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
基础软件
1
国产数据库
套
KingbaseESV8.0(专业版)
人大金仓
2
100000
200000
国产操作系统
V20
统信
10
4000
40000
二
支撑软件
国产中间件
BES
Application Server 9.5
宝蓝德
三
成品软件
财务管理软件
YonBIPV3.0
用友/北京
人事管理软件
V6.07.01
致远/北京
3
档案管理软件
V5.0 信创版
世纪科怡/深圳
80000
4
技术平台
移动开发平台
移动/湖南
380000
四
应用软件
定制开发服务
定制
1266600
五
系统集成服务
系统互通
81500
规范编制
60000
六
数据迁移服务
旧系统数据割接
七
配套设备
标签打印机
台
GE500 带蓝牙功能
得力/浙江宁波
1500
6000
b3s
精臣 /武汉
1600
打印耗材
包
国产/中国
300
900
合计(含税)
2556600
2、采购项目合计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含税):贰佰伍拾伍万陆仟陆佰元整(¥2556600元),最终金额据实结算,最终以结算审定为准,但不得超过本合同总金额。其中合同标的物国产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及打印机耗材的数量乙方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采购,由之产生的费用不得超出本合同暂定总金额。
3、上述金额已经包含乙方因履行合同可能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税费、人工费、设备费、耗材费、安装费、调试费、维护费以及项目建设期内因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在本合同采购清单中无法独立单列需付费的11项第三方伴随产品及服务费用(在线编辑、精细化合同管控电子签章saas服务3000元/年、发票查验服务、票据管理-OCR识别、短信、智能数字电子发票开具、单据识别、云MAS短信年包3000元/年、人事培训学习、人事招聘AI、HTTPS证书),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费用不再增加。
4、上述第3点所含11项第三方伴随产品及服务的费用在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由甲方依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第三方进行服务并独立承担费用,乙方须满足甲方上述权利,并不得凭借交付的成品软件(或定制软件)有排他行为、设置接入门槛、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含对接费)等向甲方或甲方自主选择的第三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上述第3点所含11项第三方伴随产品及服务的费用之外的其他第三方产品及服务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信息系统集成。
(2)数字化经营平台升级改造所需的成品软件(含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信创产品)采购、定制软件交付(需求调研、设计、开发、部署、测试、培训、上线等)、旧系统数据迁移、制度规范编制等工作。
(3)软、硬件配套集成。
(4)其他有助于数字化经营平台正常、稳定运行的配套服务。
系统建设要求应遵循如下标准及要求:
(1)《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25070-2019)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1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和终端隔离产品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9-2015)
《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GA/T684-2007)
《防火墙安全技术要求》(GB/T20281-2015)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等保相关标准的要求。
(2)采购项目的整体功能应当符合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满足报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本项目送审的初步设计、项目可研报告、财评等批复的要求,符合乙方投标文件的各项设计与服务承诺,所涉及的服务具体内容、技术标准、设备清单等相关约定见合同附件包含的相关文件。
(1)《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25070-2019)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1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和终端隔离产品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9-2015)
《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GB/T684-2007)
《防火墙安全技术要求》(GB/T20281-2015)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等保相关标准的要求。
合同的具体条款按照《数字化经营平台升级改造信息化项目采购服务合同协议书-备案》执行。
甲方按上级主管部门据实结算要求支付,以项目货物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上级职能部门结算审定、运维期满四个阶段支付给乙方:
第一阶段:合同中人事管理软件和技术平台2个成品软件及其所需的基础软件、支撑软件通过甲方初验后,甲方支付给乙方项目合同金额25%的款项,即639150元(大写:陆拾叁萬玖仟壹佰伍拾元整)
第二阶段:项目按相关程序通过专家竣工验收后,甲方支付给乙方项目合同金额30%的款项,即766980元(大写:柒拾陆萬陆仟玖佰捌拾元整)。
第三阶段:项目按相关程序通过结算,如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结算无核减,甲方支付给乙方项目合同金额35%的款项,即894810元(大写:捌拾玖萬肆仟捌佰壹拾元整);如审定结算后有核减,则按项目合同金额35%减去核减金额(即894810元减去核减金额)支付。
第四阶段:本项目运维到期,结合考核结果并经双方结算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部分的结算款项。
付款前,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承担但未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维修费等费用。
无。
以基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投标文件经甲乙双方书面认可的《业务技术建设方案》(含补充方案)或其他方案为实施和验收标准。任何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均应由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补充。
1、乙方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进度和系统实际运行的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及时给甲方技术人员、业务人员提供产品原厂商培训服务,培训目标为甲方技术人员、业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系统操作、日常维护等技能,在项目交付及质保期间,乙方每年应免费提供不低于2天的系统二次开发(含客开)技能培训。
2、乙方培训时应提供设备、系统操作说明和日常维护等技术资料。如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需要提供多次免费的再培训。
3、项目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免费运维服务3年,第一年现场常驻人员为2人,第二年现场常驻人员为1人、第三年远程技术支持。质保期间,甲方按项目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质保期满后,甲方另有相关服务需求,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并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服务。
4、免费保修和维护期间,乙方提供7x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快速响应、处理系统发生的各类紧急故障,及时使系统恢复正常。
5、在免费维保期间,乙方应进行日常的巡检、日常数据备份等工作,及时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涉及乙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故障及漏洞,优化、完善、补齐系统业务支撑能力,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6、如因乙方的产品问题,给甲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赔偿。
7、项目其它售后服务及保障服务要求以乙方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方案》载明内容为准。
项目验收程序标准与结算须符合长沙市、宁乡市二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结算相关标准和流程等要求。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即乙方根据甲方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为依据,完成整个系统平台设计、软件开发、安装、调试、集成等,至正常使用,年度维护等。
到货验收:
到货验收是对本项目所有货物到货后(定制软件除外)所进行的验收。到货验收前,乙方需提供相应货物的清单和质量证明文件(成品软件提供真伪验证文件)报监理方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程序组织现场验收。到货验收时,双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如交付的硬件设备与约定不符的,乙方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补足并重新提交检验。到货验收是双方对于到货货物的外观、品牌等进行现场验收,因相应设备及软件尚未投入实际运行,不视为甲方对所有货物质量的认可,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在质保期内履行维保或更换义务。
竣工验收:
①本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提交完整项目验收资料和项目完成情况清单与监理方审查,符合要求后书面报甲方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经过监理方和甲方事先确认过的完整验收资料和竣工报告,并协助甲方进行验收。
②甲方应当于收到竣工验收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按流程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或提出整改意见。甲方提出符合需求范围要求整改意见的,乙方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如甲方提出的未超出相关《业务技术建设方案》、本项目招标及投标文件需求范围内合理整改意见,或因乙方给出的相关《业务技术建设方案》实施后交付的产品或服务经甲方业务部门验证无法满足其业务需求及甲方提出的合理整改意见,但乙方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单位提供整改、维修服务,并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向乙方主张赔偿。
