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项目 工程总承包澄清答疑公告
岳阳市君山区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经截止,本次澄清与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疑问如下:
问题1: 一、针对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第(4)条“其他主要人员配置(20分)”中“施工技术负责人:具备及以上? 环境保护工程相关专业正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同时?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得 20 分,最多得20 分(如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该分值比例极不合理有明显指向性,存在控分嫌疑。招标文件违法不合“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本”要求,原因如下: 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必须市政或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壹级市政注册建造师完全能胜任本项目施工。(1)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环境保护工程相关专业正高级,而项目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市政或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相比较而言,招标文件要求施工技术负责人职称过高,与设计负责人职称要求不一致性有明显指向性;施工单位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工程相关专业正高级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的人非常少,该条款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二、评审加分要求的工程业绩:(1)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类似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200 万元的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内容须包含潜流湿地)设计或工程总承包项目;(2)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类似工程业绩: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3200 万元的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内容须包含潜流湿地)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项目。本项目设置类似业绩潜流湿地面业绩有明显指向性。项目应设置类似业绩为水生态修复。包括:植物修复:通过种植适宜的水生植物,利用它们的生物吸附、生物降解和生物转化作用去除水体中的有害物质。 因此,我方认为该招标文件关于其他主要人员配置要求的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排除了潜在投标人,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之规定。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整治范围和内容1.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2.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3.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请求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合理设置招标文件,给广大的潜在投标人一次公平竞争的机会,建议该条款修改为“施工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及以上?环境保护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同时?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证书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得 20 分,最多得20 分”。请求类似工程业绩: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3200 万元的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内容须包含水生态修复工程)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项目。
答:1、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其他主要人员配置属于加分项,并非资格条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和用于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评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完全符合《示范文本》的规定;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
2、本项目评审加分要求的工程业绩,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要求,用于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评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按招标项目相关指标(潜流湿地)、单个合同额最高投标限价的70%(3200万)设定。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潜流湿地为本项目的关键工艺部分,加分设置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匹配。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
问题2: 1、招标文件中对于资格要求的工程业绩和评审加分要求的工程业绩设置标准不统一,我司认为在评审加分要求的工程业绩增加了“建设内容须包含潜流湿地”是不合理的,原因如下:(1)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本项目人工湿地采用“潜流+表流”工艺,招标文件仅对潜流湿地做要求,存在强烈的排他性,排除了潜在投标人;(2)本项目对于资格要求的工程业绩和评审加分要求的工程业绩的设置均属于特定行业业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3)本项目对于“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的设置限制条件超过三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200万元、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内容须包含潜流湿地、设计或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项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因此,我方认为该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的设置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排除了潜在投标人,请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合理设置招标文件,给广大的潜在投标人一次公平竞争的机会,建议该条款改为“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1)资格要求的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300万元的水环境综合治理或水生态修复类的设计或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项目;(2)评审加分要求的工程业绩:1)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类似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200万元的水环境综合治理或水生态修复类的设计或工程总承包项目;(2)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类似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200万元的水环境综合治理或水生态修复类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项目”。
答:本项目评审加分要求的工程业绩,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要求,用于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评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按招标项目相关指标(潜流湿地)、单个合同额最高投标限价的70%(3200万)设定,只设置金额与施工范围2项。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潜流湿地为本项目的关键工艺部分,加分设置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匹配。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
问题3: 1、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6中,仅明确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4698.02 万元,并未明确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承包其他费等内容的最高投标限价,请问这四项内容是否有投标最高限价?若有,是否以7月9日发布的变更公告内容中附表《岳阳市君山区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金额为投标最高限价? 2、招标文件第177页“一、投标报价汇总表”中所列的设计费是否对应《岳阳市君山区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招标控制价》表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施工图设计费和施工预算编制费)”?总承包其他费是否对应《岳阳市君山区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招标控制价》表中的“预备费”?设备购置费是否已经包含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是否需要在备注中说明? 3、招标文件第178页“二、投标报价内容及格式”是否按照7月9日发布的变更公告内容中附表《【审核】君山区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工程概算表》的格式和内容来编制投标报价文件,还是按照177页的“一、投标报价汇总表”所列内容只填报总价? 4、若需要按照7月9日发布的变更公告内容中附表《【审核】君山区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工程概算表》的格式和内容来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材料的基期价格采用岳阳市哪一期的信息价格?
答:按招标文件及概算清单为准执行。
问题4 :我公司有意参与贵司招标的岳阳市君山区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针对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中某些条款的设置提出异议,具体如下: 1、本项目对于“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中“资格要求的工程业绩和评审加分要求的工程业绩”的设置具有一定的指向性,限制条件超过三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200万元、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内容须包含潜流湿地、设计或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项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本项目对于“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第(4)条“其他主要人员配置”中施工技术负责人设置条件要求过高,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原因有:(1)施工技术负责人属于现场施工技术人员,而本项目设计负责人要求仅为具备市政或环保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具备环境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属于过高要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对于施工技术负责人职称要求和注册证要求专业不一致,环境工程专业有注册环保工程师,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对应职称专业为市政工程或给水排水专业。这种差异化的设置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之规定。 请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合理设置招标文件,给广大的潜在投标人一次公平竞争的机会,建议上述两条款修改如下: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1)资格要求的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300万元的水环境综合治理类设计或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项目;(2)评审加分要求的工程业绩:1)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类似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200万元的水环境综合治理类设计或工程总承包项目;(2)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类似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200万元的水环境综合治理类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项目”。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第(4)条其他主要人员配置中施工技术负责人:具备及以上? 环境保护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同时?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证书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得 20 分,最多得20 分(如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
答:1、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其他主要人员配置属于加分项,并非资格条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和用于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评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完全符合《示范文本》的规定;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
2、 本项目评审加分要求的工程业绩,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要求,用于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评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按招标项目相关指标(潜流湿地)、单个合同额最高投标限价的70%(3200万)设定。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潜流湿地为本项目的关键工艺部分,加分设置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匹配。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
本答疑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招标文件与本答疑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公告为准。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岳阳市君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 岳阳市君山区柳毅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西南100米
联 系 人: 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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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洁翊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岳阳市岳阳楼区经济技术中富航集团1栋11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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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730-8288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