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7日我局对泸州市聚合包装盒加工建设项目等3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承办单位:泸州市纳溪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张从彬
电   话: 0830-4283026
地   址: 泸州市纳溪区百梯巷20号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泸州市聚合包装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3MAJ6PC54L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苟玉靑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市聚合包装盒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纳溪建函〔2023〕2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市聚合包装盒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州市聚合包装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泸州市聚合包装盒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目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东升街道蓝安路三段98 号,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租赁泸州纳容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已建厂房设置生产车间、原料堆场、仓库、办公楼等,购置压纹机、模切机、开槽机、胶水机、压盒机等设备,拟建设6条生产线,外购工业纸板及其他原辅料,达到年加工400万个酒类包装盒的加工能力。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及《报告表》中的治理措施。施工时采取及时清扫场地,适当洒水等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扬尘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加强通风,生产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基础减震、加强维护、合理安排生产时间。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做好各类固废的处置工作。施工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废弃建筑材料及时清运至指定的建筑渣场统一处理。营运期生活垃圾、废胶水桶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废纸板和废次品、废包装材外售当地废品收购站。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确保项目营运期环境安全。
(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设置环保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环境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强化环保设施的管理及维护,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确保各项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由泸州市纳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泸州市聚合包装盒加工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决定日期

2023/8/7

有效期自

2023/8/7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0083509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008350910A

备注


2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泸州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3MABM5PH94Y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蒙鸿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纳溪建函〔2023〕26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州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目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大河村十二组(泸州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日处理炉渣1500吨的一条生产线车间对炉渣进行分选废金属(外售)和一条免烧压制砖生产线车间。利用“净化处理+墙材生产+道路基材+水泥熟料”等综合处理技术产出环保砂,道路基料、免烧砖原料和免烧压制砖等,其中免烧压制砖产能在1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万元。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及《报告表》中的治理措施。施工时采取设置施工围挡,洒水降尘、运输加盖篷布、出场汽车轮胎清洗等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扬尘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项目运输通道、炉渣堆场全部硬化,道路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遮盖篷布;湿法作业、厂房封闭,炉渣原料堆场安装喷淋降尘系统一套,雾化喷头装置144个;滚筒筛选、上料工序上方各配置1套雾化喷淋系统;环保砂成品堆场配置1套雾化喷淋系统,共计安装喷雾头192个;水泥筒仓呼吸粉尘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厂内无组织排放;制砖配料搅拌粉尘负压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厂内无组织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用作农肥;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工地洒水降尘,不外排。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初期雨水、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基础减震、加强维护、合理安排生产时间。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做好各类固废的处置工作。施工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废弃建筑材料及时清运至指定的建筑渣场统一处理。营运期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未燃尽垃圾送回垃圾焚烧发电厂重新焚烧;废旧金属外售相应资源回收公司回收利用;布袋除尘器布袋交由厂家回收处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及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沉渣回用于环保免烧砖生产线;环保砂回用于制环保免烧砖,制砖后剩下的环保砂作为产品外售;废机油、含油抹布和含油手套等危险废物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确保项目营运期环境安全。
(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设置环保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环境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强化环保设施的管理及维护,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确保各项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由泸州市纳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泸州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决定日期

2023/8/7

有效期自

2023/8/7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0083509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008350910A

备注


2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10403451076952C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虞旭东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市纳溪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用房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纳溪建函〔2023〕2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市纳溪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用房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泸州市纳溪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泸州市纳溪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用房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目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泸州市纳溪区麒麟新城,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租赁已建楼房建面约4500m2房屋,新建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满足疾控中心业务需求。不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2万元。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及《报告书》中的治理措施。施工时采取及时清扫场地,适当洒水等降尘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扬尘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废气经生物安全柜(内置高效过滤器)处理,再通过内置风井引至楼顶外排;理化实验室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和通风橱+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由36m(排口高度)排气筒排放;理化实验室无机废气(硫酸雾、硝酸雾、HCl)经“集气罩和通风橱+碱液喷淋”处理后由36m(排口高度)排气筒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后排入市政管网。营运期实验废水经过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通过已建50m3预处理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基础减震、加强维护、合理安排生产时间。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做好各类固废的处置工作。施工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废弃建筑材料及时清运至指定的建筑渣场统一处理。营运期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医疗废物、废活性炭、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确保项目营运期环境安全。
(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设置环保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环境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强化环保设施的管理及维护,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确保各项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该《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中心应当重新报批报告书。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由泸州市纳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泸州市纳溪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用房改造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决定日期

2023/8/7

有效期自

2023/8/7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0083509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008350910A

备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