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WXLX202211003-X03]县前西街(春申路-解放西路)品质提升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重发公告第2次)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08/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无锡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朝阳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孙工0510-82726048
标书截止时间2023/08/15
投标截止时间2023/09/11
公告正文
[WXLX202211003-X03]县前西街(春申路-解放西路)品质提升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重发公告第2次)
信息发布时间:2023-08-10 16:10:06
来源: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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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招标公告 | ||||||||||||||||||||||||||||||||||||||||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 ||||||||||||||||||||||||||||||||||||||||
县前西街(春申路-解放西路)品质提升项目(项目名称)EPC工程总承包 标段招标公告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县前西街(春申路-解放西路)品质提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关于下达2022年政府投资计划-县前西街(春申路-解放西路)品质提升项目的通知 锡政园财[2022]56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其他国有: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无锡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朝阳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2.1.1建设地点:无锡市梁溪区 | ||||||||||||||||||||||||||||||||||||||||
2.1.2建设规模:县前西街(春申路-解放西路)品质提升项目位于无锡市梁溪区,为城市二、三级主干路,总体呈东西走向,东起解放西路,西至春申路,全长约1090米。本次实施内容为对道路、桥梁、架空线、景观、井盖、照明、交通设施、附属配套进行品质提升。项目总投资6400万元。 | ||||||||||||||||||||||||||||||||||||||||
2.1.3合同估算价:6400.0 万元 | ||||||||||||||||||||||||||||||||||||||||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465 日历天。 | ||||||||||||||||||||||||||||||||||||||||
设计开工日期:2023年09月15日 09:00,施工开工日期:2023年10月15日 09:00, | ||||||||||||||||||||||||||||||||||||||||
工程竣工日期:2024年12月23日 09:00 | ||||||||||||||||||||||||||||||||||||||||
2.1.5其他:(1)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必须为设计单位;(2)所有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的在职员工;(4)申请人为联合体的,其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6)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7)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缴纳。(8)联合体单位下载招标文件的时候,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投标、中标阶段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可咨询新点软件公司) | ||||||||||||||||||||||||||||||||||||||||
2.1.6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产品定位要求;设计文件符合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格式的要求,完整齐全。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 ||||||||||||||||||||||||||||||||||||||||
2.2招标范围: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限内的保修等全部工作。具体包括(1)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项目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涵、管线综合(雨水、污水、电力)、管线施工图(雨水、污水、电力等)、照明、景观绿化、交通设施等工程。(2)项目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涵、管线(雨水、污水、电力)、交通管理(交通转换围挡、交通组织)、照明、景观绿化、交通设施、场地准备及临时配套工程等工程;(3)项目建设部分的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等;(4)项目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5)组织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实施、办理项目相关所有手续、办理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验收合格后配合发包人移交工程及全部验收资料。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 ||||||||||||||||||||||||||||||||||||||||
资质条件: | ||||||||||||||||||||||||||||||||||||||||
(1) | ||||||||||||||||||||||||||||||||||||||||
(2)(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或者[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 或者[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B)施工资质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 ||||||||||||||||||||||||||||||||||||||||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 ||||||||||||||||||||||||||||||||||||||||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 ||||||||||||||||||||||||||||||||||||||||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 ||||||||||||||||||||||||||||||||||||||||
(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或者[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 或者[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 ||||||||||||||||||||||||||||||||||||||||
(B)施工资质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 ||||||||||||||||||||||||||||||||||||||||
2、财务要求:2020 至2022 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 ||||||||||||||||||||||||||||||||||||||||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自2020年8月10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4800万元的城市道路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EPC 总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以上材料缺一不可, 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B)设计业绩要求:自2020年8月10日以来承担过建安费或总投资≥4800万元的城市道路工程项目的设计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 明)及合同,两者缺一不可。业绩有效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C)施工业绩要求:自2020年8月10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4800万元的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 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 似工程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示工 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 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 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 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 ||||||||||||||||||||||||||||||||||||||||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 ||||||||||||||||||||||||||||||||||||||||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 ||||||||||||||||||||||||||||||||||||||||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自2020年8月10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4800万元的城市道路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提供工程中标 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EPC 总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 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 能证明为同一工程, 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 收时间至本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 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 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 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 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 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B)设计业绩要求:自2020年8月10日以来承担过建安费或总投资≥4800万元的城市道路工程项目的设计业绩。若在工程总承包业绩中担任设计负责人,可作为设计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及合同,两者缺一不可。业绩有效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若上述资料中均无法体现项目负责人的,则需提供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项目人员配备表的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至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的业绩证明材料的合同中。(上述证明材料均 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C)施工业绩要求:自2020年8月10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4800万元的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 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予以明确。 | ||||||||||||||||||||||||||||||||||||||||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予以明确。 | ||||||||||||||||||||||||||||||||||||||||
7、其他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职业资格的); 2)设计负责人: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施工负责人: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必须在本单位注册满三个月且无在建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单位员工(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是牵头单位员工),设计负责人及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单位员工(若为联合体投标,设计负责人必须是设计单位员工),提供企业为其缴纳的 2023 年5月~2023 年7月的社保缴费证明。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及施工项目负责人均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b、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c、施工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 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 自2021年08月10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2022年08月10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23年05月10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1900年01月01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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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08月10日 17:00 时至2023年08月15日 23:59 时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下载招标文件,工具软件使用费100 元,售后不退。 | ||||||||||||||||||||||||||||||||||||||||
4.2 本项目不办理招标文件的邮寄。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09月11日 9时30 分,地点为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 ,投标文件递交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 ||||||||||||||||||||||||||||||||||||||||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6.评标方法 | ||||||||||||||||||||||||||||||||||||||||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具体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详见招标文件 | ||||||||||||||||||||||||||||||||||||||||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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