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项目
结算优惠率
备注
检验标本外送项目
62%
/
检验标本外送套餐
73%
包括:电子健康证套餐、两癌套餐、妇科套餐、老年人体检套餐
1、质量要求
1.1供应商应具备实验室,实验室应具有完成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平台和足够的开展检测工作的空间。应根据现行《长沙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检验项目内涵开展相关检验项目学方法检查。
1.2供应商应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医院感染生物监测。
1.3检测内容出具报告时间为1-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急诊检验项目4小时内出具检验报告。若出现危急值,在检验报告打出后30分钟内向医疗卫生机构报备并说明情况。报告时间延迟1天扣检测费的50%,延迟2天检测费减免,如造成投诉纠纷需承担相应责任。五次以上延迟报告的,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4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对结果明显有差异的,供应商应无条件免费复查。针对艾梅乙等传染病检测项目,中标人应按月出具质控结果给医疗卫生机构,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1.5供应商应根据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每季度对其所开展项目进行实验室对比,确保各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检验结果和其他实验室检验结果具有可比性。
1.6保密要求:供应商应当严格保密受检者信息,妥善保存标本以备及时复查。
1.7供应商对检验结果负责,应确保检验项目信息准确无误。因检验结果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对服务检测对象的所有赔(补)偿费用全部由供应商支付,同时供应商须对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应赔偿。
1.8供应商应根据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为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分析前标本的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的培训服务,按照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维护所有必需的质量控制项目,每季度提交质量控制数据记录。
2、标本交接、保存要求
2.1各医疗卫生机构对采集的标本进行前处理和存储,并注明标本的检测信息,如:患者基本信息(姓名+病案号),标本类型、项目名称、采集时间等。
2.2各医疗卫生机构将标本统一收集存放在指定地点,安排经过专业培训后具有一定医药配送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人员与供应商进行标本的交接、签收工作,并保证标本运输生物活性。各医疗卫生机构收集标本所需的耗材由供应商提供。
2.3供应商应每天安排上门收取标本。若出现特殊情况,须按医疗卫生机构时间节点执行。标本交接时,双方应对标本类型、基本信息等进行双方核对、签字。
2.4标本的保存:供应商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标本进行保存。检验类原始标本保存不少于7天、病理原始组织保存不少于15天、病理切片、蜡块和阳性涂片保存不少于15年。由于标本本身特性达不到保存期限或保存无意义的,另行约定。
2.5对体检等有大批量检测需求的情况,各医疗卫生机构将提前7天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工作。
2.6供应商须根据各医疗卫生机构需求,免费提供各医疗卫生机构用于相关标本存放用品、检验试剂、耗材等,提供每次到货清单、合格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
2.7供应商应当为检测服务建立并定期提供服务台账和检测记录。服务台账包括标本接收、运输存放、检测内容、检测结果、负责人、结果报送等明细情况;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方法、检测机器型号、检测时间、标本载体、检测人员、标本运输存放轨迹等明细情况。
3、运输冷链系统和生物安全要求
3.1所有标本的运送必须符合标本温度的管理要求,采用相应的冷链运送技术,特殊标本运输过程中需干冰冻存。
3.2所有标本运送必须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冷链物流车或转送车辆及冷链物流箱,冷链物流车或转送车辆及冷链物流箱配备数量满足标本转送要求。
3.3提供可实时监控物流各个环节的温度的系统和终端设备,能够对物流的全程进行温度监控、报警及记录,能够对整个过程进行溯源管理,并能够提交相关记录的纸质文档,以留档备查。一年3次以上无法进行运送温度溯源,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损失。
3.4供应商负责全程冷链运送现有的标本。
3.5标本交接及运送过程必须符合标本的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3.6运输车辆拥有运输标本专业设备,可以应对突发生物安全事件的现场处置;运送标本的人员须经过生物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如有)。
4、系统对接要求:
4.1供应商要做好与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室的信息双向对接,同时负责提供相应软硬件服务,按相关科室意见加以改进,供应商的检验系统与医疗机构LIS系统和HIS系统做好接口,确保检验结果能及时上传至LIS系统和HIS系统,检验报告结果可在医疗机构3.0系统医生端、自助一体机和公众号上查询。
4.2做好优化:(1)避免出现采样时间与实际抽血时间不符等问题;(2)扫码患者基本信息、标本类型,双方签字确认,保障信息准确无误;(3)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室其他优化建议等。
4.3供应商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软、硬件及网络接口安装、调试。
5、标本检测及报告样式依据按各医疗卫生机构LIS系统(如有)要求来执行。
6、为保证检验结果实时网络传送,供应商须将检测结果按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求传入各医疗卫生机构LIS系统和HIS系统(如有)等系统,实现数字回传和特殊报告单的PDF回传功能。确保报告单可在网上查询。
