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980万元
招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706001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应急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保险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706001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保险项目 其他保险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凡在长沙市区域内所有自然人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往来长沙市行政区域的各类人员、救灾救援人员,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其它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1 9800000
 合计金额小写: 98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佰捌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80万元,其中:政府救助责任保险保费为590万元,政策性住房保险保费为264.4万元,强降雨指数保险保费为125.6万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0-01 —— 2024-09-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岳麓区富华路29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直接提供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8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190100401902310455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在保险期间内,凡在长沙市区域内所有自然人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往来长沙市行政区域的各类人员、救灾救援人员,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项目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政府救助责任保险
自然灾害救助责任
承保对象由于下列列明的自然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1)暴风、龙卷风、飑线、沙尘暴、台风、热带风暴;(2)雷击、暴雨、洪水;(3)暴雪、冰雹、寒潮、雪崩;(4)地面塌陷、地裂缝、突发性滑坡、崖崩、山体崩塌、泥石流;(5)干旱、森林草原火灾。
身故伤残限额10万元/人(其中含医疗费1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0万
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
火灾爆炸救助责任
承保对象因火灾、爆炸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
身故伤残限额10万元/人(其中含医疗费1万)
拥挤踩踏救助责任
承保对象在参加群众性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
身故伤残限额10万元/人(其中含医疗费1万)
突发公共事件救助责任
承保对象因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身故伤残限额10万元/人(其中含医疗费1万)
市政设备救助责任
承保对象因市政设施管理不善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
身故伤残限额10万元/人(其中含医疗费1万)
溺水意外事故救助责任
承保区域内,承保对象因溺水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或依据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付的救助金,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身故伤残限额10万元/人(其中含医疗费1万)
紧急救援费用补偿
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每次事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200万;累计紧急救援费用限额400万
善后处置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进行善后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第三方专家发生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每次事故善后处置费用限额200万;累计善后处置费用限额400万
安置费用救助责任
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导致长沙市辖区范围内居民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等,但不包括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安置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安置费用:指用于解决居民衣、食、住等生活安置方面困难的费用,具体包括为居民购买被服、食品、饮用水和提供居住补贴。
3万元/户

保障项目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政策性住房保险
住房损失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长沙市辖区范围内居民所有或实际居住、使用的住房(包括房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注:对于因上述原因造成居民住房全倒,按保额100%赔付;
对于因上述原因造成居民住房半倒,按保额50%赔付;
对于因上述原因造成居民住房屋顶、墙面受损,损失程度未满足全倒、半倒损失界定条件的,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付,赔付最高限额1500元/间,二间封顶,三间及三间以上计入全倒或半倒赔付范围。
全倒损失释义:当保险房屋的主体结构损毁程度在2/3(含)以上时定为全倒,具体指:
① 两面及以上外墙壁2/3面积(含)以上倒塌;
② 2/3(含)以上屋顶垮塌;
③ 2/3(含)以上楼板垮塌;
④ 一面外墙壁倒塌2/3面积(含)以上,同时1/2(含)以上屋顶或楼板垮塌;
⑤ 两面以上外墙壁倒塌1/2面积(含)以上,同时1/3以上(含)屋顶或楼板垮塌。
(2)半倒损失释义:当保险房屋的主体结构损毁程度在1/3(含)以上、2/3(不含)以下时定为半倒,具体指:
① 一面外墙壁1/3面积(含)以上2/3以下倒塌,另一面外墙壁1/3面积(含)以上倒塌;
② 1/3(含)以上屋顶垮塌;
③ 1/3(含)以上楼板垮塌;
④ 一面外墙壁倒塌1/3面积(含)以上,同时1/4(含)以上屋顶或楼板垮塌。
1.5万元/户
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
按赔付标准(见附表)
当强降雨灾害事件造成被长沙市辖区范围内的成灾指数达到约定的起赔标准且确有实际损失发生,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成灾指数的计算方式及其赔标准的设定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

