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南省体育局设备用房维修工程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设备用房维修工程房屋修缮两型产品节能产品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现场文明管理体系与措施施工平面布置维修改造建设工程进口产品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施工措施计划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施工条件基础资料工程设备的替代替代品替代材料工伤保险主材竣工图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经济资料补充交通运输现场图纸准备超大件超重件场内通道设施场外交通场内交通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施工作业面水电接口管网绿化建筑物计量装置临时用水配电改造燃气改造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防水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照管工程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安全和文明施工隐蔽工程检查测量放线脚手架材料与工程设备试验与检验渣土临时接水接电开梯装表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临时停电停水夜间照明竣工结算工程结算审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险卫生间房间防渗漏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房屋装修采暖期供冷期强弱电开关插座线路门窗开启关闭配件损坏瓷砖地板外墙面设备故障暖气消防阀门办公用房维修房屋改造加固设施设备辅助材料管件电子智能化设备主要设备物业管理保护膜名贵字画可移动装饰挂件成品保护
金额
203.0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0/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071339-20220905-1
预算金额223.15万元
招标公司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招标联系人何光明0731-85166469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罗建章
中标公司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3.06万元
中标联系人柏承华17706076585
公告正文
湖南省体育局设备用房维修工程中标(成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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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年10月14日 | |||||||||||||||||||||||||||||||||||||||||||||||||||||||||||||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 湖南省体育局设备用房维修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于2022年10月10日结束,现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 |||||||||||||||||||||||||||||||||||||||||||||||||||||||||||||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 |||||||||||||||||||||||||||||||||||||||||||||||||||||||||||||
采购项目名称: 湖南省体育局设备用房维修工程 | |||||||||||||||||||||||||||||||||||||||||||||||||||||||||||||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2]002581号 | |||||||||||||||||||||||||||||||||||||||||||||||||||||||||||||
代理机构名称: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采购项目编号:1071339-20220905-1 | |||||||||||||||||||||||||||||||||||||||||||||||||||||||||||||
预算金额:2,231,503.71元 | |||||||||||||||||||||||||||||||||||||||||||||||||||||||||||||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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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来源 | |||||||||||||||||||||||||||||||||||||||||||||||||||||||||||||
邀请供应商的情况 | |||||||||||||||||||||||||||||||||||||||||||||||||||||||||||||
1、供应商产生方式:(√)公告邀请 ( )供应商库抽取 ( )采购人、专家推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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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磋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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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标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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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 | |||||||||||||||||||||||||||||||||||||||||||||||||||||||||||||
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 | |||||||||||||||||||||||||||||||||||||||||||||||||||||||||||||
代理服务费总金额:10329 元 | |||||||||||||||||||||||||||||||||||||||||||||||||||||||||||||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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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生方式注明是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定;参与过程注明是确定供应商、谈判或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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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疑 | |||||||||||||||||||||||||||||||||||||||||||||||||||||||||||||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
1、采购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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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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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代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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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磋商文件-定稿.rar磋商文件-定稿.rar
委托代理编号:JMW-CG-20220902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2581号采购人: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体育局设备用房维修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
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对湖南省体育局设备用房维修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磋商邀请目录二〇二二年九月采购代理机构: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采购项目总预算:2231503.71元。4、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3、委托代理编号:JMW-CG-202209022、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2]002581号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体育局设备用房维修工程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4)其他说明:(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4-2)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2)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类),具有有效期内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提供相应证书、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2年4月份以来的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资料复印件,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1)供应商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③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②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若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请自行说明。)①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5、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4、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4)供应商须提供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配备承诺书,其中安全员须具有有效的C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提供承诺书)。(3)项目部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和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提供相应证书、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2年4月份以来的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资料复印件,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注:响应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享受分包价格扣除的,还需提供分包协议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②给予联合体或允许分包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如为中小企业,响应文件必需按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提供承诺函,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①小微企业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价格部分/%。(2)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各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及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组成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长沙市岳麓区奥克斯缤纷广场A座2005室)。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2、磋商文件每套售价0元。1、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每日上午8:30时到12:00时,下午2:30时到5:30时(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持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购买磋商文件: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长沙市岳麓区奥克斯缤纷广场A座1917室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话:0731-85166469联系人:何先生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西路528号湘诚万兴南栋22楼采购人名称: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磋商须知前附表磋商须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奥克斯缤纷广场A座1917室电话:0731-89825198联系人:罗建章、彭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采购人):编号: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附页1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2)。(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四、保证责任的终止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五、免责条款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附页4年月日保证人:(公章)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七、保函的生效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一、说明磋商须知正文评审因素和标准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
