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新站高新区少荃湖北部片区及磨店家园配套路网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7077.55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6/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afxgz00986
预算金额7077.55万元
招标联系人纪鑫鑫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工0551-65777661
公告正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新站高新区少荃湖北部片区及磨店家园配套路网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2023-06-14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新站高新区少荃湖北部片区及磨店家园配套路网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新站高新区少荃湖北部片区及磨店家园配套路网绿化工程施工

项目编号:2023AFXGZ00986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3524

开标(采购)日期:2023年613

新站高新区少荃湖北部片区及磨店家园配套路网绿化工程施工(评定分离)定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瑶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合肥市新站高新区荃湖北路与高皇山路交口东侧50米路南侧

投标报价:柒仟零柒拾柒万伍仟伍佰贰拾叁元肆角捌分(小写:70775523.48元)

质量:合格

工期:1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7号富邻广场B座12楼

投标报价:柒仟零柒拾柒万伍仟伍佰贰拾叁元肆角玖分(小写:70775523.49

质量:合格

工期:1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海大道15号

投标报价:柒仟零柒拾柒万伍仟伍佰贰拾叁元肆角玖分(小写:70775523.49 

质量:合格

工期:1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金浦路15号

投标报价:柒仟零柒拾柒万伍仟伍佰贰拾叁元肆角玖分(小写:70775523.49元) 

质量:合格

工期:1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和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金尚路99号

投标报价:柒仟零柒拾柒万伍仟伍佰肆拾贰元柒角玖分(小写:70775542.79元) 

质量:合格

工期:1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工程施工一批。

招标(采购)人名称:合肥新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10层

联系人: 纪鑫鑫

联系方式:0551-64283128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0551-65777661

公示期:2023年614日至2023年619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休息)向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书面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507室,联系电话:0551-65777680。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2023年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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