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花明楼镇1121工程噪音控制区搬迁安置集居点建设项目(联新桥村)土石方工程合同
发包方:宁乡市花明楼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周曙
所在地:宁乡市花明楼镇花炭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124006166407Y
承包方:湖南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杨辉
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LBWGQ5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宁乡市花明楼镇1121工程噪音控制区搬迁安置集居点建设项目(联新桥村)土石方工程项目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宁乡市花明楼镇1121工程噪音控制区搬迁安置集居点建设项目(联新桥村)土石方工程
二、工程地点:花明楼镇花明楼村、炭子冲村。
三、承包范围:外借土回填、场内平整、碾压,具体范围和内容以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税费等全包干。
五、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伍万零贰佰伍拾元整(1950250.00元),此价款包含人工费、材料费、税费等项目工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在内。但不能仅凭本项目合同价款作为最
终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宁乡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价格为准。乙方对本施工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量,应事先对所需设备、材料、人工的管理费用等详细列明清单交由甲方现场负责人查验确认后,另签订补充协议书,由甲方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行政印章认可后方能作为付款依据。如因乙方遗漏导
致不能办理结算手续,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不支付任何费
用。
六、付款方式: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竣工后经验
收合格,支付合同金额的60%,经宁乡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
中心审定结算价后,预留2%的质保金,支付剩余工程款,付款时乙方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开出的税票,逐次支付的工程款不计算利息。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开工前最迟不得超过一天,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基本用水、用电条件。
2、指派专人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监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3、协助乙方确保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如有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
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设备或管线,协助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交底,需要乙方二次设计的工程,由乙
方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二份,并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两次设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乙方应指派1-2人为驻工地负责人,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结算及时与甲方办理竣工验收。
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除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协调周边单位(住户)的关系。
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任何设备、管线。
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如有损坏,乙方应按标准修复到位后方可验收。
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1、本工程工期自2024年5月14日开工,至2024年6月12日竣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2、如遇特殊情况,甲方要求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方能赶工。如果乙方能提前完工,可以提前。
3、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履行合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乙方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并属乙方违约。
5、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停工一周内累计24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工程标准。
2、乙方应通知甲方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经甲方认可的新增工程量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并保留好相关照片及材料。
3、由于乙方原因致使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返工,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并属乙方违约。
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双方在合理期限内办理验收和交接手续。如甲方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应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期限。由甲方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第六条关于安全生产的约定
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乙方除应对施工场地安装施工钢架等设施设备外,必须安装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给乙方人员、财产,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安全教育,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要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负全部责任,并为施工人员缴纳相应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乙方应承担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和
产生的法律责任。
3、根据《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政发(2020)7号)文件,乙方须如期、如数支付农民工工资,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负责。如出现乙方聘用的农民工到劳动行政部门讨薪,只要是经劳动部门要求甲方垫付的农民工资,无论乙方是否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文书或是农民工提供的工资付款依据上签字认可,甲方均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约支付工程款,如未按期付款,应向乙方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无偿返工或修复,因此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乙方应妥善保护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文物不受损害,否则应照价赔偿。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设备或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并属乙方违约。
6、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出现原因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对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责任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7、本工程严禁乙方违法转包、分包、肢解分包、让无资质的
单位或个人挂靠施工企业资质进行施工等违法行为,如出现上述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按第七条第一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属乙方违约。
第八条工程质量保修
本项目质量保修期为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如在壹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书面或者采用电话、信息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3日内应及时修复,如乙方未及时修复,甲方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其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支付。预留质量保证金在预留期满后,如符合付款条件,甲方在7日内退还乙方预留质量保证金,该预留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九条争议的处理
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选择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帐户名称:湖南华杰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宁乡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乡花明楼支行
帐户号码:1802570104000520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