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三)
工程名称 | 2024P01地块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 招标阶段 | EPC 工程总承包招标 | |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 2.2.4(4)投标人(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之一)类似工程业绩-第 1 种的内容修改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同时满足以下2点要求的业绩:1.高度90米以上(含本数)的民用建筑工程;2.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1.5分。”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 2.2.4(4)投标人(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之一)类似工程业绩-第 1 种-注(1)-e.其他要求修改为:1)、“建筑高度”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高度的计算作如下约定:①、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②、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③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④、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⑤、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不计入建筑高度;2)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上部某一单体建筑采用装配式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0 平方米,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3)多栋单体以连廊连接时,各栋单体的面积分别计算;4)、投标人除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以外,还应提供类似业绩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施工阶段或设计阶段)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或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施工阶段或设计阶段)的原件彩色扫描件;5)、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为单项合同并同时满足①建筑高度90米以上(含本数)的民用建筑和②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但不要求单项合同中同时满足上述①和②业绩特征指标的必须为同一单体建筑(单位工程)。6)、下列(3)中所注的网站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单体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及装配式建筑特征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7)根据《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厦住建建筑〔2024〕10号),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到的类似业绩项目基本信息数据等级显示为“D”或没有显示数据等级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除上传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还应上传业绩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和发票的原件扫描件。如业绩项目没有独立施工许可证的,应上传业绩项目的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证。上传的发票应为预付款或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发票,且上传发票合计金额应不低于业绩项目合同协议书上载明金额 20%。其中,“基本信息数据等级”按以下标准认定:1.根据规定须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业绩的,以该平台的“工程基本信息"模块或“竣工验收”模块中显示的最高数据等级为准;2.根据规定须通过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业绩的,以该平台的“项目信息详情”模块、“基本工程信息”模块或竣工验收相关模块中的最高数据等级为准。上述模块在“数据等级变更记录”中有变更的,该模块数据等级以变更后的为准。 三、招标文件原内容、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 ||||
招标人:厦门国贸房地产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5月11日 | 招标代理机构: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5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