料费、设备使用费、成品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税费、管理费、质量保证期内的售后维护服务等其它在内的一切费用。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所述权益向乙方或第三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四、变更、支付及结算
1、变更价款的确定
(1)甲方指令的工程设计变更:
(1.1)招标预算清单中已有或类似的项目,按中标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计取。
(1.2)招标预算中没有的项目,由乙方单位申报价格并提供相关依据文件后,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甲方批准(审批综合单价需乘以中标降幅系数),当双方对审批综合单价存在较大争议,由双方另行协商。
(2)甲方指令的工程设计变更以外的增减工程量:
属于非甲方指令的工程设计变更的增减工程量,增加的部分不予调增,减少的予以减少。
(3)若乙方投标报价某个清单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预算综合单价的15%,则该项清单综合单价按招标预算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2)完工款: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监理方、乙方三方现场预验收后,并经审核已完工的工程量清单、按照合同暂定价支付至80%。
3、工程尾款支付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完整工程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且该工程结算经审核并经甲方确认,甲方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金额的97%。
(2)结算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
①质量保修期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缺陷,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乙方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甲方可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承担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
②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乙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③在结算审定后且全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日历天内,扣除保修期间乙方责任费用,并且本工程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剩余质保金。
4、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申请,甲方可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款项。若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有权暂缓付款而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乙方因收取服务费用所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就本合同约定之业务向甲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之发票,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或所开发票本身之问题造成甲方发生税收风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且不能免除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甲方保留进一步提出法律诉讼之权利。
5、结算方式:经监理单位审核的竣工图或施工方案作为工程计量依据,以甲方、监理单位、乙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竣工验收确认工程量清单为结算编制依据。乙方按甲方要求编制结算书,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并按终审部门(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结算审核价与中标降幅系数的乘积作为结算金额。
(1)结算金额=∑甲方审批竣工图结算(含∑甲方批准的变更)×中标降幅系数-乙方违约金或罚款。
(2)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且合规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出具审核意见。
(3)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及电子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①工程结算书(珠海市通用结算书封面、汇总表、编制说明、清单等);
②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
③合同文件;
④结算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必要时提供电子版、影像资料等);
⑤工程竣工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版);
⑥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结算资料。
五、履约地点、工期与验收
1、地点:珠海横琴口岸
2、工期: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拆除、供货、制作、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或监理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3、验收:
(1)验收时间:乙方在完成安装、调试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请验收。
(2)验收方法:项目实施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提请验收,确认无误后各验收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
(3)验收标准:以国家、行业强制标准、合同为标准验收。
(4)若乙方制作、安装的标识标牌不满足设计参数要求或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验收、并要求乙方无条件进行整改,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整改费用。
(5)如同一工作事项,乙方出现2次未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款项,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价1%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全新产品,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产品合格资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国家检测标准,整体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乙方负责运输及安装,并在安装、调试完毕后交付甲方使用。乙方保证其产品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产品正常使用期内状态良好。在产品的使用期间,对因设计、工艺、材料等产品缺陷而导致的任何事故、故障、潜在危险等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3.乙方在安装制作标识标牌前,需拆除、撕除对应位置的原有标识标牌(如有)。现场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指令及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做好施工前、后的照片记录,并按要求做好相关验收、现场工程量确认,提交工程量计算清单等工作。
4.乙方需对安装现场所有建筑物、设备、器具予以保护,如需开孔或破坏部分装修,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后的修复工作由乙方负责,修复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甲方不另行支付。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现场设备设施等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5.乙方须遵守甲方场地管理规定并配合甲方办理有关手续,施工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管理,施工期间乙方或乙方人员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安装制作标识标牌期间,应通过科学计算,充分考虑风、雨等自然外力作用下,标识标牌在使用期间的牢固性及安全性,若因自然外力作用下而发生标识标牌损坏、掉落等情况,乙方应当在该等情形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标准自费修复,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毁损的,乙方应无条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带来的一切经济后果及社会影响。
7.乙方工作人员在安装制作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9.如本项目需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办理。
七、产品质量及标准
1.乙方制作的标识标牌(包括零配件)应符合合同要求,如与合同要求的不一致,则须提供型号、规格相符、技术参数不低于本合同要求的全新、未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根据甲方要求附产品合格及其他相关资料,产品质量须符合相关规定和国家检测标准。
