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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通知书
公开时间:44分钟前 公 开 人:上饶市科隆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组


上饶市科隆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其它有关人员: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0日根据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以(2024)赣11清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对被申请人上饶市科隆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2024)赣11强清2号决定书指定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担任上饶市科隆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的清算组。为做好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交接工作,现清算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管事项
1.移交贵方占有或管理的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3)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4)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5)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6)被申请人的其他重要资料。
2.自法院受理被申请人强制清算之日起,停止组织被申请人清偿债务。
3.清算期间,不得组织被申请人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清算组接管前,贵方应妥善保管被申请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不得非法处理被申请人账册、文书、数据、印章和证照,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被申请人财产,禁止任何损害被申请人及其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5.如实回答清算组的询问。
二、法律责任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39条的规定:“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资料,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贵方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联系清算组履行交接相关责任义务,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被申请人的前述资料的,或伪造、销毁有关财务证据资料而使财务状况不明的,清算组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相关人员承担。
特此通知。

上饶市科隆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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