③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④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即进入正常运行阶段,开始提供正式的服务。
⑤项目验收程序标准与结算须符合长沙市、宁乡市二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结算相关标准和流程等要求。
⑥乙方以基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投标文件经甲乙双方书面认可的《业务技术建设方案》(含补充方案)或其他方案为实施和验收标准。任何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均应由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补充。
1、知识产权
(1)甲方对本合同所涉及向乙方采购的知识产权属于乙方的各种软件拥有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管控等自主权,保证本合同使用的软件不会侵犯对方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因履行本合同所开发软件及相关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
(3)甲方保证,对本项目中选用的甲方原有软件拥有相应的使用、修改、升级的权利,严格遵守知识产权及软件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在本合同所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本信息系统,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保证,对于其提供的软件系统拥有知识产权或已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本项目使用乙方提供的软件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应当负责处理索赔或涉诉等各项事宜,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使用于本项目中的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或其他技术,其知识产权原属于乙方的及本项目开发中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甲方无限期不受包括但不限于带宽、账套数、用户数(注册、在线及其他情形类型的用户数)、乙方法人变更等限制免费正常使用。
2、保密
(1)保密期限为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永久。
(2)在保密期限内,甲乙双方均有为对方保密的义务。甲乙双方保证,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和相关业务数据,仅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仅为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人员所知悉。任何一方的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由该人员所属一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均应当按照对方要求,处理所获得的对方有关资料信息或电子文档。
(1)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备的条件。
(2)为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实施提供物质保障。
(3)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表格或系统要求。
(4)指派专人及时参与本项目相关工作。
(5)甲乙双方应当委派人员分别组成项目组,甲方应及时组建监理、软件测评、信息系统等保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测评等团队。
(6)在不违背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设要求前提下,甲方有权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变更、扩展、替换或修改本项目内容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系统的相应功能、提高有关技术参数、变更产品交付或系统安装的时间与地点等。接受监理方审查变更的必要性和依据及变更后事项的落实情况。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及电子版式并可供阅读。
(2)乙方应接受甲方委托的监理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全方位监理,按照本项目的软件、信息系统安全和商用密码测评等第三方测评组织提出的合理建议及要求,完成系统开发、集成、调测、安装。
(3)乙方应当在每项交付2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及监理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安排交付事宜。
(4)乙方有权向甲方有关职能部门调查、了解现有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对本项目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设计,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5)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不符合本项目要求的,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补齐、补正。甲方未按照约定补齐、补正,也未做出合理解释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工作转让或分包给其他服务商,项目所涉及的基础软件(信创操作系统、数据库)、支撑软件、成品软件必须直接由产品原厂商提供解决方案和实施,乙方负责整体方案和系统集成。
(7)乙方所提供的基础软件、支撑软件、成品软件、其它设施和平台及开发工具必须是取得永久正式授权、不引起法律纠纷的产品,因项目需要采购的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和成品软件的实际数量超过招标书标的物数量的视作赠品,享有与永久正式授权产品同等正常使用时限、服务及其他权益。
(8)本项目所涉及技术文件必须满足投标文件要求,须满足甲方业务部门需求并经过业务部门确认,实施的技术文件需经监理方审查通过,并报送甲方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但甲方对技术文件的确认,并不代表免除乙方对技术问题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技术文件一经书面确认,未经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因甲方原因导致交付不能按时进行的,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4、如果乙方交付的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修补整改期间,乙方应当向甲方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5、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不支付剩余价款,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退还甲方已支付全部款项:
(1)未经甲方同意,将本项目转包或者分包第三方完成的;
(2)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
(3)项目交付存在重大缺陷,乙方整改达20天仍无法按约向甲方交付的;
(4)乙方交付的项目成果或提供的服务出现错误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5)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的其他义务的。
6、乙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知识产权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享有知识产权的有关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数据信息、技术资料和文档擅自向第三方披露、转让或许可使用的,乙方除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外,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总金额20%的费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如乙方在本项目中采用不具有自主拥有知识产权且未获得权利人的授权的软件,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乙方除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外,应按合同总金额20%的费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乙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10%的费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价款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数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15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30个日历日内向其他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90个日历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性能、项目实施计划、合同价款、交付日期等的更改以及对材料、设备换用等),甲乙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因甲方提出的变更超出采购需求范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以及造成的乙方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是,乙方因自身原因延误工期,或乙方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行业规范的要求,为保障设备、系统稳定运营而采取的优化调整措施,不得作为工期顺延、主张赔偿的理由。
2、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各自履行完毕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后,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