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rcg-2020072001272
预算金额42.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市芙蓉区农业农村局购买服务提供犬只留检场所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CS-20200720012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农业农村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博仁动物防疫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购买服务提供犬只留检场所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00720012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芙蓉区农业农村局购买服务提供犬只留检场所 其他畜牧业服务 犬只留检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3 1284000
 合计金额小写: 128400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贰拾捌万肆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单年合计金额小写: 428000元
单年合计金额大写: 肆拾贰万捌仟元整
三年合计金额小写:1284000
三年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贰拾捌万肆仟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3-02 —— 2022-03-0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芙蓉区犬只留检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行方式:

乙方提供场地及日常运作管理服务。

场地包括:收置犬舍修缮改造、给排水、消防、污水处理、办公用品设备、医疗设备、消毒设备、生活设施、捕犬汽车及其他运作设备;

日常运作管理包括1)犬只留检所的总体运营统筹,日常事务管理,处理公共关系,出具季度、年度数据报告。(2)犬只留检所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耗材管理,人员值班出勤管理,工资结算,整理犬只档案、员工档案,汇总各项运营每月预算与结算,物资采购,后勤保障。(3)解答来客咨询,来客登记,引导访客参观场所,接待来访意向领养人员,办理领养,养犬登记,回访跟踪登记,受理投诉及记录工作。(4)建立接收犬只的档案,犬只信息录入系统,犬只照相,打印接收回执,涉案犬只取回登记,犬尸受理,注销犬证。(5)接收后所内犬只诊疗,建立犬只诊疗档案,制定犬只医疗、喂养、日常活动方案,药物管理,犬只疫苗注射,执行安乐死,犬只绝育,记录犬只诊疗情况,制定所内防疫和隔离规范。(6)留检所内犬只喂养,日常护理,调配犬粮,消毒清洁犬舍。(7)工作人员培训,养犬人培训,宣传推广文明养犬知识,编制完整的教育工作及规划,志愿者、义工管理。(8)留检所犬只初级训练,犬只护理培训,犬只性格评估。(9)留检所财产安全、维护秩序、安全防范、监控巡逻,其他所内保卫保障工作。(10)全面做好留检所整体清洁卫生。(11)救助流浪犬只和组织救援队捕捉违法犬只、喂养。(12)做好留检所内犬只正规疫苗的接种。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6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1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3.33,说明:第一年,根据甲方考核情况按比例支付剩余款项,根据考核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6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1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3.33,说明:第二年,根据甲方考核情况按比例支付剩余款项,根据考核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6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1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3.34,说明:第三年,根据甲方考核情况按比例支付剩余款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江滨支行(长沙博仁动物防疫服务有限公司:36812010010039117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

1)、乙方负责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专业化、规范化、高水平的服务。

2)、乙方负责配备犬只留检所的管理人员以及与工作相应的全职工作人员,对所有员工必须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垃圾粪便的清理,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饲养、医疗诊治、安全捕捉运输动物的方法。

3)、留检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必须熟悉犬只管理业务,犬只基本特征,基本医护常识培训,掌握清理、犬只饲养、安全捕捉运输犬只的方法,掌握如何安全人道地接触易怒和有攻击性的犬只,根据工作岗位接受相应工作规范培训,并对计划的重要性有全面的了解。

4)、犬粮要求:能提供犬只维持生命活动、机体生长、日常活动消耗,保持个体健康所需要的营养物质,适用于犬只食用的合格标准犬粮。

5)、乙方需按照有关操作规范,定期上报犬只病、伤、老记录及犬只疫苗接种记录

6)、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留检所内犬只丢失、死亡,由此引发的纠纷,乙方全权承担相关责任。

7)、留检场所应符合《长沙市犬只留检所建设基本标准及运行流程》的要求,占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防疫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8)、犬只留检场距离芙蓉区边界不超过40公里。

(9)乙方工作人员要求、各岗位具体要求、工作人员待遇要求等均需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考核措施

根据本合同第五条中的“服务质量考核表”的内容在付款前对供应商进行考核,一年内两次考核均低于60分的,甲方有权不再续签合同。以每年最低标准200只计,每低于20只,扣除年度合同金额的5%,以此类推,低于100只支付年度合同金额的10%。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乙方每月应如实出具服务报告,内容包括必备的工作人员配置、犬粮、药品消耗量及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量等工作情况。甲方每年两次现场服务质量检查工作,出具周期服务质量考评意见,并通报乙方。根据乙方该服务周期内的服务分值(总分为100分),由甲方考评小组负责,进行服务质量考评的,取平均服务分值,服务分值超过60分视为验收合格。检查方式为甲方考评:核对相关数据、检查台账(包括但不限于狗粮、药物、消毒液等物品采购消耗清单、人员工资单等资料)、专人询问等方法。

服务质量考评表(100分)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标准

1

按照要求建立接收犬只的档案的,记录犬只进出、无害化处理等基本情况资料

1、建立每只犬只的台账,包括每只犬只项圈信息卡、纸质台账及电子台账,在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日常数据录入和更新,

2、犬只照相,打印接收回执,

3、涉案犬只取回登记,

20

1、每项分值5分。

2、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同一问题,出现3次未按照要求整改的,该项得分为0分。

2

落实日常管理规范及犬只诊疗。

1、制定犬只医疗、喂养、日常活动方案,制定留检场所防疫和隔离规范。

2、建立每只犬只的诊疗台账,包括纸质台账及电子台账;

3、加强兽用药品的管理及犬只疫苗注射管理,做好犬只绝育、及犬只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兽用药品(含生物制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进出台账。

4、建立留检所人工及其他运营支出台账。

5、明确各岗位人员数量、姓名及工作职责等基础资料,并公示,明确日常运作规范要求。

30

1、每项分值为6分。

2、每次检查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同一问题,出现3次未按照要求整改的,该项得分为0分。

3

1、根据合同要求对犬只进行喂养;

2、根据要求实行狗舍消毒;

3、建立留检所狗粮、消毒液等消耗性物品的进出台账,进出库清单,确保备用消耗品充足。

30

1、每项分值10分,每次检查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

2、同一问题,出现3次未按照要求整改的,该项得分为0分。

4

救助、捕捉、处置违法犬只及流浪犬

10

未履行要求处置流浪犬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5

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以及配合在社区、学校开展杜绝流浪犬、狂犬免疫知识和犬只训练的宣传服务等。

10

未履行要求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业务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措施;

3.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况;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不合格的管理人员。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承包合同按期领取承包经费;

2.乙方有权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

3.乙方有履行承诺的义务,并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检查和综合考评;

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及指导,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取证或核实等要求。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

1.甲方逾期付款的,则每日按逾期金额0.1%向乙方赔付违约金;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相关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服务费5%的违约金;

3.乙方未能按照本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要求乙方承担500元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其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5%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大道王家湖路口农业农村局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芙蓉北路419号广铁花卉市场C21号门面
法定代理人: 陈庆 法定代理人: 宋尧文
委托代理人: 张理 委托代理人: 宋尧文
电话: 0731-84681537 电话: 0731-82257655
传真: 0731-84681537 传真:

附件列表
  1. 芙蓉区留检所政府采购合同.doc芙蓉区留检所政府采购合同.doc
  2. 芙蓉区留检所政府采购合同.doc芙蓉区留检所政府采购合同.do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