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合肥市市区低运量轨道交通L1线工程初步设计答疑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6/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bffbz01263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蔡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工0551-66223921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市区低运量轨道交通L1线工程初步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4BFFBZ01263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6月1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市区低运量轨道交通L1线工程初步设计补疑1
(2024BFFBZ01263)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详细评审标准P66页,项目组人员配置中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P145页初步设计人员配备要求表中,项目负责人要求为结构专业。一般建筑专业人员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证书,请问项目负责人专业要求是结构,还是建筑或结构均可?
答:项目负责人专业要求为结构专业。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详细评审标准P66页,项目组人员配置中项目负责人与各专业负责人不得兼任。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P149页,(四)其他要求中,上述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可兼任一名专业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不可兼任。请问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以兼任一名专业负责人?
答:除项目负责人可兼任一名专业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不可兼任。
3、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P145页初步设计人员配备要求表中,要求弱电专业负责人在业绩中承担相应专业负责人(或副总体)职务,因各地建设单位要求及设计单位内部专业设置叫法不同,弱电一般为通信或信号专业负责,请问弱电专业负责人提供通信或信号专业负责人(或副总体)业绩是否视为满足业绩要求?
答:弱电专业负责人提供通信或信号专业负责人(或副总体)业绩可视为满足业绩要求。
4、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P146页初步设计人员配备要求表中,要求概算专业负责人在业绩中承担相应专业负责人(或副总体)职务,因各地建设单位要求及设计单位内部专业设置叫法不同,概算一般称为“工经”或“工程经济”专业负责,请问概算专业负责人提供工经或工程经济专业负责人业绩是否视为满足业绩要求?
答:提供工经专业负责人业绩可视为满足业绩要求。
5、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P147页初步设计人员配备要求表中,管线设计专业负责人在业绩中要求至少具有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中线路长度不少于3公里的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和排水工程设计业绩,且在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因城市轨道交通、低运能系统工程总体总包(或设计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总承包)业绩也包含了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和排水工程设计业绩,请问自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单个合同中线路长度不少于3公里的城市轨道交通、低运能系统工程总体总包(或设计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总承包)业绩中担任管线设计专业负责人,是否也满足本项目管线设计专业负责人业绩要求?
答:自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单个合同中线路长度不少于3公里的城市轨道交通、低运能系统工程总体总包(或设计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总承包)业绩中担任管线设计专业负责人,满足本项目管线设计专业负责人业绩要求。
6、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P147页初步设计人员配备要求表中,道路交通专业负责人在业绩中要求至少具有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中线路长度不少于3公里的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和排水工程设计业绩,且在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因城市轨道交通、低运能系统工程总体总包(或设计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总承包)业绩也包含了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和排水工程设计业绩,请问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单个合同中线路长度不少于3公里的城市轨道交通、低运能系统工程总体总包(或设计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总承包)业绩中担任道路交通专业负责人,是否也满足本项目道路交通专业负责人业绩要求?
答:自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单个合同中线路长度不少于3公里的城市轨道交通、低运能系统工程总体总包(或设计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总承包)业绩中担任道路交通专业负责人,满足本项目道路交通专业负责人业绩要求。
7、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P148页初步设计人员配备要求表中,勘察专业负责人在业绩中要求具有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城市轨道交通(或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工程或铁路工程)勘察或勘察设计业绩,单个合同中线路长度不少于3公里,且在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请问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城市轨道交通(或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工程或铁路工程)总体总包(或设计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总承包)包含勘察内容的业绩,单个合同中线路长度不少于3公里,且在项目中担任勘察专业负责人,是否也满足本项目勘察专业负责人业绩要求?
答: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城市轨道交通(或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工程或铁路工程)总体总包(或设计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总承包)包含勘察内容的业绩,单个合同中线路长度不少于3公里,且在项目中担任勘察专业负责人,满足本项目勘察专业负责人业绩要求。
8、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P148页初步设计人员配备要求表中,物探专业负责人在业绩中要求具有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城市轨道交通(或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工程或铁路工程)物探业绩,且单个合同中线路长度不少于3公里,且在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请问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城市轨道交通(或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工程或铁路工程)总体总包(或设计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总承包)包含物探内容的业绩,且单个合同中线路长度不少于3公里,业绩中担任物探专业负责人,是否也满足本项目物探专业负责人的业绩要求?
答: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城市轨道交通(或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工程或铁路工程)总体总包(或设计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总承包)包含物探内容的业绩,且单个合同中线路长度不少于3公里,业绩中担任物探专业负责人,满足本项目物探专业负责人的业绩要求。
9、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文件格式中P159页《联合体协议书》中第6项安全质量界面划分及各方职责、第7项农民工管理界面划分及各方职责、第8项计量申请、资金拨付各方职责是针对施工项目,本项目是否填“/”即可?
