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公路桥隧维护中心
乙方: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GWCG[GK]2019040的黄厝隧道紧急呼叫系统更换及西亭隧道照明系统改造等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合同补充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保证在建工程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文件及其附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等。。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20899 | 其他通信设备 | 黄厝隧道紧急呼叫系统更换及西亭隧道照明系统改造等项目 | 1 | 项 | 国内 | 8517006.25 | 8517006.25 | / | / | 无 | ||||
合计: | 8517006.25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佰伍拾壹万柒仟零陆元贰角伍分(¥8517006.25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环岛干道隧道群、天马山隧道、东渡隧道、新阳隧道、会展隧道、仙岳山隧道、西亭隧道等;
4.3交付条件:项目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符合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2、货物验收:项目设备和材料运抵交货地点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中标人在设备材料进场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完整的设备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中标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按中标人投标书中确定的产品采购,并须经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中标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法规的规定和优化设 计使用要求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标准和要求,必须具有相关的国家、省、市认可的合格证书、生产许可证、产地证明、装箱清单、规格、型号证明、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随货文件,并经监理工程师和采购人现场检验通过后方可进场。3、系统验收:中标人根据招标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后,由招标人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以确保设备能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验收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4、招标人有权委托我国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中标货物的精度、性能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做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5、验收时中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50 | 凭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和货物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一次性支付50%的货物价款。 |
2 | 47 | 竣工验收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 |
3 | 3 | 质保期满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合同在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权利义务后,合同自然终止。
10、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交货(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比率为每迟交 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1 ‰。但延期交货专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 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 1 日,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日(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3)若乙方不能交货(逾期 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1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
本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结算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审核单位审核后,支付至工程结算金额的97%,剩余结算总价的3%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且竣工支付证书经发包人或业主委托的机构审定后28天内付清余款。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公路桥隧维护中心 | 乙方: | 福建洪庄建设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1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黄厝茂后社130号之一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志清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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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92-8260661 |
联系方法: | 1340062006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宫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87000120060000310 |
签订地点: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