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18cxcj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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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管工0551-66223642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东方人才公寓配套服务用房经营权转让

项目公告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东方人才公寓配套服务用房经营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2018CXCJ0709

转让方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期限

公告期: 20191239:00起至201921417:00止。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

转让底价

交易保证金

东方人才公寓配套服务用房

6

405333.6/

40000

1.该转让标的坐落于合肥市新站高新区东方大道与卧龙路交口西北角。房屋为毛坯,共四层,总建筑面积为3377.78m2,框架结构;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食堂等配套,其中第一层超市327.54m2、文体中心279.88m2、公厕61.17m2,第二层食堂1380.80m2,第三层社居用房472.15 m2、卫生服务用房319.91m2第四层文体中心536.33m2,转让标的区域不含物业服务用房(位于标的第三层内)、局管变电所用房(位于标的第一层内)。上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具体详见附件7(房屋功能区分摊系数表)。

2.该转让标的第四层文体中心暂由合肥东湖高新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移交给受让方前,不收取第四层房屋使用费。待该企业迁出并交付受让方后,按该转让标的每平米成交价为标准开始收取第四层房屋经营权转让费用(该企业迁出交付时间暂时无法确定)。

3.该转让标的房屋无房产证、有土地证,初始消防验收证明齐全,房屋无权属纠纷,转让方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4.该转让标的房屋燃气管道暂未铺设,受让方须自行、自费解决燃气使用相关事宜,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协助义务。

5.该转让标的为单独水电表,受让方需与物业公司沟通水电费及公摊损耗缴纳事宜,或自行、自费办理电表出户手续。

6.该转让标的免费用装修期为四个月,合同前四个月为浮动免费用装修期,受让方按首期实际使用面积享受免费用装修期,第四层交付后不再享受免费用装修期。如经营权转让合同提前解除,受让方实际享有的免费用装修期以六年合同期内受让方实际履约时间同比例分摊,如受让方提前三年解除合同,则受让方需补缴2个月免费用装修期间的使用费用,以此类推;转让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转让

用途要求

1.意向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意向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2.受让方必须在转让标的房屋内提供餐饮、超市及药房业态,并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型行业。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至少一名具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3.意向受让方(或其分支机构)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运营期要求

(一)现场踏勘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合同签订及转让标的移交

1、受让方在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后一个月内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等。

2、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受让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期满后无偿交还转让方。

(三)运营管理

1、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标的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2、受让方在装修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许可,必须经消防验收后才能营业。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受让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该转让标的消防总控制室控制范围包含拟转让标的房屋及4栋公租房、地下车库,受让方须配备持证专业人员管理该消防总控制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09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消防职责,负责对该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服从转让方物业管理公司对转让标的消防车通道的统一管理。

3、受让方须承诺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

4运营期内,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与标的房屋所在建筑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收费、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等方面的协议及其他与标的房屋有关的协议,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运营期内,经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承租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但非受让方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6、受让方应积极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受让方须遵循统一的物业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转让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转让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受让方违约。

7、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只能向(一般纳税人)受让方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受让方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五)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款支付:首期运营费用为6个月(不包含免费用装修期),以后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3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转让费用

(已成交价格计算),履约保证金与首期转让费一并转账支付。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交易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交易保证金支付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提供至少一名员工持有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该名员工与意向受让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意向受让方近三个月(其中任一个月)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

1.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复印件);

2.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3.经意向受让方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意向受让方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

(六)提供意向受让方或其分支机构具有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分支机构提供的,还须同时提供该分支机构为意向受让方分支机构的承诺。该承诺须意向受让方或其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包装上须标注“东方人才公寓配套服务用房经营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一)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三)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东方人才公寓配套服务用房经营权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格式参考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

如果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一)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9215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二)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6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资格审查文件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受让方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首月转让费用10%的标准(以受让方成交价进行核算)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其他说明

(一)委托方(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委托方关于本次经营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

5、转让要求;

6、主管部门批复及备案文件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项目咨询

现场踏勘

联系人:朱工;联系电话:0551-65777285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管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87466223804 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室)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东方人才公寓配套服务用房经营权转让项目(2018CXCJ0709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东方人才公寓配套服务用房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8CXCJ0709)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东方人才公寓配套服务用房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2018CXCJ0709)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东方人才公寓配套服务用房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报价单封面

东方人才公寓配套服务用房经营权转让项目(2018CXCJ0709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东方人才公寓配套服务用房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18CXCJ0709

意向受让方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小写: 元/

大写: 元/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说明: C:\Users\admin\AppData\Roaming\Tencent\Users\1822628334\QQ\WinTemp\RichOle\BF`JJ)RD2(Z{P6ZJYT1N~DR.png

附件:8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作为 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东方人才公寓配套服务用房经营权转让项目 座落于 合肥市新站高新区东方大道与卧龙路交口西北角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结构为 ,该经营房产用途为 。

2、房产使用用途:

第二条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

运营房产使用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潢期 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递增情况 : 。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运营费用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首次使用时,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与首期费用一并支付。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 10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转让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运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转让方协助。

7、运营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运营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房产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30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房产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合同期内如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经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合同签订前,受让方须具有其法定代表人承担《经营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付的经营权转让费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受让方为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须其股东方或控股股东方提供《经营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付经营权转让费的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东方人才公寓配套服务用房经营权转让项目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附件: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n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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