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20〕19号)或者《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参与磋商的费用(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现场勘察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6.联合体形式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授权委托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8.采购进口产品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20〕19号)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20〕19号)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磋商邀请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10.磋商文件的组成二、磋商文件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四章采购需求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获取磋商文件。
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4.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4.一般要求三、响应文件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1)磋商响应声明1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5.响应文件的组成14.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7)报价一览表(6)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5)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4)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3)服务方案说明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6.报价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9)最后报价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9.磋商保证金(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18.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8.样品提供17.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20.响应文件有效期(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1.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21.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磋商程序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24.1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7.实质性响应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26.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6.1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26.响应文件审查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8.无效响应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30.磋商29.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29.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9.澄清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30.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31.响应文件评审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34.磋商终止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3.确定成交供应商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5.重新评审(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6.保密及串通行为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8.询问及质疑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7.成交信息的公布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9.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9.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9.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9.成交通知38.3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质疑函原件可采取当面递交或邮寄、快递的方式送达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如采用快递形式,须用EMS。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0.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40.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0.签订合同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1.1采购代理服务费七、其他规定(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NJS-2014)合同编号:2022-号政府采购合同格式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2.其他规定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合同协议书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签订日期:年月承包人:发包人: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工程名称:1、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发包人: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3、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上时间为准)。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2、合同工期工程承发包范围:等以及其他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具体内容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资金来源:
(3)支付方式:发包人通过审批流程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完成审批,由国库集中支付;(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人民币(大写):;(小写):。(1)签约合同价为: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经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以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合同订立(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5、双方承诺(4)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按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5%;竣工结算报相关部门审核完成,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留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责任缺陷期满后,若无扣款事项,且结算完成,发包人一次性将质保金支付给承包人,质保金不计利息。承包人在完成达到付款条件的合同工程量后,因承包人原因可能使工程实施存在可预料的风险时,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额支付和延迟支付的方式支付应付的工程款。如遇国库年底关账因素影响(可能导致2022年12月20日后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无法支付工程款),将顺延付款,发包人不因此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附件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承包人贰份。本合同订立地点: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28号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传真:0731-85161493传真:电话:0731-85161453电话:通讯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28号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全部采用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的通用合同条款。为简约起见和方便查询,本合同文本仅将部分常用条款摘录如下,其余条款详见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签章时间:2022年月日签章时间:2022年月日帐号:/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10.1变更的范围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部分,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10.4.1.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他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下列规定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
4.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10.4.1.1的规定调整。3.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2.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调整后的清单项目费为基数调整。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调整后清单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计算。10.4.1.2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将拟实施的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按下列约定调整措施项目费: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9计日工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本企业施工项目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项目总承包人及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人分别缴纳。18.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承包人投标时编制的已标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在竞争性磋商时,承包人第一轮书面报价的工程量清单视为未最终优惠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结算时应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并按最终报价优惠率(应扣除第一轮书面报价的优惠率的影响)办理结算。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附件一和附件二)、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和补充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
1.1.1.15项目管理人:项目管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委托协议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全面管理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1.14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是指投标人投标时的优惠金额与发包人发布的招标上限值扣除不可优惠部分造价(不可优惠部分造价是指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等不能优惠的造价)后的剩余金额的百分比值。计算公式为:优惠比例=(1-(投标报价-不可优惠部分造价)/(招标上限值-不可优惠部分造价))*100%。1.1.1.13主材:是指湘建[1999]价字第172号文附录三发布的主要材料(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价格信息的主要材料)。如某单项非主要材料占本工程合同签约价的2%(含2%)以上,则该单项非主要材料应视作主材。1.1.1.12重新组价:是指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价格的主材参照市场价,市场价按专用合同条款8.2.4条确定)对变更等分部分项工程价格重新进行计算。重新组价价格应按承包人中标时的总体优惠率考虑下浮。1.1.1.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是指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上注明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在竞争性磋商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是指未最终优惠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上注明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承包人的最终优惠比例优惠后的价格。如:招标上限值为100万元,竞争性磋商时承包人第一轮书面报价为90万元,未最终优惠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某项综合单价为9元/平米,承包人最终中标报价为80万元,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该项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应为:9÷(90÷100)×(80÷100)×100%=8元/平米。)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施工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工程指令单、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相关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记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工程经济技术草签单、监理通知和其他来往函件等文件,此类文件均视同为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具有和专用合同条款相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名称:1.1.2.5设计人:名称: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6使用单位:是指工程所在地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作为工程参与方参与工程管理。存在多个使用单位的,以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单位为准。
