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专业档案库房建设空调新风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70.9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7/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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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420003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鼎立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专业档案库房建设空调新风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420003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安装调试合格。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189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中标人须将所有产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所有设备原厂封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现场拆封验货才能进行安装调试。 若乙方未能按时、定点交货,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安装施工并调式验收合同,乙方将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乙方向装修改造施工单位赔偿相应的窝工损失。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2862.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1202.9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设备安装完成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结算金额的65%(结算金额以长沙市公安局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477.1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余款。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桂园支行(湖南鼎立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7319080526102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质量要求 1.1乙方应提供所代表品牌厂商原装、全新的、符合国家及用户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的设备。 1.2产品包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备的包装均应有良好的防湿、防锈、防潮、防雨、防腐及防碰撞的措施,并适宜项目实施地点的气候条件。产品包装箱号与货物出厂批号一致,包装符合同等相关标准,货物要求有包装材料保护运至现场,凡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3乙方提供的产品须符合产品厂家的出厂标准和相应质检证书,并在供货时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文档资料等有关文件。 1.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完整地履行质保期内的免费现场维修服务承诺。 1.5本项目质保期限自项目整体终验合格之后开始计算,整体质保期为陆年。在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免费维修(含配件、人工及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其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能在质保期内履行承诺,甲方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行使相应权利。 1.6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货物有其它潜在缺陷及乙方使用了不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乙方必须更换,并达到招标文件要求。 1.7在质保期头三个月内,如货物(各独立整机)有严重制造质量的问题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免费予以更换;在质保期内,如同一货物出现三次质量问题,乙方需免费予以更换,以保证甲方设备正常运行。 1.8如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时间无条件将货物退场,且所属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应另行组织,按时运输合格产品到采购人指定的安装现场。 1.9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和能源管理体系,并将良好的质量管理和能源管理体系运用在产品生产、产品检验、产品试验、产品调试、能源方针、能源目标上,确保产品高质量低能耗。 2.施工要求 2.1乙方应编制一份为保证本项目工作按期完工的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确认后严格执行。 2.2甲方将为乙方提供施工临时电源水源以及施工物品存放的场地,但不负责物品的保管;甲方不提供住宿场地和饭堂搭食,乙方自行解决施工人员的食宿。 2.3乙方需负责铜管、补充制冷剂、集中统一的排水管、保温套;安装、钻墙(砼)孔以及墙(砼)孔的修复、运输、搬机等。具体包括:采用一次性成孔钻墙砼孔;室内排水采用硬管引线,排水至指定位置;排水硬管固定好等;采取措施保证空调水不乱排。 2.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设备安装、电路接线等)须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的安全,并自行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等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5安装人员至少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提供拟派人员的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2.6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因乙方施工人员违反安全及相关管理规定,影响人身、设备、消防、道路交通等安全,其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7乙方安装时须对各安装场地内的其它设备、设施有良好保护措施,设备的包装材料由乙方自行清理。乙方人员或其委派人员在安装、调试过程中,造成损坏场地、场内设施设备,或未清理设备相关包装及材料的,由甲方在合同货款中扣除相应的维修或清理费用。 2.8乙方负责本系统设备调试,确保本系统与其他系统间的有机对接。 2.9乙方积极与相关接口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档案库房环境系统调试单位和土建施工单位)的配合、协调管理。 2.10乙方应委派具有暖通或机电相关经验的负责人在建设现场进行指导,以保证施工质量。 2.11室内机组和冷凝水管布置合理并结合室内装修,室内外机能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布置,室外机于排风道内布置时应尽量避开风道拐角等气流不稳定的地方。 2.12系统配置以及气流组织合理性:设计方案中系统配置要符合功能使用的要求。能充分考虑各房间的功能特点,合理的布置室内机。 2.13室内机安装位置需结合建筑室内装修及综合管线设计要求,室内机及冷媒、冷凝管应避开各房间内电器设备轮廓线投影范围。 2.14乙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充分了解实际所需数量及工程量,自行细化并深化设计配置方案以保证满足正常使用。对于招标文件采购清单没有列出,而对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必不可少的且应属于空调及新风设备配套的辅材,乙方有责任进行补充,确保提供的产品及所有配套件的完整性,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产品运输、保管及保险 3.1乙方负责产品到项目现场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并提供货物装卸、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等。 3.2乙方负责产品在项目现场的保管,直至产品货物验收合格。 3.3乙方负责其所有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五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工勤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4.培训要求 4.1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2乙方需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培训人数由甲方确定,提供完善的技术培训方案;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主要部件的构造,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进甲方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双方约定。 5.售后服务 5.1在质保期内,乙方负责上门对维护设备及更换零配件。 5.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5.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12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48小时内排除故障。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5.4乙方所供设备按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质量“三包”。 5.5在质保期内因乙方责任而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其负责无偿返修。不能维修的,整件免费更换。质保期内对甲方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仍应负“三包”责任,但只可收配件费,不能收人工费等其它费用。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6如果在产品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乙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产品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提供可供甲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甲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产品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乙方保证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甲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5.7乙方保证应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发现产品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参照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制定保密措施,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甲方各项保密制度、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防止泄密事故发生。 2.乙方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计算机、存储介质和音像记录设备进入公安机关场所的,应当遵循公安机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依程序进行报备登记后方可使用。 3.严禁计算机未经批准接入公安网,严禁未经批准私自或者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留存涉及公安工作内容的任何文件。 4.项目实施中造成甲方秘密泄露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5.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见【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见【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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