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赔付标准:
载明的有效观测站监测到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达到起赔标准的降雨量(本方案Ⅴ类地区为103mm,Ⅵ类地区为112mm),则该连续3日的首日为一次强降雨事件开始日,当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低于103毫米,则该连续3日的最后一日为一次强降雨事件结束日。
在一次强降雨事件期间,有效观测站监测到的成灾指数达到起赔标准后,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指数计算机构按照监测到的最大成灾指数计算赔付金额。
Ⅴ类地区
连续3日最大累计降雨量X(mm)
赔偿比例Y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比例)
X<103
0.00%
(X1)103≤X<176(X2)
(Y1)0.00%≤Y<1.33%(Y2)
(X1)176≤X<224(X2)
(Y1)1.33%≤Y<6.67%(Y2)
(X1)224≤X<259(X2)
(Y1)6.67%≤Y<40.00%(Y2)
(X1)259≤X<285(X2)
(Y1)40.00%≤Y<100.00%(Y2)
X≥285
Y=100.00%

Ⅵ类地区
连续3日最大累计降雨量X(mm)
赔偿比例Y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比例)
X<112
0.00%
(X1)112≤X<219(X2)
(Y1)0.00%≤Y<1.33%(Y2)
(X1)219≤X<253(X2)
(Y1)1.33%≤Y<6.67%(Y2)
(X1)253≤X<297(X2)
(Y1)6.67%≤Y<40.00%(Y2)
(X1)297≤X<358(X2)
(Y1)40.00%≤Y<100.00%(Y2)
X≥358
Y=100.00%

赔偿比例计算公式:Y=Y1+(Y2-Y1)*(X-X1)/(X2-X1)
举例:在Ⅵ类地区地域范围内发生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达到280mm,以Ⅵ类地区地域范围气象局设立的有效观测站的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的平均值为参考。
则赔偿比例Y=6.67%+(40.00%-6.67%)*(280-253)/(297-253)=27.12%
当次强降雨事件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27.12%=135.6万
注:①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的指数报告机构:长沙市气象局;指数计算机构:长沙市气象局
②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中Ⅴ类地区为:芙蓉区、天心区、湘江新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宁乡县,长沙县、Ⅵ类地区为:浏阳市。
③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承担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费用。政府救助责任中的救助金承担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或依据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付的救助金。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根据长财政采购20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1、初验:在支付合同款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保单、保险合同、投标文件进行验收,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组成5人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并邀请3位具有社会代表性的人民群众参与验收。
2、终验:在一年保险期满后,依据保险期间社会官方新闻、出险记录、赔付内容进行验收,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组成5人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并邀请3位具有社会代表性的人民群众参与验收
3、履约验收其他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3.2履约验收标准:
初验:根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就保单、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及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响应内容,未增加其它不合理条款在保险合同中为验收合格。
终验:依据保险期间社会官方新闻、出险记录、赔付内容,中标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保险合同条款履行合同、所有赔付到位的,视为验收合格。
履约验收其他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3.3赔款时效承诺
双方就赔偿款能在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提交齐全所有理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
1、对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乙方在接到完整的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和资料且双方就保险责任、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一个工作日内结案并支付赔款。
2、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在理算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乙方应向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被乙方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划出赔款。
3、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赔案,在理算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乙方应向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划出赔款。
4、上述赔款由乙方先行垫付65%。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以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政策性住房保险、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条款为基础,按照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保险承保服务招标结果作为最终承保依据。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投保信息及资料,乙方应在甲方正式提供投保信息和资料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单出具,并递送至甲方。
6.2甲乙各方权利、义务应按有关的保险单规定执行,若有关保险单条款与合同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合同的规定优先执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0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附件一、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二、政策性住房保险
附件三、巨灾指数保险(相对应强降雨灾害指数保险)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十楼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6楼

法定代理人: 莫小佳 法定代理人: 王彬泓

委托代理人: 蒋永腾 委托代理人: 刘娟娟

电话: 0731-88668840 电话: 0731-84263246

传真: 0731-88666550 传真: 0731-8426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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