临时占地包括: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发包人、使用单位和承包人协商确定。1.1.3.2永久占地包括:无。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施工必经的道路、楼梯、电梯和临时材料堆场等场所,具体由发包人、使用单位和承包人协商确定。1.1.3工程和设备名称:1.1.2.10项目管理人: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住建部、湖南省和长沙市现行有效的工程规范、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和质量验收标准,以及住建部、湖南省和长沙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湖南省和长沙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1.3法律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一周提供。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其他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依次为: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工程指令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相关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记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工程经济技术草签单、监理通知和其他来往函件。上述其他合同文件中,仅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附件齐全的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可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其他文件只能作为签证单附件。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4)投标函及其附录;(5)补充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其他合同文件;(7)通用合同条款;(8)技术标准和要求;(9)招标图纸和竣工图;(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经济资料、往来函件和其他文件等;1.6.4承包人文件按通用条款执行。图纸未细化、未作具体要求或要求不明之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和设计人明确,发包人和设计人未能给出明确意见时,一律按专用合同条款1.4条所述标准和规范规定执行。如设计图纸与上述标准和规范不一致的,应按两者中最严格的要求执行或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明确。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发包人或项目管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详见盖章的施工蓝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承包人如需更多套数,须向发包人申请,并由发包人联系设计院出图,出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自行打印、复印或自行晒图,发包人或项目管理人不承担任何图纸错误或遗漏的责任。发包人或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以设计院正式签字并盖章的蓝图为准,承包人使用其他形式的图纸(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版)所造成的错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当承包人投标时分部分项工程合价累计错误造成累计值超过投标总价时,按投标总价与总价累计值之商作为优惠比例,则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综合单价为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投标综合单价乘以优惠比例后的数值;当承包人投标时修改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的数量和单位时,则该分部分项工程结算综合单价为该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合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之商;当发生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综合合价不一致、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等情形时,在结算中应按照有利于发包人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根据招标文件算术性错误修正方法或按实修正;发生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某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情形时,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所注明工程量为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应按该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合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工程量之商修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其他错误的情形也应按照有利于发包人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具体修正办法。1.6.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发包人及项目管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原则上5个工作日批复,特殊情况另行确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原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及相关规范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及相关规范要求;
1.10交通运输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为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用房管理处档案室,项目管理人、监理人和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为本工程现场办公室。各方指定的接收人为各方现场代表。1.7.1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项目管理人或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现场图纸准备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通道设施的约定: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安排。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使用单位的大门和围墙为界,在集中办公的大院内的工程的边界、无大门和围墙的工程的边界,以及承包人对边界有异议的,均以发包人最终确认为准。1.10.3场内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享有出入现场的权利,但应遵守使用单位的管理规定。通过其他单位区域或其管辖区域,也应遵守其有关规定。经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和使用单位同意,承包人可在施工场地修建专用或临时道路,修建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项目管理人、监理人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可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专用或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提供方便。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釆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内。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1.11.1关于发包人或项目管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或项目管理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或项目管理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如果有)双方协商确定。
出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按招标图纸计算的工程量的偏差(偏差以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定值为准)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15%的情形时,还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任一条件后,方可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2)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发包人、项目管理人、监理人和承包人任何一方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错误时,必须达到以下修正条件且必须向发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方可进行修正。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发包人聘请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审核结算时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达到以下修正条件的错误时,可直接在审核中予以修正。1.13.1修正程序和条件
(2)单个错误的分部分项工程,只修正增减幅度金额超过3000元(或增减幅度比例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取两者中的小者)以外的费用;增减幅度金额在3000元(或增减幅度比例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取两者中的小值)以内的费用视同合同风险,已涵盖在签约合同价内,不予修正。(1)发生错项和漏项错误的,其综合单价按照重新组价并保持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后的价格确定。发生工程量偏差错误的,其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为:偏差工程量未超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15%以内的部分以承包人投标单价为准,超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15%以外的部分按照重新组价并保持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后的价格确定。发生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错误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按照重新组价并保持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后的价格确定。达到修正条件的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估价办法如下:1.13.2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估价(2)存在多个分部分项工程错误且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错误均未达到本节第(1)条所述可修正的条件,但多个分部分项工程错误修正之后的综合合价之和较未修正之前价格增减幅度金额超过10000元,或增减幅度比例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1)单个错误的分部分项工程修正之后综合合价(发生错项和漏项的,其综合单价按照重新组价并保持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后的价格确定;发生工程量偏差的,其综合单价为:偏差工程量未超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15%以内的部分以承包人投标单价为准,超过原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15%以外的部分按照重新组价并保持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的价格确定。下同)较未修正之前价格(即承包人最终优惠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价格,下同)增减幅度金额超过3000元,或增减幅度比例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
(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做法与设计图纸做法基本可归为一种做法,仅产品型号、规格、材质,施工工序先后、遍数,施工质量等要求与设计图纸有变化和偏差,原则上按照分部分项工程和设计图纸两者中更优、更完整、更苛刻或更有利于发包人(符合一条即可)的要求施工,不应修正。(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做法与设计图纸做法明显不同的做法,实际施工时如按照清单项项目特征描述做法施工,则不需修正;如按照设计图纸做法施工,在总价合同中不应修正,在单价合同中则应视为变更,其综合单价以按照设计图纸做法重新组价并保持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后的价格确定。(1)除经原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和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确实存在分部分项工程的定额子目套错等错误且错误经发包人或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造成签约合同价增减幅度超过2%外,承包人不得因某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特征描述错误、不完整、与设计不符等理由提出修正和索赔要求。1.13.4不予修正情形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后,造成结算价格达到或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10%以上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协商另行签订合同和采取其他办法解决。(3)多个错误的分部分项工程,只修正超过10000元(或增减幅度比例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取两者中的小者)以外的费用;增减幅度金额在在10000元(或增减幅度比例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取两者中的小值)以内的费用视同合同风险,已涵盖在签约合同价内,不予修正。
