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金凤区福州南街477号浩海城市春天3号商业楼201室
金额
1230万元
项目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18/11/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金凤区福州南街477号浩海城市春天3号商业楼201室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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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2018R107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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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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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福州南街477号浩海城市春天3号商业楼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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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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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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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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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宁夏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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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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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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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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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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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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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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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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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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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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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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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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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应将报名资料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提交。2、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房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的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房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2)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于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后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指定账户;(3)受让标的房产后,受让方应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标的房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交接手续,并于交接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承诺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4)同意本次标的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交易税费按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5)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3、标的按现状转让,瑕疵及使用现状不影响交易及价格。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4、处理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及其他未尽事宜,以转让方规定或解释为准。5、2号综合楼地下车库101室、3号商业楼地下车库101室全部打通,实际用途为营业;2号综合楼201室和3号商业楼201室已全部打通,原经营餐饮,现空置;2号综合楼301室和3号商业楼301室也已全部打通,现空置。6、目前该房产2号综合楼地下车库101室、3号商业楼地下车库101室及3号商业楼101室由新百超市租用,租期截止2026年7月19日;3号商业楼101室分割出25平方米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租用,租期截止2019年6月30日。《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前的租金由转让方收取。《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由最终受让方自行与原承租人协商相关续租事宜。7、该房产目前全部处于抵押状态,受让方需了解、接受标的房产现状,并同意转让方在解押房产后办理过户手续。8、此项目标的可分别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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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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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www.ntre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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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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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1-6721019 595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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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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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婷婷 马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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