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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41700MB2C90928U/2023-00880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3-08-03
名称: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阳自然资〔2023〕365号 发布日期: 2023-08-03
主题词: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3 浏览次数:-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实际和当前国家、省、市对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3〕14号。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日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维护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江市辖区[含江城区、阳东区、海陵试验区、阳江滨海新区(阳江高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本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而进行的核实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内容已全部建设完成;
(二)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已全部拆除;
(三)已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完成对建设工程现状竣工测量。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内容及地块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完成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规划许可的全部内容及所属地块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具有相应独立的分期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和独立核实合理误差。
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建设工程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申请先行核实部分应符合投入使用的要求。
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建设工程包括:涉医疗、教育、文体、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应急救灾或涉社会稳定的建设项目等。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阳江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矢量文件(DWG格式);
(四)工程竣工图纸及矢量文件(DWG格式,竣工图纸与竣工测量成果数据一致);
(五)建设工程实体照片(含各建筑立面日景及整体夜景照片);
(六)委托书(委托代办的需提供)。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竣工测量,如实反映建设工程现状,并对建设工程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存在与建设工程现状不符或内容错误的,测绘单位应重新对竣工测量成果进行复核,重新出具成果报告,并作修正说明。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遵循申请、受理、审核(含现场核验)、发证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主要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包括:
1.平面布局。项目的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2.建筑单体。建筑物的层数、层高、高度、建筑面积、建
筑基底占地、建筑立面及夜景灯光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3.主要规划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等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
4.配套设施工程。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中小学校、社区管理用房、幼儿园)、小区配套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养老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建筑室外残疾人通道、场地道路、绿地、围墙、对外公共开敞空间、排水、居民健身及其他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按要求予以拆除。
(二)市政建设工程包括: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面及横断面布置、走向、起止点、宽度、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2.管线(含架空线、地下管线等)平面及横断面布置、走向、起止点、管径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3.公园、广场(含城市雕塑、园景小品等)平面布置、标高、主要出入口及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三)市政建设工程配套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临时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实,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不属于当期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要求的内容不纳入当期规划条件核实的范围。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办理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并告知不符合的理由及法律救济途径。
对可采取改正措施达到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许可要求限期改正(改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改正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提供改正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核实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对已改正的,可办理核实手续;对无法改正的,应移送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现场显著位置进行10日的现场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纳入竣工联合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还需同时在指定的政府网公示。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申请再次规划条件核实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应进行现场公示的,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依法处理完毕;
(二)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应进行补交相关费用处理的,已按规定处理完毕;
(四)建设工程经过改正的,已提供改正后现状照片、改正报告、已取得原测绘单位重新出具的现状竣工测绘成果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规划条件核实合格。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详见附件《合理误差范围》);
(三)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第十五条 已纳入竣工联合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未纳入竣工联合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未纳入竣工联合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应结合建成区周边历史建设现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合理误差范围,应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执行一致,其他方面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合理误差范围



附件
合理误差范围


一、单体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范围
(一)当单体建筑面积S<10000平方米时,合理误差上下限为:±1.5%×S(单位:平方米);
(二)当10000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S≤100000平方米时,合理误差上下限为:±(100+0.5%×S)(单位:平方米);
(三)当单体建筑面积S>100000平方米时,合理误差上下限为:±[600+0.3%×(S-100000)](单位:平方米);
(四)实建总计容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上限为:小于规划应计容建筑面积的1.5%(单位:平方米)
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范围
(一)当建筑高度H<27米时,合理误差上下限为±0.15米;
(二)当建筑高度H≥27米时,合理误差上下限为±0.30米;
(三)以上合理误差上限应同时满足特殊区域的净空及消防等高度限制要求和符合日照标准规定。超过合理误差上下限的,按批建层高与实际层高的百分比折算成建筑面积计算。
三、建筑四至合理误差范围
(一)建筑基底占地边长和建筑间距的合理误差上下限为:±[ 0.05+0.15%×(L-20)](单位:米,其中L为规划基底边长或建筑间距);
(二)当建筑基底为多边形时,则其基底占地的合理误差以不大于或不小于基底占地的1%进行控制;
(三)占用公共用地的合理误差一律以不大于0.05米进行控制;
(四)建筑退让道路和退让用地红线的合理误差上下限为:±( 0.05+0.002L)(单位:米,L为规划建筑退让距离)。
四、绿地面积合理误差范围
(一)建设项目按经批准的规划绿地布局建设绿地,绿地面积合理误差上限为1.0%;
(二)若因建设条件限制,实际建成绿地局部位置和规划绿地布局不完全一致,但符合绿地面积计算规则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绿地面积合理误差上限为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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