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3年杭州市“产业智理”平台建设项目等保测评和密评服务采购公告
金额
10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0/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0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3/10/25
公告正文
一、采购项目名称
2023年杭州市“产业智理”平台建设项目等保三级评测及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二、采购方式
根据《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杭经信计财〔2023〕5号)文件规定,采用局内采购。
三、采购预算
10万元。
四、采购内容要求
对2023年杭州市“产业智理”平台建设项目进行等级保护三级测评及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出具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密码建设方案评审报告及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符合相关要求的材料。
五、采购供应商应具备的资质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特定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格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包含本次采购范围;
(2)具有《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证书》;
(3)为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42号)《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试点机构目录》单位;
(4)具备其他相关资质;
3.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采购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联系人
1.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0月25日10时00分
2.联系人:金子倩,电话:85257075
3.份数:一式四份
4.投标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A座1713室
七、采购评审会时间与地点
1.时间:2023年10月25日10时00分
2.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A座17楼
八、采购供应商(成交单位)须知
(一)采购供应商有违反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委纪检组列入不良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我委组织的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采购供应商之间如有恶意串通或非法排挤其他采购供应商的行为,涉嫌不公平竞争的,取消本次采购资格。
(三)采购供应商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提供虚假信息及相关资料和文件的,中止其今后3年委内项目采购资格,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必要时追究供应商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采购成交供应商应承诺对本项目资金进行单独设账核算(设备采购、集中采购除外);承诺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配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延伸审计、绩效评估,按要求全面、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能单独设账的,或不配合相关审计、评估工作的,取消其今后3年委内项目采购资格。
(五)项目实施完毕后指定时间内(设备采购、集中采购、课题及编纂项目除外),采购成交供应商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明细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报项目实施处室。
附件:1.采购供应商响应文件参考格式.docx
2.评审标准.docx
2023年杭州市“产业智理”平台建设项目等保三级评测及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二、采购方式
根据《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杭经信计财〔2023〕5号)文件规定,采用局内采购。
三、采购预算
10万元。
四、采购内容要求
对2023年杭州市“产业智理”平台建设项目进行等级保护三级测评及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出具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密码建设方案评审报告及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符合相关要求的材料。
五、采购供应商应具备的资质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特定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格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包含本次采购范围;
(2)具有《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证书》;
(3)为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42号)《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试点机构目录》单位;
(4)具备其他相关资质;
3.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采购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联系人
1.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0月25日10时00分
2.联系人:金子倩,电话:85257075
3.份数:一式四份
4.投标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A座1713室
七、采购评审会时间与地点
1.时间:2023年10月25日10时00分
2.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A座17楼
八、采购供应商(成交单位)须知
(一)采购供应商有违反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委纪检组列入不良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我委组织的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采购供应商之间如有恶意串通或非法排挤其他采购供应商的行为,涉嫌不公平竞争的,取消本次采购资格。
(三)采购供应商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提供虚假信息及相关资料和文件的,中止其今后3年委内项目采购资格,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必要时追究供应商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采购成交供应商应承诺对本项目资金进行单独设账核算(设备采购、集中采购除外);承诺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配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延伸审计、绩效评估,按要求全面、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能单独设账的,或不配合相关审计、评估工作的,取消其今后3年委内项目采购资格。
(五)项目实施完毕后指定时间内(设备采购、集中采购、课题及编纂项目除外),采购成交供应商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明细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报项目实施处室。
附件:1.采购供应商响应文件参考格式.docx
2.评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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