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总额
政策功能编码
备注
1
站贴制作与张贴
/
张
45*65
150.00
2
更换候车亭公益广告
265*235
270.00
3
4
多线路站贴制作、安装
400.00
5
简易站牌维修及安装
个
180*65
233.00
6
简易站牌移除
215.00
7
简易站牌(杆)油漆
148.00
8
简易站牌移位及安装
539.00
9
简易站牌制作与安装(包括站贴)
780.00
10
简易站牌卫生(清洗)
90.00
11
候车亭卫生(清洗)
390.00
12
候车亭玻璃更换
块
1800.00
13
985.00
14
候车亭背面耐力板更换
1500.00
15
599.00
16
候车亭防锈漆、油漆
1750.00
17
1400.00
合计
11399.00
运输、保管
(1)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本项目清洗、维护站台;制作、悬挂所有公益广告时应以安全为第一原则,如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中标单位承担,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采购人计划、技术要求、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工作。执行新标准和规程、规范时应考虑设备历史因素。
(2)成交供应商设立专门联系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方便采购人指定人员联系。成交供应商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必须满足采购人相关要求,实行全天24小时及时响应。如若出现临时突发情况,成交供应商需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并消除安全隐患。
(3)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采购人的规定,施工现场保持整洁、规范,材料堆放整齐,不影响现场行人过往;要做到文明施工,完工后,要把垃圾、灰尘清除干净,线路撤销或改线的应做到先撤牌再施工;具体工期安排应配合道路施工进度等要求。
(4)本项目采用按实结算,数量、尺寸须根据采购人要求实施,在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5)公交站台广告内容要经采购人审核确定,采用反光膜户外写真(样式尺寸由采购人设计提供),保证不褪色,不卷边。
按合同成交单价与实际数量进行季度支付,成交供应商应提出付款申请并按要求完整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签证单、工作量清单、发票及施工维修前后照片佐证材料等),经采购人确认无误后支付本季度工程款。
(1)成交供应商的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质量检验标准的合格条件,并符合招标人的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2)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其施工质量如达不到合同约定(合格)或采购人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返工直至符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承担上述返工所引起的一切费用。
(3)成交供应商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采购人相关规定和采购人的检测配合要求施工。
(4)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对其完成但未经采购人确认合格的工作进行补、返修或全部返工,直至满足采购人的要求,以上修补、返修或返工所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供应商须根据招标人指定的地点现场免费安装,提供所投货物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或以上免费质量保修期。
(6)在免费服务期间,应保证本项目正常稳定地运行,成交供应商须安排固定的项目经理与技术人员进行跟踪服务。
(7)供应商应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体系,并设立维修服务机构,得以完成上述维保任务。
(8)供应商可视自身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维修服务承诺。
(9)供应商应针对本次投标提供详细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内容应涉及:维护机构、人员、地址、电话、维修方式、时间保证、优惠措施等。
(10)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成交候选人,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验收方式:简易程序验收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CNAS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
3交货时所有产品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