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建设采购项目
金额
26.2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19/09/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427]yg[xj]2019015
预算金额26.2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罗维秋0598-5823593
公告正文
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建设采购项目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沙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三明市灵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7]YG[XJ]2019015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建设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9999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1 国内 262000 262000 托普,海康 详见标书
合计: 262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贰仟元整(¥262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沙县农业农村局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须提供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正品设备(详见附件1),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次充好,如发现有非正品则乙方以一赔十。5.2乙方所提供设备应保证产品内外包装完好无损,若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合格产品。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5.3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设备安装、调试,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布线规范,便于使用及维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完毕,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甲方自书面通知之日起7天内完成工程验收。6.2.从验收之日起,所有产品及零配件质保伍年。在质保期内,若有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6.3凡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各类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在48小时内解决故障,若不能排除故障的,则应由乙方提供不低于原设备标准的备用产品保证甲方的正常使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造价30%的工程款即人民币柒万捌仟陆佰元整(¥78600)给乙方。7.2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支付总造价65%的工程款即人民币壹拾柒万零叁佰元整(¥170300)给乙方。7.3余款5%即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元整(¥13100),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供货与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甲方使用。10.2在乙方履行合同后,甲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应将争议提交本合同签约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纠纷产生的诉讼费用、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沙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 三明市灵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六楼 住所: 沙县莲花新村新城中路52号店面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郭婉晶
委托代理人:
罗维秋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8-5823593
联系方法: 1595983036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沙县农村商业银行高砂支行
账号: 账号: 9030914010010000043275

签订地点:沙县


签订日期:2019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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