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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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口腔专项巡诊便携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我方就该项目进行需求公示,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采购活动。如对该项目公示内容存有意见,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于公示截止时间前发送到邮箱,并同时在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与意见建议。(仅为需求公示,无须报名)。
一、项目名称:2包口腔专项巡诊便携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3-JQXWGX-W3021(1-2)
三、项目概况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预算单价(元) | 预算总价(元) | 分包方案 | 采购编码 | 物资编目码 |
1 | 桌面级齿科专用打印机 | 台 | 1 | 138000 | 138000 | 第1包 13.8万元 | A322205 | 864798467 |
2 | 口腔数字印模仪 | 台 | 1 | 330000 | 330000 | 第2包 33万元 | A322205 | 864798467 |
针对基层口腔治疗设备缺乏、口腔疾病多发的现状,拟为口腔科配备2类便携口腔医疗设备,共2包,共预算46.8万元。具体技术参数见附近1.
附件1技术参数.docx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是指中国境外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商务要求
(一)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1.供应商所供的货物,其质量技术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最新技术标准,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
2.供应商所供货物的所有技术参数,必须与其投标文件相一致。
3.供应商所供的货物,须为原厂生产的原包装未经使用的全新正品。
4.供应商对货物的质量负完全责任,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全部负责。
5.在设备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对产品提供2年现场免费维护服务和免费升级服务。
6.若设备需连接院内LIS系统等信息系统,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产生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7..供应商承诺免费安装实施,实施前须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进度表、及针对相关科室使用人员的详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以技术验收文档形式移交给医院。
8.质保期内定期上门了解使用情况并及时解决问题,每年对设备进行2次免费保养及养护。
9.供应商服务响应时间为7*24小时,设备发生故障,须2小时之内作出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48小时内修复。
10.提供备品备件,如需更换配件,质保期内免费更换维修,质保期外提供配件价格符合市场平均价格。
(二)交货期限、地点及方式要求
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内完成供货、安装。
交货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六、项目技术要求
见附件1。
附件1技术参数.docx
七、意见反馈
1.如有任何意见建议,须在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我方,并同时在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与意见建议。递交要求:
(1)邮件主题:×××采购项目××公司反馈资料;
(2)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授权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
(3)邮件附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2)
附件2-意见反馈表.docx,加盖单位公章,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发送至邮箱cgk994104@163.com。
2.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于项目整体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4.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5.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方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方也不作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等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八、公示期限
2023年11月24日至12月1日
九、需求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余助理
电话:0931-8994104 0931-899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