联系电话:;职务: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和项目管理人代表2.发包人和项目管理人(3)未达到专用合同条款1.13.1条所述修正条件的工程量清单错误,不予修正。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项目管理人对项目管理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照发包人对项目管理人的授权范围,代表项目管理人对本工程进行现场管理,并接受发包人代表的指导和管理。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进行全面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总体管理,并负责本工程与其他相关专业工程沟通协调管理。联系电话:;职务:项目代表;项目管理人代表:;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照通用条款执行。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关于发包人和使用单位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提供施工作业面和水电接口等条件。2.2.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和使用单位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出开工通知时,达到施工条件。2.4.1提供施工现场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叁套,其中原件两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保证工程内已有道路、管网、绿化、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完整和清洁,要做好成品保护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卫生保洁,如有破坏立即恢复和全额赔偿,并按照16.2条约定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金。(1)承包人应加强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定期进行质量和安全等相关检查,确保工程正常施工;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要求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和监理人的现场代表的管理和安排,尊重使用单位现场代表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发包人反馈。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书面形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姓名:;3.2项目经理(6)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等相关各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在施工全过程中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本工程达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若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第一时间紧急处理,并承担事故责任和相应赔偿,包括殃及第三者的责任和相应赔偿。(5)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同时承担未支付金额5%的违约金。(4)承包人应及时办理涉及施工污染、施工噪音、施工许可备案等审批手续,发包人配合,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供的水电接口处安装合格的计量装置,施工临时用水和用电应按照相关规范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搭设,确保使用安全。承包人应遵守使用单位用水用电管理制度,承担并及时缴纳临时用水用电搭设费用、水电费及水电损耗等相关费用。
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10000元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10000元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10000元违约金,并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3.2.3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得少于22天,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工程涉及的所有事务,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按照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科学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200元/次的违约金。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达5次以上(含5次),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更换该管理人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5000元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提前一天向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和监理人申请,经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和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5000元违约金或按照500元/天(从发包人要求撤换之时至最终撤换之时终止)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天。3.3承包人人员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经批准的高低压接电配电改造和燃气改造等特殊工程。3.4.2分包的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地基基础、主体、屋面、防水、给排水、电、暖等及构成本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设备的安装。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高低压接电配电改造和燃气改造等特殊工程外,且非发包人书面许可,本工程不允许分包。3.4.1分包的一般约定3.4分包
3.7履约担保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照通用条款执行。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3.4.4分包合同价款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下列事项,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事先批准才能行使职权:关于监理人的权限:详见发包人提供的监理合同相关内容,如果发包人和项目管理人的意见与监理单位意见不一致,按照发包人和项目管理人意见处理。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监理,协调施工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确保工程在达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和总体成本可控的前提下如期按质完成。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
(6)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更换;(5)所有涉及停工和工期调整的指令;(4)非工程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减;(3)所有涉及工程款支付文件的签署;(2)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及造价增减;(1)工程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
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和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自行承担。若以上事项无发包人书面批准,仅有监理指令,发包人将不予认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时,均不得作为工期顺延和增加工程价款的依据。(8)凡涉及免除和变更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事项。(7)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调整及损失分担;
(1)提供客观真实的事实依据资料;在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项目管理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3商定或确定联系电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姓名:;
5.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2)提供公正和可行的实施方案供参考。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等各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专用合同条款1.4条所列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通用条款约定和发包人安全生产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接受发包人各种安全检查和评定,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即安全生产责任书中明确的目标)。6.1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7.工期和进度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并入工程进度款,按照工程进度比例支付。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除按照建筑施工安全验收规范JGJ59-2011规定,以及专用合同条款1.4条所列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外,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时应服从发包人和使用单位的管理,不得影响使用单位正常办公和生活。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遵守使用单位的治安保卫制度,服从使用单位治安保卫部门的管理。
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10个工作日。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照通用条款执行。7.1施工组织设计
关于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10个工作日。7.3.1开工准备7.3开工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返工或重新订货等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项目管理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期限:开工前5个工作日。7.4测量放线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包人和项目管理人另行通知。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款的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签约合同价款低于200万元的工程,承包人承担1000元/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签约合同价款超过200万元的工程,承包人承担2000元/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提前竣工的奖励:发包人鼓励承包人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提前竣工。签约合同价款低于200万元的工程,提前竣工按照500元/天计取奖励;签约合同价款超过200万元的工程,提前竣工按照1000元/天计取奖励,总奖励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款的2%且不超过5万元。7.9提前竣工的奖励承包人提出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工期索赔时,发包人等有关各方均确认确实存在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无法施工或不利施工的因果关系后,可按实顺延工期,否则不予顺延。承包人提出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费用索赔,必须满足承包人已经采取了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预警前就已施工完毕的作业面在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下毁损的条件,且发包人只赔付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和异常恶劣的气候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窝工待机费用损失和脚手架延迟拆除的租金损失等类似经济损失。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台风、大风、暴雨、暴雪、寒潮、沙尘暴达到黄色及黄色以上预警信号,高温、雷电达到橙色及橙色以上预警信号,连续阴雨天气达到15天以上,冬季连续冻雨天气达到5天以上,以及其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情形。上述异常恶劣气候均应提供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或文件为依据,报发包人确认。