2.乙方应当保证所安装的标识标牌等设施符合国家、广东省及珠海市的各项安全规范及行业标准,满足设计及使用要求,并对安装完成后标识标牌的质量负全部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更换或重做,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产品实行“三包”,乙方应严格按国家“三包”规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认真对待投诉,按照厂商和国家标准保修,保修时间自本项目乙方全部工作通过甲方验收之日起算。
4.设备材料的包装必须是制造商原厂包装,其包装均应有良好的防湿、防锈、防潮、防雨、防腐及防碰撞的措施。凡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负责制作及安装的标识标牌通过甲方验收且甲方同意支付费用的,不免除乙方对于标识标牌制作及安装的质量保证责任。乙方保证标识标牌的制作质量及安装要求符合合同所要求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如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标识标牌的制作质量及安装要求不合格导致安全事故,对于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甲方因乙方标识标牌制作及安装的质量缺陷或不合格而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赔偿。
、质保服务
1.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2.质保期内,所有标识标牌维修服务均为免费上门服务,所有标识标牌的维修、更换均为免费。质保期外,标识标牌提供终身原价维修服务,响应速度同质保期响应速度。
3.质保期内,乙方应定期对已安装的标识标牌进行日常巡查、检修,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如因施工工艺及质量问题,导致标识标牌损坏、掉落等情况,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换或维修。
4.质保期内,如发生标识标牌损坏、灯箱灯源不亮、表面烤漆及颜色脱落等情况(人为因素除外),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偿予以修复。
5.除上述情形外,乙方应在在服务期内提供7×24小时电话支持服务,在接到甲方的故障维修服务要求后2小时内予以响应,4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6小时内恢复正常工作。
6.质保期内,如乙方不能依合同按时履行义务,甲方有权动用质量保证金进行维修,超出质保金额的部分由乙方全部承担,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知识产权
1.乙方应保证产品及其产品支持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在先权益,甲方不会因使用产品或产品的任何部分引致第三方对甲方进行投诉或诉讼主张;否则,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2.乙方对其所供产品必须拥有所有权。产品一经交付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其所有权即转至甲方,但甲方有权按有关条款规定予以拒收。乙方有义务保证不会有第三方对乙方所供的产品主张任何权利。如在产品交付后,有第三方声明对产品拥有所有权或他物权,则由此造成甲方卷入所有权纠纷、诉讼、不能按期使用、经济损失等,概由乙方负责。
3.如乙方所供的产品为走私、赃物、或未完税费,造成交付给甲方的产品被政府机关查封、没收的,因此引致甲方的直接损失及所有间接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保险
1.本合同项下全部材料和待安装的标识标牌,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保险费用包含在乙方报价中,由乙方支付。
2.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作业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乙方所购买全部保险的保险期应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全部验收合格之日止。
4.如因乙方原因未购买保险或所购买的保险没有完全覆盖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标识标牌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价5%的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标识标牌拆除、供货、制作、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暂定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在质保期内,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需在2小时内响应,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及时响应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次,甲方有权在质保金内予以扣除。
4.因产品质量问题或乙方员工过错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5.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和各种经济损失,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不再另行开具税务发票。
6.乙方应就本合同约定之业务向甲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之发票,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或所开发票本身之问题造成甲方发生税收风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且不能免除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甲方保持进一步提出法律诉讼之权利。
7.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及时送达甲方。
、保密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由此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包括:
(1)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水灾、海啸、台风、飓风或龙卷风;
(2)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3)二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甲级、乙级传染病疫情。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该方应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7个日历天内通知对方,说明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原因,并应当向对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他适当机构)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
3.受不可抗力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的延期和损失。如果不可抗力影响延续到7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合同的解除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的违约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合同。
、其他
1.乙方保证不给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包括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宴请、娱乐等)。如有违反,乙方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处理、处罚。
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乙方涉及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公司名称等,应在变更发生后30天内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纸质或电子信息资料。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4.本合同一式柒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正本内容与副本不一致的,以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
1.中标通知书
2.分项报价表
3.图纸
4.合作伙伴廉洁诚信承诺书
5.廉政共建协议
6.参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以下无正文)
(签署

甲方: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七客实业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港澳大道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88号横琴总部大厦16楼号105室-72386
邮政编码:519000 邮政编码:519000
电话:0756-6313904 电话:0756-8949360
传真:0756-6313900 传真:0756-8949360
电子信箱:kasy@zhdhq.com 电子信箱:496080816@qq.com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横琴自由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珠海分行
贸易区分行 营业部
账号:735457744131 账号:15545063720022
纳税人识别号:914404005744504576 纳税人识别号:91440400721166967Q

签约日期:2021年月日
签订地点: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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