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江苏省职业农民培育指导站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专项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培育【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专项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培育】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金额
443.25万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08/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443.25万元
招标联系人崔艳梅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臻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025-85382797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江苏省职业农民培育指导站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专项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培育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江苏省职业农民培育指导站
项目名称: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专项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培育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分包1服务说明:
面向江阴市、张家港市等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培育370人,人均补助标准2250元/人,累计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天(或≥48学时)。
分包2服务说明:
面向淮阴区、沭阳县等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培育400人,人均补助标准2250元/人,累计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天(或≥48学时)。
分包3服务说明:
面向灌云县、丹徒区等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培育400人,人均补助标准2250元/人,累计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天(或≥48学时)。
分包4服务说明:
面向阜宁县、江都区等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培育400人,人均补助标准2250元/人,累计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天(或≥48学时)。
分包5服务说明:
面向昆山市、武进区等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培育400人,人均补助标准2250元/人,累计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天(或≥48学时)。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人民币443.25万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实施本项目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符合项目目标定位。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是落实国家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举措。2023年起,国家明确将中央财政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对省的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内容。我省将整省推进高素质农民培育作为省政府的法定职责,每年纳入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公益性原则,是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最基础、最重要的条件要求。由公益属性的涉农院校和农业科研院所 承担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有利于确保项目实施的目标定位不发生偏差,同时利于实现培育全程可监管、质量可把控、目标可落实。
二是契合国家政策导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明确支持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等加强高素质农民等本土人才培养。农业农村部《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提出鼓励优质公益性培育机构连续稳定承担农民培育任务,优选历年来高质高效完成任务的培育机构。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明确,注重吸纳农机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涉农院校参与承担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我省《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创新培养培训渠道与方式,打造人才短期培训轮训和长期培育培养阵地。
三是适应项目实施要求。农业农村部《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对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以及培训机构开展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线上学习、现场观摩、交流实践、指导服务、绩效评价、信息宣传、统计监测等提出了一系列高标准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要求。本项目提供培训服务主体的主营业务包括教育培训、农业技术推广,具备培育必须的集中教学、实习实训、组织管理和跟踪服务条件,熟悉培育对象特点和需求,拥有高素质农民培育学员遴选、课程设计、师资选配、教学安排、组织管理与后勤保障、训后跟踪服务、示范推广培育成果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多年圆满完成本项目的各项绩效目标,有效培养了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建设和引领产业发展的骨干力量,受到学员与地方的欢迎与好评。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南京农业大学等5家单位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卫岗1号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66007562R
三、公示期限
2023年08月22日至2023年08月29日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人
联系人:崔艳梅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97号
联系电话:025-86263816
2. 财政部门
联系人:唐志龙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
联系电话:025-83633063
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江苏臻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蓝旗街6号秦淮硅巷柳树湾科技园15号楼4楼
联系电话:025-85382797
六、附件(见附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