8.2.3现场检验承包人采购主材前,应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报送三种或三种以上主材的品牌及相关资料(包括生产商资质、材料样册和样品等)给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和监理人,并注明自荐的品牌。经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和监理人审核通过的主材品牌可用于工程,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和监理人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主材品牌,在说明不符合的正当理由后,承包人不得用于本工程。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和管理人支持承包人自主选用符合要求的自荐品牌。8.2.2报批程序本工程所使用的各类主材均必须经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和监理人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与工程设备的品牌档次和规格应符合相关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品质要求,品牌档次均应为中档及中档以上,提倡采用免检产品和国家品牌计划产品,不得采购材料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和投标报价的假冒伪劣、三无和低档次品牌产品,不得采购已停产的或库存已久降价处理的淘汰产品。所有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规格和技术参数必须严格达到或优于(优于设计,且不降低设计文件要求达到的整体功能)设计文件规定的规格和技术参数,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变更技术参数。承包人采购规格和技术参数优于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8.2.1基本要求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因工程变更造成的新增主材和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指定单一品牌且在相关部门没发布该主材(指定品牌主材)材料预算价格的情况下,可采取市场价格作为主材结算价格(定价时酌情参照相关计算规则计取一定采保费,包含在结算价格内)。市场价格由发包人组织项目管理人、监理人和承包人通过询价方式确定,确定的价格作为最高限价和指导价;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时有权根据其自行调查的市场价格并结合工程实际需求量和采购时点等现场情况核定最终价格。8.2.4主材市场价格确定凡使用未经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和监理人批准使用的主材,无论正在施工或已施工完成,均应立即停工,由监理人组织各方进行审核,如审核不合格,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和全部返工并重新使用经批准的主材,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自行承担全部损失,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审核合格,同意继续使用。发生上述情形,无论审核合格与否,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6.2条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工程设备运到安装现场后,应在12小时内告知监理人,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和监理人可随时进行抽检,必要时可进行破坏性检查,若抽检不合格,则认定该批次材料与工程设备均不合格,承包人须立即运出场外。
9.试验与检验8.8.1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省市相关规定、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发包人要求布置,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开工后的技术交底会议确定或监理人的书面指令确定。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
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要求,承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未按照变更指令施工,且无正当理由,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整改并全部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10.3.3变更执行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条款的约定外,未列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合同中且经发包人确认的新增施工内容和分部分项工程应视同为变更;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合同中列明的施工内容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因实际需要而发生工程量增减或取消时,应视同为变更;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合同中列明的施工内容和分部分项工程发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按招标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存在偏差的情形不应视同为变更,应作为工程量清单错误按专用条款1.13条约定决定是否修正。10.1变更的范围变更9.1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未达标准或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结果,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③因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原工程量15%的部分的综合单价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剩余85%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重新组价确定,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也应予保持。②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减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调减量在15%以内的部分其综合单价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调减量在15%以外的部分其综合单价应重新组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也应予保持。①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减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除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外,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减少和取消且减少和取消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合价(此处合价以减少和取消的工程量和按照发包人招标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之积计算)达到或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或超过2万元)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还应按照以下规定调整,并以此核减合同价格: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予奖励,但可酌情免除或减少承包人因其他违约须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审查,特殊情况另定。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审查,特殊情况另定。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由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变化的调整按照通用条款执行。(2)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中不同单项(位)工程或标段内项目特征完全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多个不同综合单价报价的,变更估价时按照以下办法处理:当某单项(位)工程或标段内发生变更且变更工程量不高于该单项(位)工程或标段内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原招标工程量的15%时,该部分变更工程量综合单价按照该单项(位)工程或标段内的原投标综合单价计算。当发生非原设计范围和非原单项(位)工程或标段内的变更且变更工程量不高于各项目特征完全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之和的15%时,该部分变更工程量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单价按照最接近重新组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也应予保持)后的综合单价的投标报价计算;变更工程量高于各项目特征完全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之和的15%时,15%以内的变更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照最接近重新组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也应予保持)后的综合单价的投标报价计算,超出15%的变更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照通用条款10.4.1.1条进行调整。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等资料。10.7暂估价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取,估价原则按照专用合同条款10.4条执行。暂列金额如实际未发生,发包人不予任何补偿。10.8暂列金额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暂估价的估价原则按照专用合同条款10.4条执行,最终由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的《长沙建设造价》中的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表当期(以工程量清单编制日期为准)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基期价格。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涉及签约合同价款15%以上的价格波动(须经发包人确认)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是强制性规定,如规定可调整也可不调整,原则上不作调整)的情形外,原则上不作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7)人工单价调整的约定:施工期间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市场人工单价进行政策性调整,且承包人的投标人工单价低于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最低人工单价时,则按照文件据实调整。文件明确了调整日期,且调整日期处于施工期内,则以调整日期为界按照时间跨度比例作为工程量调整比例。如:调整日期之前施工时间30日,调整日期之后施工时间也为30日,则结算造价50%的工程量可按照文件调整人工单价。(6)主材价差调整办法的约定:主材价差按照主材基期价格与施工期发布的主材预算价格之差进行调整,仅计取通用条款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外的部分,主材价差不再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参与优惠。②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主材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以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期间发布的预算价格为基础超过通用条款约定时,其超出通用条款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外的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材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通用条款约定时,其超出通用条款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外的部分据实调整。
12.2预付款以下费用均包括在合同价款内:排污费、渣土费和渣土消纳费、道路占用费、工效降低费用(高考、中考和重大活动等限制)、承包范围内承包人进行的各种常规检测或试验费用、临时接水接电的开梯装表等所有相关费用、物业收取的装修管理费用、施工场内料具二次搬运费、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工程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临时停电停水的应急措施、夜间照明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赶工费、承包人为获得各种奖项所投入的费用、工程现场范围内所有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风险费用和保险费用、按照工程相关规定必须缴纳的各种规费、税费和手续费等。工程量清单中如已将上述某项费用作为暂列金额列支,结算时承包人应出具发生该费用的签证,并参照承包人投标报价按实计量相关费用;工程量清单中如未列支上述费用,且无特殊情形(特殊情形指超出正常和可预料的风险范围和幅度外的造成承包人较重大的损失、影响和费用开支的情形)发生和无相关签证,结算时均不再单独计取和另外增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本合同相应条款明确的调整办法执行,未明确之处以变更和签证形式确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合同价款均已综合考虑风险范围以内的各种风险费用。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风险因素,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标示的工程量缺陷、错漏和与实际不符的风险因素。12.1合同价格形式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计量。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量。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本工程无预付款。
