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美琪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88.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9/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20230901005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美琪学校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新希望先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0901005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小写:884000元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捌万肆仟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9-07 —— 2024-09-06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即长沙市望城区美琪学校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完成整体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1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自合同签订后,按季度支付合同款,每季度期满当月10日内支付上个季度的 款项,每个季度支付年度总费用的25%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1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自合同签订后,按季度支付合同款,每季度期满当月10日内支付上个季度的 款项,每个季度支付年度总费用的2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1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自合同签订后,按季度支付合同款,每季度期满当月10日内支付上个季度的 款项,每个季度支付年度总费用的2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1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自合同签订后,按季度支付合同款,每季度期满当月10日内支付上个季度的 款项,每个季度支付年度总费用的2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雷锋支行(长沙市望城区新希望先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73190732391010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采购人每季度对物业单位进行考核,扣分按100元/分计算,在每季度费用中扣除。无任何违反合约的事宜,遵守《长沙市望城区美琪学校物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2016]6号)文件,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对本服务区域内服务的事项及费用有知情权; 2、对乙方提供的保安、保洁服务有建议、监督的权利; 3、按照规定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 4、甲方提供院内全面监控设备; 5、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约定,按照保安、保洁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 2、不得将本服务区域内的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但可以将部分专项物业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服务公司。 3、本服务区域内需另行配置的相关设施设备应与甲方协商解决。 4、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2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9月7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纪处罚:因物业管理公司责任造成财产损失、丢失,负责相应赔偿。 2、对物业管理公司安全防火的要求: 严格管理工作人员,确保全年无一例安全防火事件,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或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物业公司承担。 3、对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流动及必要的五险和人员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办理及费用的要求:相关五险,人员意外伤害、死亡保险保险费用及其他费用由物业公司自行安排。学校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4、物业人员配备不少于18人:项目经理1人,水电泥木工2人,保健员1人,仓库管理员1人,绿化人员1人,保洁8人,安全员1人,书吧管理员1人,其他2人。对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素质的要求: 能吃苦耐劳,为人和善,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5、对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统一着装,电工、工程、保健员等岗位需要持资格证上岗,所有员工需持有健康证。 6、物业公司无对外收费权。 7、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要求:应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事故发生;所有工作必须有台账记录,完成学校交代的其他临时性物业服务任务。 8、物业管理用房的提供情况:我校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9、物业管理住宿安排情况:学校不提供住宿。 10、因物业公司管理造成的事故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对物业管理公司运营绩效考核要求(与物业费用支付挂钩):具体见附件《长沙市望城区美琪学校物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附件列表:
望城美琪学校项目(最终版)(1).docx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