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成都大学中国-东盟艺术学院新校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金额
459.9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1/09/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0101202100940
预算金额459.9万元
招标公司成都大学
招标联系人何川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高凌霄028-85988124
中标公司德昌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59.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成都大学中国-东盟艺术学院新校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成都大学中国-东盟艺术学院新校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9-27 11:33
一、项目编号 | |||
510101202100940 | |||
二、项目名称 | |||
成都大学中国-东盟艺术学院新校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市高升桥路9号二栋4单元1103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总价:4599099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1.名称:物业管理服务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后9个月 服务范围:本次采购服务内容为成都大学中国-东盟艺术学院新校区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包含秩序维护服务、环境维护服务、房屋及设施设备维护服务、绿化养护服务、水系景观维护服务、客服服务、会议及客房服务、艺术展览服务、宿舍管理服务等。 服务要求:一、参照《成都市写字楼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 510100/T 013—2013)甲级标准执行。 二、投标人应有规范且完善的为该项目量身定做的院区及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投标人应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有完整的报事、处理和回访记录。 (因字数限制,详见附件) 服务标准:一、安全巡逻:园区内24小时巡逻,办事人员身份核实和引导,做到责任区域内治安秩序良好,防范措施严密有效,隐患发现、处置及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和处理,杜绝园区内发生刑事案件、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为院区提供安全、有序的办公、学术交流和生活环境。全年治安事件发生率不超过2‰。 (因字数限制,详见附件)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刘春,王鸿嘉,全洪江,何禄国,杨柯(采购人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取代理费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0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一、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号:(2021)2412号;预算品目:C1204物业管理服务。二、政采信用担保融资 参加本次招标活动中标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增补“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成财采发〔2020〕20号)。 三、集中采购监督机构:成都市财政局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 联系电话:028-61882648。四、资格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二)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在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内,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四)未处于被行政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内。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成都大学 | ||
地址: | 成都市成洛大道2025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何川;联系电话:028-84616926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地址: | 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7号楼)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高凌霄;联系电话:028-85988124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高凌霄 | ||
电话: | 028-85988124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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