12.3.7工程现场计量的其他约定: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适用。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报送工程量报告等计量资料的时间为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之日的前15日,其余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执行。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2)承包人未按照设计图纸和发包人指令施工,发包人有权核减其相应工程费用,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对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允可而擅自施工的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除通用条款约定外,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同时还应提供盖章的付款申请报告、盖章签字齐全的资金支付审批表、有效的税务发票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在申请支付进度付款时,承包人应保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进度可控、安全文明施工和措施到位,按时支付了民工工资和按照合同支付了材料款,服从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和监理人现场代表管理并按照相关指令施工,工程现场施工秩序正常,承包人无资金链断裂和员工大幅度变动等异常情况,等等,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受理承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直至问题得到消除和解决,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2)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除通用条款约定外,还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格式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计取任何违约金。(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5个工作日,遇年终关账期限将按实延长。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0个工作日。(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3个工作日。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双方另行协商。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使用单位、项目管理人、监理人、承包人和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13.验收和工程试车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6竣工退场本工程无试车。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双方另行协商。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即结算资料)的期限: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同步申报往来联系函件、签证等文件,及时整理和编制结算资料,在竣工验收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否则,承包人应按逾期提交的日历天数承担违约金,具体标准为:签约合同价款低于200万元的工程,承包人承担100元/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签约合同价款超过200万元的工程,承包人承担200元/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因特殊原因,经发包人同意可酌情豁免或减额。14.1.1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14.1竣工付款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13.6.1竣工退场
(3)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投标文件(商务标)及中标通知书,其中投标文件中套价部分须提供纸质版本和软件电子版本;(2)招标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其中:竣工图纸须提供电子版本,原设计图纸及竣工图纸需有发包人的签字盖章;(1)地勘资料,土方开挖原状地形图、桩基检测报告;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如下:14.1.2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因本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要求,资金计划经批准后必须在规定期限(一般为工程实施年度后的第二年的12月20日前,可能提前,但不会延后,具体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内完成结算付款,否则将由财政部门收回,因此,承包人最迟应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提交、配合完成结算和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审批,并给发包人和财政部门预留足够的资金支付时间,否则由此造成承包人无法获取剩余工程款等所有后果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工程项目结算计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本),工程量计算书的计算式要清晰明了,要标注数据的来源;(8)隐蔽工程及基础工程验收记录,并需提供影像资料;(7)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6)有关变更的资料,含: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文件、施工方案、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工作联系单、来往函件、监理通知等;但工作联系单、来往函件、监理通知等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只能作为签证单附件;工程设计变更单一般体现在竣工图中,否则也只能作为签证单附件;(5)工程会商、会审纪要;(4)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协议;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省财政评审投资中心终审定案表、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和其他相关应提交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付款,遇国库关帐等特殊情形除外。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应真实、齐全和可信,符合清单计量原则,不应虚报和高报。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计后,审减金额/审定金额≤5%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审减金额/审定金额>5%的,审减率超过5%的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承担的审计费用的具体计算办法以发包人和聘请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为准,不高于省现行收费标准)。承包人配合竣工结算的要求: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因承包人配合不积极,结算延期定案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未定案,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在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或争议,发包人、项目管理人、监理人或发包人所委托的结算审计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二天内到达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工作所在地进行处理,否则,每逾期一天,按照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结算审计完成时间同时顺延。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流程和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在3天内对资料完整度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初审,初审完成期限为14天(承包人补充提交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承包人未提供相应配合或因存在异议而不同意审核结果等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初审后再交湖南省财政评审投资中心终审定案,终审定案期限按照省财政评审投资中心相关规定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10)发包人及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如实际施工进度表、材料进场报验单、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材料设备使用变更审批表等。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三十日之内。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叁份。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2)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明确提出无法完成工程结算,或要求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协助完成工程结算的;(1)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法完成工程结算的;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承包人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协助完成工程结算。14.5委托结算(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后三十日之内。
15.2缺陷责任期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委托结算时,承包人应全权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负责结算编制、对审和最终确认等具体工作,承包人对经过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确认的结算金额应予以最终确认,相关具体事宜可双方另行协商。(5)其他可以预见承包人无法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或无力完成工程结算的情形。(4)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且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供应商材料款等情形而造成严重影响的;(3)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无法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的,或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离财政部门收回本工程专项资金的最后期限不足一年时,承包人仍无法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的;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扣留工程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2)/%的工程款;
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按照通用条款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3)其他扣留方式:/。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以通用条款为准。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发包人口头通知承包人后的24小时内派人查看现场,48小时内且发包人出具书面确认书后安排人员开始修复。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补偿承包人暂停施工期间实际发生的人工和机械窝工等直接费用(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正常施工的人工和机械费用的30%的标准计算,具体由双方协商确认,并必须经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不计算管理费和利润等其他费用,工期顺延。(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约定。(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约定。(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约定。(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除通用条款约定外,承包人凡因自身原因违反合同条款约定的情形均属承包人违约。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照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7)其他:/。(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仅补偿承包人超约定期限停工期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为基数并按照取费程序的管理费标准计取,具体由双方协商确认,并必须经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工期顺延。
①分部分项工程有质量和安全隐患或虽无质量和安全隐患但造成其他损失的违约,承包人必须先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承担其修复费用和赔偿其他损失,然后承担不超过按照该分部分项工程投标合价的5%的违约金,具体金额视影响程度由发包人单方确定;(2)承包人违约但发包人不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下:发包人按照通用条款解除合同的结算办法:承包人已完成或部分完成且已验收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签约合同价扣除后续完成本工程的承包人的结算价格后的剩余部分进行结算;如已完成工程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须进行修复的,应扣除修复费用;承包人已定购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发包人不予任何补偿;违约金包括按照通用合同条款16.2.4条第(2)款的违约金和第(3)款的损失。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按照通用条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1)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通用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按照通用条款执行。通用条款未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的,按照以下条款执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7.不可抗力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违约金计取按照专用合同条款16.2.2条规定执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未达到上述第①款和第款的违约程度但仍违反了合同相关条款的违约,如合同相应条款有违约约定,按照违约约定执行;如合同相应条款无违约约定,则按照发包人工程管理制度和违约情况承担500元-5000元/次(条、天等)的违约金,具体额度由发包人单方确定。对延误工期的违约,除补充条款另有约定外,超过合同工期承包人按照实际违约天数参照专用合同条款7.5.2条承担违约金;