7、如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并在标本保存有效期内提出,供应商应无条件免费重新检测。
1、参加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2、从接样到出具报告各个环节明确责任人与联系方式。
1、乙方提供可实时监控物流各个环节的温度的系统和终端设备,能够对物流的全程进行温度监控、报警及记录,能够对整个过程进行溯源管理。
2、乙方运输车辆拥有运输标本专业设备,可以应对突发生物安全事件的现场处置。
3、乙方实验室设备需满足采购项目的所有检测内容。
1、合同签订后各医疗卫生机构有新增加项目,须报采购人、所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备案。有相关文件的指导价格的,按照本次招标最终确定的结算优惠率执行;无相关文件的指导价格的,由各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定价,再按本次招标确定的结算优惠率执行。即实际检测数量*基层价格*(1-结算优惠率)。若中标人无故拒绝检测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另行委托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
2、各医疗卫生机构将不定期组织专家至供应商现场检查、督导并查看试剂、设备等采购相关台账,如发现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未经同意私自更改使用试剂的品牌和检验项目的方法学等现象,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供应商需按已做项目的收费金额进行赔偿,并承担所有相关违约责任。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组织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要求组织验收
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要求执行验收
1.对体检等有大批量检测需求的情况,甲方将提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工作。
2.甲方将标本统一收集存放在指定地点,安排经过专业培训后具有一定医药配送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人员与乙方进行标本的交接、签收工作,并保证标本运输生物活性。甲方收集标本所需的耗材由乙方免费提供,耗材不足时,乙方应及时予以补充。
3.甲方对采集的标本进行前处理和存储,并注明标本的检测信息,如:患者基本信息(姓名+病案号),标本类型、项目名称、采集时间等。
4.如甲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并在标本保存有效期内提出,乙方应无条件免费重新检测。针对艾梅乙等传染病检测项目,乙方应按月出具质控结果给甲方,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及真实性。
5.检测内容出具报告时间为 1-3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急诊检验项目 4 小时内出具检验报告。若出现危急值,在检验报告打出后 30 分钟内向甲方报备并说明情况。报告时间延迟 1 天扣检测费的50%,延迟2天检测费减免,如造成投诉纠纷需承担相应责任。五次以上延迟报告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6.甲方将不定期组织专家至乙方现场检查、督导并查看试剂、设备等采购相关台账,如发现乙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未经同意私自更改使用试剂的品牌和检验项目的方法学等现象,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需按已做项目的收费金额进行赔偿,并承担所有相关违约责任。
7.甲方、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健康局有权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督与考核,检查评价与管理。甲方不定期抽查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结果如不达标,甲方有权在乙方整改相应问题期间暂缓支付检测费,直至整改完毕。如在一个合同周期内,出现三次评定为考核不合格情况或拒绝整改,甲方、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健康局有权给与惩罚措施。由于乙方工作失职、渎职、失误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甲方、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健康局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委托律师事务所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1.乙方实验室应具有完成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平台和足够的开展检测工作的空间。应根据现行《长沙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检验项目内涵开展相关检验项目学方法检查。
2.乙方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医院感染生物监测。
3.乙方每季度对其所开展项目进行实验室对比,确保甲方实验室检验结果和其他实验室检验结果具有可比性。
4.保密要求:乙方应当严格保密受检者信息,妥善保存标本以备及时复查,若乙方泄露受检者信息的,应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5.乙方对检验结果负责,应确保检验项目信息准确无误。因检验结果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对服务检测对象的所有赔(补)偿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同时须对甲方进行相应赔偿。
6.乙方为甲方提供分析前标本的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的培训服务,按照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维护所有必需的质量控制项目,每季度提交质量控制数据记录。
如有歧义内容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