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17万元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1、项目内容:为长沙市雨花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现有作业车辆共计400辆(后续将根据中心实际需求相应增减)提供保险服务。
2、服务期限:本项目一次招标一年有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一年期满止。
3、预算:317万元(根据长沙市雨花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现有车辆情况测算,每年317万元,具体以实际车辆投保金额为准)
二、相关标准:
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执行
三、技术规格:
车辆保险险种标准:
1.所有车辆均需投保交强险。
2.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新增设备附加险,以上险种、保额由甲方根据风险保障需求选择。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本项目一次招标一年有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一年期满止。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一、服务要求
1. 合法合规:投标人提供的保险服务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 全时服务:投标人应具有提供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保险服务的能力(为保险车辆提供24小时现场勘察服务,接到电话市州城区1小时内到达勘察现场,县市2小时内到达勘察现场);
3、服务小组:投标人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负责本项目的投保、理赔以及联系、协调等事项,一旦出险,须委派业务专员全程协助进行事故处理;服务团队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且车辆保险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优秀的沟通能力,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
1)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投标人应提供的限时定损服务:
(1)在接到发生预估计车损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事故,在1日内定损。
(2)在接到发生预估计车损金额在5000 元(含)以上的理赔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定损工作;若损失金额一时难以确定,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2)投标人接到完整的理赔单证后,应提供的限时赔付服务:
(1)定损后,赔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单证齐全后,赔款2个工作日给付。
(2)赔款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七个工作日内赔付。
(3)预付赔款服务:凡预估计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案件,如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投保人承担主要责任(含)以上的事故,根据需要提供50%的预付赔款服务。
3)保险专业顾问服务:
(1)保险标的出险时,应主动上门服务,收取理赔资料,提供报案、事故处理及理赔指导、协助编制理赔单证、办理理赔手续等服务。
(2)对保险标的出险但尚未理赔的安排专人全程跟踪,不间断做好理赔提醒和提供相关协助服务。
4)中标方必须提供征询意见服务,包括回访服务和投诉监督服务。
5)中标方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认可:
(1)单方肇事时,第一现场报案,无需交警部门证明。
(2)双方肇事时,投保方责任清楚的,第一现场报案,经中标方现场勘察,无需交警部门证明。
6)事故车辆(设备)所产生的合理施救费,如拖车、吊车的费用,经核实按规定给予赔付。
7)其它:提供理赔流程图。
8)签定合同后,投保方增加投保车辆(设备)应按投标承诺折扣率计算;已投保车辆(设备)减少时应按照规定退保费。
4. 绿色通道: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应考虑针对本项目开设绿色通道服务,要抽专门人员建立专门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电话,为采购人提供优先承保、专门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服务并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法律援助,确保湖南省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可以获取优先、便捷、高效、优质、全面的服务。
5.服务机构:投标人在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有保险服务网点。
6.保险方案: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需求,提供完整的技术服务方案,其中包含投保服务方案、理赔服务方案、以及其他增值服务方案等。
7.综合实力:投标人的偿付能力、风险评级、信用评级均处于行业优质水平。服务期间投标人保险业务要运行稳健,在国家银保监会年度通报中偿付能力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确保经营风险总体可控。
8.业务能力:投标人具有相关战略合作和车辆保险业绩合同。
9.保险责任:符合经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条款
二、执行期要求
1、定点保险机构应信守承诺的折扣率和服务承诺向投保单位提供服务;如果费率发生调整的,按银保监会、行业协会的要求执行。投标人应承诺履行定点保险义务时不得附加不利于采购人的额外要求。
2、车辆(设备)保险险种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险种由投保单位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投保。
4、定点保险机构应每季度提供报表。
5、因定点保险机构不及时给投保单位进行续保的,造成投保单位损失,定点保险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6、投标人应承诺配备定点保险专职联络人员。
六、验收标准:
按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执行
七、其他要求:
1.采购人与中标人就本项目签订合同后,由于中标人原因导致项目延误或无法按原计划执行的,中标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采购人相应的损失。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得提出附加条件和不合理要求,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3.中标人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包或分包,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由中标人负责承担。
4.中标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采购人指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最新最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确定。
  5、如中标人有以下情形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未按照合同(包括中标人投标文件)约定的时限完成服务;
(2)未完成合同(包括中标人投标文件)约定的服务事项;
(3)未按照合同(包括中标人投标文件)约定的自主定价系数核算保费;
(4)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弄虚作假;
(5)发生重大经营风险;
(6)违反国家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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