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的分担按照通用条款执行,通用条款未注明者或双方就后果责任分担协商不成者按照发包人承担40%和承包人承担60%的比例分担。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发包人上级部门发布规定和通知等文件,作出工程停工、返工和取消等要求,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遵守的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8.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8.1工程保险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发生争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发包人指定的除现场代表外的代表、发包人现场代表、项目管理人代表、监理人代表、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和相关专家,相关专家主要由发包人从省造价站、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其他造价咨询名介机构等相关部门邀请,至少组成3人以上小组。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20.3争议评审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应遵守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任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可申请向省造价站和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并按复核结果执行。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其他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对重新组价有异议时,如发包人招标时聘请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该项分部分项工程组价无错漏,经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发包人同意,可按发包人招标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该项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计取,承包人不得再有异议。
1.13.2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估价的其他约定:/。工程清单错误的其他修正条件的约定:/。1.13.1修正条件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第四部分补充合同条款(2)向合同签订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
7.工期和进度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3.4.2分包的确定3.4分包承包人其他义务的约定:/。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8.2.4主材市场价格确定的其他约定:/。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特别约定:/。7.5工期延误
16.2承包人违约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应调整合同价格的其他情形的调整办法:/。因市场价格波动应调整合同价格的其他情形:/。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其他约定:/。10.4变更估价
与原设计和招标清单相比较,涉及造价增加的变更或变更做法的变更,由施工单位出具各方确认的签证单等证明材料;因本工程较复杂,可能发生较大和较多变更,为方便结算,作如下约定:21.1工程量确认的特别约定其他约定16.2.2承包人发生补充合同条款16.2.1条违约的责任:/。16.2.1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就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一:与原设计和招标清单相比较涉及造价减少的变更,按原设计和清单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取消的分部分项工程,由监理公司出具各方确认的联系单等证明材料或向结算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当面说明。承包人如对审减工程量有异议,应提交相应可供结算审计部门采信的证明资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3.装修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联系电话:;承包人保修部门固定电话:。承包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发生变动,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使用单位。当承包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无法联系时,则承包人应同意指定本工程项目经理(联系电话:)为工程保修联系人,负责处理保修工作。四、保修程序和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在扣除保修费用(如有)后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承包人完成保修后,应要求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视为该次保修工作完成。如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视同承包人违约按第七条处理。6.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有履行保修的义务,保修费用参照投标报价和市场报价,具体由责任方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承包人在履行保修的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追索相关费用,发包人应予以协助。5.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在保修期内,如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和使用单位电话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查勘现场,在48小时内提交保修方案,72小时内做好立即施工的准备,并按使用单位要求的时间开始施工并在保修时限内完成保修。2.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前,应会同发包人向使用单位对本工程的成品使用进行必要的说明,否则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承包人无偿负责保修。承包人已履行对工程成品使用作出必要说明的义务后,发包人和使用单位仍不当使用,造成质量问题的,由承包人负责保修,但相关费用全部由责任方承担。
4.强弱电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故障,为3天;3.门窗变形、开启关闭不灵、配件损坏等,为5天;2.地面瓷砖修复、地板修复,为20天;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30天;保修施工时限从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和使用单位电话通知之时起算,至验收合格为止。具体时限如下:五、保修施工时限
因质量缺陷而发生的保修费用和直接损失等所有相关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追索。六、保修费用在保修施工时,不得影响使用单位正常办公和生活,并应对因保修带来的诸多不便给予临时性的解决方案,由此带来的费用增加由责任方承担。7.其他质量缺陷按市场正常的施工期限计算,发生紧急事故抢修施工期限应比正常施工期限大为缩短,具体视情况由双方约定。6.各类设备故障,视情形为7-30天;5.暖气、给排水、消防等管道和阀门故障,为2-5天;
4.承包人保修后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3.承包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修补缺陷的工作,或修补缺陷的工作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经修补后仍未修复和解决的。2.承包人无意愿进行保修的。1.发包人和使用单位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系不上承包人指定的保修责任人,或承包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查勘现场、提交保修方案、做好施工准备和开始施工的。出现以下情形,即视为承包人保修违约,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进行保修,保修费用、咨询费用、缺陷事故赔偿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所有费用(相关费用按实计取,管理费用按照相关保修费用总和的20%计取且单次不少于500元)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上述费用应无条件认可,发包人有权在其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当质保金不够抵偿上述费用或质保金已退还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如索赔不成发包人有权通过法律等途径追偿,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申报记取承包人不良行为记录。七、违约责任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承包人贰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章前一并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八、其他因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担全部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二:签章时间:2022年月日签章时间:2022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第一条双方的责任为加强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省纪委《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自由交易活动“九不准”规定》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特制订本廉政合同。承包人:
三、不准接受承包人和相关业务往来单位为个人提供的房屋装修、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出国(镜)旅游。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业务往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一、不准接受承包人和相关业务往来单位的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发包人领导和从事本工程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纪和违规苗头时应及时告知和制止对方,已构成实际行为的,情节较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举报。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项目管理人、监理人、设计人和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项目管理人、监理人、设计人和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赠送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应与发包人、项目管理人、监理人、设计人和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保持正常的业务往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五、不准为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介绍、承揽与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业务往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等。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业务往来单位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第五条本廉政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章后立即生效。二、承包人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第一条和第三条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提请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承包人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的规定而国家、集体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由承包人负责无条件全额赔偿。一、发包人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第一条和第二条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提请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四条违约责任四、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项目管理人、监理人、设计人和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三、不准为发包人、项目管理人、监理人、设计人和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装修,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出国(境)旅游。
第一节技术要求采购需求签章时间:2022年月日签章时间:2022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第六条本廉政合同的有效期从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和完成结算付款之日终止。
2.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建设方或使用方工作要求(重大会议、检查等)需暂时停工或暂缓施工的,经建设方审批同意后,可以顺延工期,但所产生费用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另计取费用,投标人应综合考虑报价。1.维修内容包括墙地面拆除、门窗拆除、室内维修改造工程、配电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弱电工程等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三、项目说明:二、采购内容及数量一、项目名称:湖南省体育局设备用房维修工程
(2)《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1.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五、清单编制及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工程量清单以提供的电子版工程量清单为准,请各投标人根据采购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并单独根据采购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书,编制投标报价书时不得缺项漏项并完整响应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四、项目清单及说明
