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海沧大道与沧虹路交叉口交通信号灯工程
金额
349.8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9/06/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49.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海沧大道与沧虹路交叉口交通信号灯工程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海沧区交通运输局

乙方福建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5]GWCG[GK]2019008-1海沧大道与沧虹路交叉口交通信号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A032205 公路行业安全设备 公路行业安全设备 1 1 国内 3498000 3498000 易华录、海康威视、安智伟业、微创光电 XHJ-CW-GA-MT1032、iDS-TCE900-A/16、iDS-TCV900-AE/25、TLD-2016-6、DS-TP50-12DH/S(2T)、iDS-2VS235-F837、DS-A72036R、AZ-CP3080W-N、AZ-Q-S5100W、WTOS-VE-NF42011-D
合计: 3498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玖万捌仟元整(¥349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完工并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厦门市海沧大道采购人指 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项目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本项目所用的设备能兼容海沧交警大队监控中心现有交警平台。5.2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数量为预算量,最终按现场实际安装及施工数量和投标单价进行决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本次项目需要在海沧大道与沧桐路交叉口、海沧大道与东屿一路交叉口、海沧大道与沧虹东路交叉口、海沧大道与建港路等4个路口建设智能红绿灯系统及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并对路口交通进行渠化改造。本次项目前端建设的智能红绿灯系统及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过光纤传输接入到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信号管理平台;前端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监控数据通过光纤传输接入到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集成指挥平台。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80 项目中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给中标人;
2 15 项目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至财审金额的95%;
4 5 余下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两年

10、违约责任

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逾期完工的,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天,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若因台风、地震、火灾、战争、罢工等或其他任何乙方不可合理控制之事件,致该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予免责,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报告该事件影响本合约之程度及预估之持续时间。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双方执行本合同发生分歧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本项目所有货物运输至海沧工地仓库,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如:运输、施工、安装、损耗、调试等)均由乙方承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厦门市海沧区交通运输局 乙方: 福建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 住所: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1号A座1107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苏少雄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钱丽莉
联系方法: 0592-6050086
联系方法: 1395016788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农业银行厦门湖里支行
账号: 账号: 40340001040013812


签订地点:厦门市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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