答:请投标人自行考虑,若不涉及填“/”即可。
10、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文件格式中P191页《设计费用清单》未提供相关模板,是否提供?还是否投标人自拟即可?
答:不提供,请投标人自拟。
11、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概况为:“本工程线路全长约17.8km,共设车站20座(包含换乘站5座)。”
《合肥市市区低运量轨道交通L1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简本》中的项目概况为:“本工程线路全长约17.9km,共设站20座(含预留站3座)。全线包含换乘站5座。L1线计划分期实施,一期工程范围:天水路站-荃湖北路站(含),线路长约15.1km,设站16座(含预留车站2座);二期工程范围:荃湖北路站(不含)-高车路站,线路长约2.8km,设站4座(含预留车站1座)。”两者的线路长度、近期实施车站数量、是否分期实施均不一致,以哪个概况为准?
答:本项目正在报批,当前按招标文件描述考虑。具体以后期批复文件规模为准。
12.招标文件P42页3.7.1投标文件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但P153页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空白,如文件及图纸纸张大小、字体及字号等,是否自拟即可?
答:投标文件应按照第六章整章内容进行编写,按招标文件评审办法要求提供对应证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1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P98页(10)负责提供设备招标、施工招标、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招标等的有关技术资料,不在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内,是否可以删除?
答:不得删除。
1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P120页《初步设计》文件中的轨道工程、主变电所与本项目不符,是否可以分别改为轨道梁、变电所?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P120页《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成果文件》文件中的轨道工程和主变电所,可以分别改为轨道梁、变电所。
15、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P137页《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度》中施工图与招标范围不一致,建议改为初步设计。
答:对应内容可以改为“初步设计”。
16、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P141页9)轨旁辅助设备,各系统设计方案中轨旁辅助设备通常不会单独成一个章节,轨旁辅助设备的内容是否可以含在其他各个专业的章节中?
答:轨旁辅助设备的内容可以含在其他各个专业的章节中。
17、请问技术部分为明标还是暗标?
答:明标。
第二部分:更正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5.2“开标程序”中“☑(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再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现更正为:
“☑(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或定价)。”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1.2定标候选人排序方法”“评审标准”内容更正为:
“1.通过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为N,按以下规则确定:
(1)当N<3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2)当N=3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备竞争性作出判断,若具备竞争性,可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若不具备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3)当3<N≤7家时,推荐3家。
(4)当N>7家时,推荐5家。
2.N>3时,按以下情况进行推荐:
综合评价结果为好的投标人家数为X;
综合评价结果为较好的投标人家数为Y;
拟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为M(3家或5家)。
(1)当X=M时,则综合评价结果为好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2)当X>M时,则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从综合评价结果为好的投标人中确定定标候选人:
①技术、商务、报价评价结果:AAA优于AAB(或ABA,或BAA),AAB、ABA与BAA三者不区分优先顺序;
②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③技术评审标准部分得分高的优先;
④商务评审标准部分得分高的优先;
⑤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定标候选人。
(3)当X<M,则综合评价结果为好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剩余M-X个定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从综合评价结果为较好的投标人中确定定标候选人:
①技术、商务、报价评价结果:ABB、BAB、BBA优于BBB,ABB、BAB与BBA三者不区分优先顺序;
②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③技术评审标准部分得分高的优先;
④商务评审标准部分得分高的优先;
⑤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定标候选人。
(4)当X+Y<3,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5)当3≤X+Y<5,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符合规则的实际家数。”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中“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说明”第1条“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商务评审标准、技术评审标准中每一项评审因素均根据所对应评审标准进行赋分。投标人第2.2.2(1)目商务文件评审标准各评审因素(不含“投标人业绩匹配度”)的最终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评审因素的打分平均值确定;投标人第2.2.2(1)目商务文件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匹配度”评审因素最终得分计算详见附件3;投标人第2.2.2(2)目技术文件评审标准各项评审因素最终得分计算详见附件2”
现更正为:
“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商务评审标准、技术评审标准中每一项评审因素均根据所对应评审标准进行赋分。投标人第2.2.1(2)目商务文件评审标准各评审因素(不含“投标人业绩匹配度”)的最终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评审因素的打分平均值确定;投标人第2.2.1(2)目商务文件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匹配度”评审因素最终得分计算详见附件3;投标人第2.2.1(1)目技术文件评审标准各项评审因素最终得分计算详见附件2。”
4、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二节定标办法“3.定标因素”中“(5)拟派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能力与履约水平;(6)施工组织措施的针对性、可行性。 ”
现更正为:
“(5)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能力与履约水平;(6)设计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蔡工
联系方式:0551-62662790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21、66223831
2024年6月2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8日
附件:合肥市市区低运量轨道交通l1线工程初步设计-补疑1-0628.pdf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