如文件与最新出台的文件有冲突,按最新文件执行。(7)相关的法律法规。(6)2022年第2期《长沙建设造价》及市场价格;(5)湖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改造加固及维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1]238号);(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机械费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价市[2020]46号);(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9]47号);
3.竣工结算审核以下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均包括在合同价款内:排污费、渣土费和渣土消纳费、道路占用费、工效降低费用(高考、中考和重大活动等限制)、承包范围内承包人进行的各种常规检测或试验费用、临时接水接电的开梯装表等所有相关费用、物业收取的装修管理费用、施工场内料具二次搬运费、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工程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临时停电停水的应急措施、夜间照明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赶工费、承包人为获得各种奖项所投入的费用、工程现场范围内所有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风险费用和保险费用、按照工程相关规定必须缴纳的各种规费、税费和手续费等。工程量清单中如已将上述某项费用作为暂列金额列支,结算时承包人应出具发生该费用的签证,并参照承包人投标报价按实计量相关费用;工程量清单中如未列支上述费用,且无特殊情形(特殊情形指超出正常和可预料的风险范围和幅度外的造成承包人较重大的损失、影响和费用开支的情形)发生和无相关签证,结算时均不再单独计取和另外增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本合同(详合同附件)相应条款明确的调整办法执行,未明确之处以变更和签证形式确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合同价款均已综合考虑风险范围以内的各种风险费用。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风险因素,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标示的工程量缺陷、错漏和与实际不符的风险因素。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第二节服务要求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在扣除保修费用(如有)后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本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且验收合格。4.质量保证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省财政评审投资中心终审定案表、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和其他相关应提交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付款。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应真实、齐全和可信,符合清单计量原则,不应虚报和高报。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计后,审减金额/审定金额≤5%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审减金额/审定金额>5%的,审减率超过5%的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承担的审计费用的具体计算办法以发包人和聘请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为准,不高于省现行收费标准)。
2.设施设备采购要求:工程量表所附拟采购设施设备及辅助材料(配件、管件等)质量合格(必须有注册商标、产品检验合格证)。1.响应文件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详细施工方案和后续服务方案(须包含质保期和维保方案,质保期须满足国家相关质保期规范要求,具体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要求执行)。(一)其他商务要求二、其他要求一、主要服务要求
临时用水、用电、临时设施费、赶工措施费、交通安全维护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技术措施项目费、其他措施项目费、工程保险费、管理配合费等工程有关的费用及保证质量(含节能方面)的各项技术措施费(包含材料检测[含建筑材料进场发生的有关检测费用]、试验费用等),由正式供应商自行考虑并计入报价。报价应是完成此项目直至验收合格及工程结算等的全部费用。供应商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本工程的一切风险因素(如场地因素、地质资料和地下障碍物因素、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等),在报价时做出最优和最合适、最有竞争力的报价。4.报价注意事项:所采购的设施设备必须按照采购人安装规划和相关安装及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安装和验收,并保证一次验收合格。验收由采购人组织进行。所采购的设施设备进场后必须经采购人现场代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3.设施设备安装及质量要求:
供应商中标后,视为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接受采购人对项目实施的调整及具体要求,不能因实施内容调整以调整事项超出合同范围,影响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等事项的出现而拒不执行,因项目的调整引起的合同变更按合同相应条款执行。不可预见费和暂估价按采购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金额进入报价,不允许调整,否则视为不合格供应商。工程所用的主材要求符合国家环保、节能、防火及质量要求,选择中档以上的国内知名品牌。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量,按照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凡未有详细注明的做法,则按国家及湖南省有关的设计规范及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供应商在报价时须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本次报价是包含施工过程风险的报价,承包人在施工过程所需的施工风险处理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在报价中已包含。
本项目采购的所有电子智能化设备须符合党政机关保密和政策要求。中标人在采购主材和主要设备前,应向采购人呈报三个或三个以上符合上述要求的品牌,采购如确认符合要求,可确定其中一个品牌在项目中使用;采购人如确认不符合要求后,中标人应继续呈报,直至确定符合项目要求的品牌为止。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与工程设备特别是主材和主要设备的品牌档次和规格应符合相关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品质要求,品牌档次均应为中高档及中高档以上,提倡采用免检产品和国家品牌计划产品,不得采购材料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和投标报价的假冒伪劣、三无和低档次品牌产品,不得采购已停产的或库存已久降价处理的淘汰产品。所有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规格和技术参数必须严格达到或优于(优于设计,且不降低设计文件要求达到的整体功能)设计文件规定的规格和技术参数,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技术参数。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且提出经济补偿未经批准,采购规格和技术参数优于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与工程设备,采购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本项目所指的主材是指湘建[1999]价字第172号文附录三发布的主要材料(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价格信息的主要材料),本项目所指的主要设备是指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在项目使用功能中起主要或关键作用、价值较高的设备。如某单项材料或设备虽未达到文件规定或本条第一句话描述要求,但占本工程中标价(合同签约价)的2%(含2%)以上,则该单项材料或设备应视作主材和主要设备。1.主材和主要设备要求特别说明
4.关于其他费用除正常的环保和文明施工要求外,为保证楼房正常使用和办公,以及院内住宅区正常生活和休息,不允许在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中午12点30分至下午3点之间施工,不允许在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施工,不允许在每日的晚上10点至次日7点30分之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早上7点半至12点和下午的3点至6点之间从事影响生活和办公的噪声作业。3.正常施工时间受限本维修改造工程是在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大楼中进行维修,施工材料等进出困难。机关大院外为主城区,不能设置临时堆场,施工运输车辆进出和装卸必须遵守交警相关规定;机关大院内通行道路狭窄,停车位严重不足,欠缺足够材料堆场;办公大楼大堂、楼梯间等公共区域为人员重要进出通道,须24小时保洁,进出材料等须及时清理;乘客电梯不能作为施工垂直运输,所有进出材料和废料垃圾等原则上只能人工上下楼。2.材料等运输困难以上情况造成的费用增加,均已在本次清单费用中涵盖,除经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特殊情况外,不会在项目结算时另行再计取费用,请投标人仔细考虑。
(三)现场踏勘中标人应遵守项目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人的各项规定,所有物业有关事宜,由中标人自行负责衔接,采购人可给予非义务性质的配合。6.物业管理本次改造只针对图纸设计的部位进行改造,为防止成品毁损,施工单位应对因施工可能造成破坏的部位做好成品保护。例如:对堆放、转运及运输途径场所(含大堂、楼梯、过道、电梯前室和电梯轿厢内部等)的墙面、地面和顶面等部位粘贴保护板或保护膜,对名贵字画、家俱、家电、可移动装饰挂件等在征得采购人和使用单位许可下进行搬迁或保护。如在施工过程中有毁损,一切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参照市场价格或权威评估价格的标准对所有方进行赔偿。5.成品保护因现场封闭管理安装围挡、搭设支架或防护棚而占用人行道或路面需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夜间施工许可证、夜间车辆运输证等,城市文明创建费及与交通、道路、城管、环保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联系协调费用,单次3天以内的停水停电原因造成的成本增加费用,均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
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提交工程量报价清单。(四)其他说明4.供应商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自理。3.采购人及其他单位在现场踏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仅作为供应商的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使用,仅提供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2.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踏勘现场而需要进入采购人及其他单位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当事人同意,并严格按照场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规范要求防范安全事故和保障自身安全。除由于当事人的原因外,在现场踏勘中的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不组织集中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磋商响应声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3.供应商承诺成交后,按相关规定对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擅自开工(承诺书格式自拟)。2.省外供应商需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进行入湘施工网上登记。
附件6:其它说明附件5: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五、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四、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附件7-2:主要人员简历表附件7-1: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类适用)三、服务方案说明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附件9-1:报价一览表七、报价一览表六、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附页8-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附页8-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磋商响应声明(备注:响应文件中凡涉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必须为亲笔签名,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九、最后报价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六、我方在此声明: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1)受到刑事处罚;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它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它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受到两百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成立时间:年月日注册地址:注册号: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谈判;(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5)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日期:年月日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日期: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附件4-1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附件4盖供应商单位章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