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东南149339号地块0.03亩基站用地出租
金额
25.38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12/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5988
项目编码
2024-CY/01-0212
挂牌金额
253837.5
挂牌日期
2024-12-19
截止日期
2025-01-02
基本信息
项目编码: | 2024-CY/01-0212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东南149339号地块0.03亩基站用地出租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东南 | ||
土地用途: | 草地 | ||
地块-1: | |||
地块名称: | 地块编号: | ||
东至: | 河堤路 | 南至: | 空地 |
西至: | 空地 | 北至: | 空地 |
拟出让面积(亩): (以实际测量为准) |
0.03 |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 否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地上物情况: | 通讯设备间及通讯塔 |
权属信息
权属类型: | 集体 | 所有权人: |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经济合作社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承包方: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7年 | 出让用途: | 通讯基站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前次出让方式: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4-12-19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1-02 | 挂牌总金额(元): | 253837.5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 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处置方法: | ||
处置方法说明: | 其他: |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 253837.5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租金价格35000元/年,每三年递增5%,租金收取方式年付,提前收取租金。 2. 履约保证金3000元,用于保证受让方履行本合同。租赁期间,受让方拖欠租金或其他各项费用,出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 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4. 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实际签署的成交合同的约定为准,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5. 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0.03亩。 2、该标的项目业态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用途为通讯基站。 3、占地四至:东至河堤路;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 4、该标的所占土地性质为草地,规划用途为林草保护区。 5、出让标的用于通讯基站,作为保障民生设施使用。 6、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出让方于30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项目标的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7、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8、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1)受让方应符合有关基站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受让方需保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3)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并在租期到期后30天内向出让方交还场地,出让方进行必要的现场协调和监督,达到属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环保规定。 |
交易服务会员使用情况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交易服务会员: | ||
经办人: | 电话: |
专业服务会员使用情况
交易所联系方式
联系人: | 张博 | 联系电话: | 15010375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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