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SMU-WT2022111(招标文件编号:SMU-WT2022111)
二、项目名称:西南民族大学干部管理平台建设(二期)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2号楼318室
中标(成交)金额:32.8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 西南民族大学干部管理平台建设(二期)采购服务 |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含两部分:①西南民族大学干部信息管理平台部分模块的升级改造,本次升级改造主要包含机构信息管理、干部信息管理、干部挂职管理、干部后备管理、政策法规文件。②新建干部指标与考核管理子系统,实现线上Web端、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填报等多种方式完成测评填报,通过图形化自定义构建报表模式,灵活的输出各种报表等详见磋商文件。 | 1、干部数据集整合应用,互联互通;升级西南民族大学干部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各级各类干部信息的精准了解和掌握,为选人用人工作提供更充分的依据,同时实现对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培训、挂职以及后备等的数据化管理。 2、集约化多业务管理,统一维护;系统将依托于安全与权限管理体系,新建干部考核管理子系统,通过干部信息管理平台与考核子系统之间实现数据交互; 3、数据标准化建设;基于中组部《全国组织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体系标准》建立健全干部工作基础数据标准,统一干部工作管理数字语言。 4、数据完整化建设;完善干部基础数据管理,整合单一化、碎片化、闲置化的干部基础数据,便于精准筛查与数据关联化建设等详见磋商文件。 |
合同签定90日历日以内 | 系统建设必须符合《中组部全国组织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体系标准》的各项字段、数据集规范。必须符合信息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的要求等。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魏星、叶桄希、沈剑峰(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下浮20%收取,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3936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西南民族大学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航空港开发区大件路文星段168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付老师、晏老师;联系电话:028-855229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A座1501-1502、1508-1510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贾静、郝诗琪;联系电话:028-86266520、86266522、86246522、83199376转603、6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贾静、郝诗琪
电 话: 028-86266520、86266522、86246522、83199376转603、620
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是否允许进口 | 所属行业 |
01 | 干部管理平台升级改造 | 1套 | 否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2 | 新建干部考核管理子系统 | 1套 | 否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采购预算:33万元;本项目最高限价:33万元;说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报价将被拒绝。 |
2 |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采用人民币报价。 |
3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4 | 是否允许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 不允许 |
5 | 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 |
6 | 报价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120日历天。 |
7 | 供应商应提交的文件(实质性要求) | 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3、电子文档1份。 |
8 |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9 |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 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合同签订后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5%。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西南民族大学账号:51001446439059555888开户行:建行成都武侯支行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履约保证金。采用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保函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成交人名称、项目名称(如有分包,则应当按包件分别出具保函并写明包件号);(2)保函需明确受益人为“西南民族大学”;(3)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不低于本项目要求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4)保函担保的有效期应不短于本项目的履约期限;(5)在收到采购人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保函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履约保证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采用非保函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采用保函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担保有效期后,担保责任终止。递交和退还保函原件时乙方须到甲方现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采购人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11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于非专门面中小企业的项目,对满足下述3种情形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小微企业划型符合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相应标准,按照采购文件的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2、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
12 |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实质性要求) | 供应商注册地在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综合得分相同时,排名优先。 |
13 |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截止时点及使用规则(实质性要求)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截止时点:同资格审查时间。使用规则:磋商小组将于资格审查时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属于联合体的,其中任意一方的信用信息不满足要求,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
14 | 信息安全产品(实质性要求) | 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如投标产品中涉及信息安全产品,应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
15 | 成交结果公告 | 成交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 |
17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邮件通知)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联系人:何女士联系电话:028-86266522/86266520/86246522-602 |
18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的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其他部分的询问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联系人:贾静、郝诗琪联系电话:028-86266522/86266520/86246522/83199376-603、620 |
19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代理机构可转达),其他部分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联系人:贾静、郝诗琪联系电话:028-86266522/86266520/86246522/83199376-603、620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供应商质疑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并使用财政部下发的《质疑函》范本。 |
20 | 代理服务费 | 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下浮20%收取,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缴费账户:账户名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银行名称:招商银行成都锦官城支行账号:128903954510601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 |
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
行。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统计局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财政部 |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 |
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
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 |
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
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
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 |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
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
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 |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 |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
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 |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
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
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 |
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 |
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 |
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 |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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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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