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kfcg-2020070801852
预算金额245.00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00708018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农业农村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江山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松材线虫病防治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00708018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松材线虫病防止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预计择伐除治7000株,预算单价245元/株 534 122820
 合计金额小写: 122820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贰万贰仟捌佰贰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松材线虫病防治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预计择伐除治534株,预算单价230元/株 534 122820
合计金额小写:122820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贰万贰仟捌佰贰拾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7-17 —— 2020-10-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为长沙市开福区2019年度(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松材线虫病防控服务项目

清理枯死松木:全面集中(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清理枯死松木(感病木、衰弱木、疑似木)并除害处理。至2020年3月31日前枯死松木(感病木、衰弱木、疑似木)实际清理株数为基数(预估为534株);胸径在8cm以下枯死木不计入清理株数,但乙方需无条件免费代为除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1、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农业农村局(集中国库支付)

2、付款方式:4月份对实际枯死木清理除治工作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支付给枯死松木除治金额的70%,10月份对年度防治经第三方机构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支付至当年实际已完成工程量总价款的80%;下一年度秋季普查完成后支付剩余20%合同金额,如下一年度10月秋季普查,如发现当年枯死松木超过上年度基数的70%,认定为防治质量不合格,不支付中标人剩余费用)。【年度实际枯死木清理除治费用=∑实际验收合格株数*每株中标单价;年度实际飞机防治费用=∑实际验收合格亩数*每亩中标单价。实际验收合格数量以验收报告数据为准。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栖凤路支行(湖南江山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598973856857)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林生发〔2018〕110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湘林防〔2019〕7号)相关文件要求,服务技术要求如下:

枯死松木清理技术要求:中标人需组织专业施工队伍在2020年3月31日前将合同约定防治范围内的枯死松木(感病木、衰弱木、疑似木)进行除害处理。除治过程严格按照“一查二砍三清四碎(或烧)五包六捆七埋八标”的技术操作程序和要领进行。

(一)“一查”,查清枯死松树的数量、地点并认真登记到街道、村(社区)、组、小班(或小地名),将所有需要采伐的疫木编号,依号除治,防止漏伐;

(二)“二砍”,即:将枯死松树砍除,树蔸保留不超过5厘米;

(三)“三清”,即:将砍伐的枯死松树树干及1厘米粗以上的枝条全部清理干净;

(四)“四碎/烧”,即:将清理的疫木主干及1厘米粗以上的枝条全部转移至固定场地进行粉碎处理,处理后的颗粒物最大粒径不超过0.8cm;不便于转运下山的山场区域,选择安全适宜的地点焚烧处理,做好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做到“火不离人、火灭人走”,并及时清理现场(疫木焚烧需获得市或区蓝天办备案同意);

(五)“五包”,即:在伐桩上施放1-2粒磷化铝(放磷化铝时,施药人需注意安全,配带口罩和手套,以防药物中毒),再用0.8mm厚的整张塑料薄膜全部包住树桩;

(六)“六捆”,即:用细绳将整张塑料薄膜捆紧于树蔸;

(七)“七埋”,即:在包好塑料的伐桩上埋土30厘米以上;

(八)“八标”,即:在熏蒸薄膜土堆上设置带有编号的警示标牌,要注明剧毒标示,防止人为破坏及人畜中毒。

(九)年度的除治作业结束后,所有原始作业记录、图片资料交采购人进行存档备案。除治全过程需接受采购人安排的旁站式监管人员现场监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合同签订后至2020年3月31日枯死松木(感病木、衰弱木、疑似木)实际清理株数为第一年度基数(预计为534株),要求2019年度(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秋冬季因松材线虫病致死的枯死松木发生数量较上一年度基数下降30%以上且疫情小班面积下降30%以上。特别说明:非松材线虫病原因造成的死亡松树不得计入考核指标(如割脂、火烧木、冰雪和干旱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其它林业病虫害等造成的松树死亡)。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防治人员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工作,乙方会对其防治人员的工作负责。由于未遵守本招标文件规定,不服从甲方管理造成项目延误或责任事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则制度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防治人员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若在防控期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或因防治人员的行为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防治人员在防治过程中要服从甲方的管理,接受甲方的监督。注意施工安全,防止发生火灾和人身意外事故。乙方必须特别注意在林区施工时的森林防火安全,严禁在林区搭建临时食宿设施;同时不得对水源保护区造成污染,遵守有关安全保护规程,如有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4、乙方必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注意自身及周边安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事故的处理和费用。

5、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作业人员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造成第三者伤害责任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6、乙方必须保证有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专业人员参与本项目的防治工作,项目总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以及熟悉病虫害防治工艺,规范操作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

7、乙方提供的防治工艺、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技术指标要求不得低于本招标项目提供的服务内容要求。

8、为严格规范作业管理,确保松木枯死木作业施工质量,现场作业采购单位委派专人进行旁站式监管,严格监管作业施工。一旦被发现施工过程中未按技术要求进行作业施工的,应及时整改。如因此造成损失与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9、作业过程中要避免造成第三方损失,如遇赔青、财物损毁等情况,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10、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退出或转包工程,否则甲方可以拒付未结算部分的工程款,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依法对乙方进行经济责任甚至法律责任追究。

11、在承包期内,甲方可以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情况与松材线虫病实际动态变化情况调整实施方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调整实施方案后,超过或低于绩效承包合同约定范围与工程量的部分,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在项目实施中所有本项目所需的设备(包括软件)、人工、物料耗材、培训、保险、税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7.违约责任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故不能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必须进行合同条款调整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经协商同意后,以增补新合同的方式后继续执行新的合同条款。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单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的损失包括守约方聘请律师处理争议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故不能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必须进行合同条款调整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经协商同意后,以增补新合同的方式后继续执行新的合同条款。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单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的损失包括守约方聘请律师处理争议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滨河北路筒车坝泵站 地址: 湘府中路198号
法定代理人: 吕宏凯 法定代理人: 陈娟
委托代理人: 吴壮聪 委托代理人: 刘俊杏
电话: 0731-84558141 电话: 0731-85560723
传真: 0731-84558141 传真: 0731-85560723

附件列表
  1. 开福区--招标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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