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公告正文
合 同 编 号:                       
 
 
 
 
市政工程设计合同
 
 
 
合 同 名 称:广宁路(开源大道-雪松大道)勘察设计项目
工 程 地 点:      驻马店市广宁路                  
合 同 编 号:                                      
发包人(甲方):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设计人(乙方):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设计人: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驻马店市广宁路(开源大道-雪松大道)道路的地形图测量、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本项目后期服务等工作 ,工程地点为  驻马店市城区广宁路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关法律。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及行业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3中标通知书
 3.4投标文件及附件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工作内容:驻马店市广宁路(开源大道-雪松大道)道路的地形图测量、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本项目后期服务等工作。
工程规模:广宁路(开源大道-雪松大道)段道路长2104.662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路面形式为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红线宽40米,横断面形式为:40m=(5.5m)人行道+(4m)非机动车道+(21m)机动车道+(4m)非机动车道+(5.5m)人行道。
设计专业:道路工程及与其配套的交通安全工程(含信号灯及电子警察)、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电力电信管廊工程、照明工程及行道树绿化等。 
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设计周期:签订合同协议书之日起30日历天完成地形图测量、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30日历天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并按合同要求提交正式施工图设计成果等。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初步设计成果4套,施工图图纸10套。
第七条 费用
根据双方协商,本合同总收费为固定总价 贰佰贰拾万元整 人民币(¥220.0万元),其中设计费为195.0万元整,勘察测量收费为25.0万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30%,计66.0万元;设计人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65%,计143.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发包人结清所余5%设计费,计11.0万元。
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设计费。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8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结构设计合理,设计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项目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9.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9 份,发包人  5 份,设计人 4 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设计人:
 
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67559G      
地  址:                            地  址:
驻马店淮河大道华尔大厦A座          河南省郑州市文化北路298号   
电  话: 0396-2817767              电  话:0371-66230643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1803777702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普罗旺世支行
账  号:                            账  号:*23427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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