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全市(不含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城市道路路名牌的维修维护。
履行方式:全市五区(开福区、雨花区、芙蓉区、岳麓区、天心区)道路路名牌的维修维护,包括:复位、油漆、更换、补缺等。
维护原则及技术标准规范
1、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678-1999及相关的国家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及规程进行维护。
注: 以上标准与规范,如果有最新标准与规范则按最新标准及规范执行。
维护内容
全市道路路名牌的维修维护,包括:复位、油漆、更换、补缺等。
1.合同期内第一年,主要对城区主要道路和交叉路口南北方向损毁、缺失的路名牌进行维护,对牌面老化、字迹不清、立杆锈蚀等路名牌进行翻新和更换。
2.合同第二年内主要对次要干道缺少路名牌进行新增和补缺。
3.合同第三年内主要对支路街巷缺少路名牌进行新增和补缺(增补任务以市城管局下达的任务清单为准)。
1、乙方对全市内五区内的路名牌进行维护维修等工作,并接受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监督。
2、乙方对路名牌设施进行更换和维修时,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图纸进行维护维修或更换,无图纸的按原设施的材质、尺寸进行维护维修或更换。
3、乙方对路名牌设施的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乙方不能因维护工作导致交通堵塞。
5、乙方在巡逻过程中,须对损坏的路名牌进行维修更换。牌杆倾斜复位、牌杆除锈补漆、托架缺失、指示错误必须一日内维护到位;牌面缺失、牌面换膜、牌面整型必须七日内维护到位。
6、乙方巡逻时间为:每天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点30时至17点30时。如遇突发事件,维护维修人员应在两小时内赶到现场。
7、乙方维护期间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每天安排人员巡逻,并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2)对城区主要路口四个方向缺少路名牌的进行补缺。
(3)对城市主要道路长达1000米没有路名牌的进行新增。
(4)路名牌牌面褪色、掉膜、字体不清的要及时更换。
(5)路名牌指示不准确、音字错误的要及时更换。
(6)路名牌应保持横平竖直状态,对立杆倾斜、牌面转向的要及时纠正复位。
(7)路名牌牌面和立杆生锈、变形的要及时涂装和修复。
(8)路名牌设置不合理、位置不明显的,需报请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说明:合同期内第一年,主要对城区主要道路和交叉路口东西方向损毁、缺失的路名牌进行维护;对城区道路路名牌进行维护维修。
8、乙方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施工期间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并且施工人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采购人概不负责。
10、乙方应在维护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式样及材料选用:
(4)路名牌连接件材料:连接件应有一定的强度,必须能传递牌面不小于115kg/m的风载。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审定乙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3、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1次及以上的全面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完善。
4、负责对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核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的原始资料和技术档案(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得将本维护项目转让、分包、转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本维护项目设定任何权利限制。
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3、接受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4、制定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5、对管理范围内的和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员工证件应齐全,包括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乙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
7、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养老保险并对保安工作人员办好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有关手续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中。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发生的任何伤害均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发生工伤或保安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应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8、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9、有权按时从甲方处支取维保费。
1、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维护任务或者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在甲方提出异议后3日内进行纠正,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违纠正期达到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补足。
3、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2‰的违约金。若乙方逾期履行达到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补足。
4、本合同所称违约金系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旨在约束合同的更好履行,具有惩罚及补偿的双重性质,双方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裁决机构进行调整。
5、本合同中所称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可期待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护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送达费、执行费、评估鉴定费等一切费用。
说明:
1、项目中标金额:一年:751806元,三年:2255418元。
2、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合同,不合格则重新采购。
3、服务时间:第一年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第二年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第三年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