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平安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四期)建设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3/06/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松滋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名称:松滋市平安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四期)建设项目(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地  址: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68号
被投诉人:松滋市公安局
地  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贺炳炎大道1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对“松滋市平安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四期)建设项目(第二次)”的招标文件,于2023年5月26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松滋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松滋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年5月26日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5月29日向松滋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一)投诉事项
松滋市平安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四期)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与松滋市平安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四期)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一致。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设定及要求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具体诉求:
1.400万像素结构化网络摄像机技术参数;
2.网络高清球型结构化摄像机技术参数;
3.云存储技术参数;
4.车体分析智能服务软件技术参数;
5.智能视频分析服务器技术参数;
6.视频云车辆大数据应用平台技术参数。
(二)投诉请求
1.请求公示设计、财评阶段参数,以证明是否与招标参数一致。确保参数要求设置的合法合规。保证项目招标公平、公正。
2.删除招标文件无设计依据的参数,按设计方案进行招标。
(三)事实依据
被投诉人于2023年4月6日做出质疑答复,并提供了设计阶段向三家以上厂商的参数咨询函作为佐证。经核对,该咨询函所列的参数与本次招标文件以及我方质疑函中列出的技术参数要求并不一致。因此,我方认为该质疑回复无法有效证明有三家及以上业界主流厂商可以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对应产品全部参数要求;招标文件中的设计参数设定及要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时我方有理由推论,设计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设定及要求被修改后用于招标文件中,以达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目的。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后,于5月29日下达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并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书面说明,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招标文件等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于6月5日向投诉人发出了《关于政府采购投诉补正材料通知书》,6月9日投诉人补充了补正材料。6月6日本机关在荆州市组织召开了投诉调查论证会,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随机抽取3名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专家论证,3名评审专家针对投诉事项一致认为:①本项目具有独立的设计方,且招标文件参数设置及调整情况已经设计方审核同意,程序合理合法,招标文件为合法程序产生,具备法律效力。②本项目设计文件属于内部文件,不属向社会公开公布的内容。设计方提供了3家生产厂家提供的书面函件,函件均说明其生产能力和技术实力足以生产制造满足本项目所需产品,且能取得相关检测报告,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问题。③本项目随着时间和技术的进展,对部分参数进行调整和修正属正常设计工作范畴,并非无依据调整,且这一工作属内部工作,依流程进行不受其他因素干扰。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滋市财政局
2023年06月19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