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4〕2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5/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JSZC-320321-FXZX-G2024-0003
二、项目名称:
丰县教育局丰县中小学多媒体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盐城鼎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射阳县城解放路133号第1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丁继阳
被投诉人:丰县教育局
地址:丰县中阳大道32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被投诉人丰县教育局采购的丰县中小学多媒体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321-FXZX-G2024-000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受理。投诉事项:1.采购人把所投交互智能平板制造商具有ISO27017云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3分,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待遇;2.采购人实施方案没有细化量化;3.采购人将国家科技进步奖作为加分项显然为希沃量身定做,并且采购人把与采购无关的科技奖项作为加分意为排斥其他供应商;4.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将与项目需求、商务要求无关及国家非强制性认证的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5.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在评分标准中将“高、一般、欠缺、完整、较完整、基本完整、合理性”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2024年5月7日,本机关向丰县教育局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4年5月9日,本机关向丰县教育局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2024年5月15日收到丰县教育局的投诉回复函。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五、投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3、4、5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丰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8日
项目编号:JSZC-320321-FXZX-G2024-0003
二、项目名称:
丰县教育局丰县中小学多媒体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盐城鼎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射阳县城解放路133号第1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丁继阳
被投诉人:丰县教育局
地址:丰县中阳大道32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被投诉人丰县教育局采购的丰县中小学多媒体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321-FXZX-G2024-000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受理。投诉事项:1.采购人把所投交互智能平板制造商具有ISO27017云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3分,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待遇;2.采购人实施方案没有细化量化;3.采购人将国家科技进步奖作为加分项显然为希沃量身定做,并且采购人把与采购无关的科技奖项作为加分意为排斥其他供应商;4.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将与项目需求、商务要求无关及国家非强制性认证的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5.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在评分标准中将“高、一般、欠缺、完整、较完整、基本完整、合理性”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2024年5月7日,本机关向丰县教育局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4年5月9日,本机关向丰县教育局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2024年5月15日收到丰县教育局的投诉回复函。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五、投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3、4、5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丰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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