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1042000132
预算金额174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宁乡市楚沩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宁乡市污水处理厂二期2021年5月至7月委托运营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104200013-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楚沩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元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市污水处理厂二期2021年5月至7月委托运营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0420001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污水处理厂二期2021年5月至7月委托运营服务采购 污水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 宁乡市污水处理厂二期2021年5月至7月委托运营服务 1 1740000
 合计金额小写: 174000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柒拾肆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价/月

数量/月

合计

备注

1

人工费

76100

2

152200

2

能源费

451000

2

902000

3

药剂费

245000

2

490000

4

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费

15000

2

30000

5

设备维修保养费

21000

2

42000

6

格栅渣、污泥运输费

32900

2

65800

7

管理费

29000

2

58000

8

包合计

1740000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1740000.00 大写:壹佰柒拾肆万元整

注:

1. 污水处理费包括人工费、能源费、药剂费、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费、设备维修保养费、格栅渣、污泥运输费、管理费等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相关费用。

2. 污水处理费合同单价为0.58元/立方米。

3. 污水处理费=当月污水处理量×中标单价(0.58元/立方米

4. 最终的结算金额以双方认定的污水处理量为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5-10 —— 2021-07-10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受托方对本项目设施有运营管理权,负责厂区内的一切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负责一切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负责绿化的管理和维护。由委托方负责设施设备的大修及重置更新

2.受托方在委托期内,负责对本项目设施进行运营,并保证出水达到第五.5条的标准要求。

3.剩余污泥由受托方负责运输至委托方指定地点(15公里内)收纳和处置,运输和装卸费用由受托方承担,收纳和处置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4.在委托期内,由受托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长沙元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8987670294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运营期间中污水处理厂所有的设备以及构筑物的安全及完整性由受托方负责。

2.在运营委托期内,受托方必须保证污水处理厂在进水符合设计要求的前提下达到出水水质要求。

3.进水中除pH值以外的任何一种进水主要水质指标超过本协议第五.5条款规定的进水质量标准,视为进水水质超标,此时受托方应保证其处理的污水中BOD5CODcr指标符合下述要求:

BOD5小于160mg/l(含本数) 时,受托方应确保其出水BOD5达到本协议第五.5条款的要求。

BOD5大于160mg/l小于300mg/l时,受托方应确保其出水BOD5去除率达到70%。

BOD5大于300mg/1时,受托方应尽最大努力处理使出水达到上述去除率的要求。如仍然无法达到该标准,委托方不就此向受托方收取违约金,受托方仍应按第条款获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CODcr大于350mg/l小于500mg/l时,受托方应确保其去除率达到60%。

CODcr大于500mg/l时,受托方应尽最大努力处理使出水达到上述去除率的要求。如仍然无法达到该标准,委托方不就此向受托方收取违约金,受托方仍应视同达标向受托方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但因超标排放而造成环保部门的罚款由委托方负责及承担。

如污水进水中除pH值以外的任何一种进水主要水质指标连续三十(30)日以上超过第3条款规定的进水质量标准20%以上,或发生其它情况,客观上须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更新改造,其更新改造的费用可由委托方进行补偿,且因进水水质的超标造成污水处理厂活性污泥的损坏,处理措施增加的费用以及造成停产的损失由委托方承担并按照本协议的有关约定补偿给受托方,则受托方应与委托方就工况调整、设备改造及有关的费用或修改进水质量标准进行协商。如在协商期间,进水质量恢复至第五.5条款规定的标准,则双方应按原规定执行。

氨氮(NH3-N)超过进水水质指标120%的规定时,受托方应确保去除率达到70%,同时应及时上报委托方、环保等相关部门,对超标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经允许后采取相应措施。

总氮(TN)超过进水水质指标120%的规定时,受托方应确保去除率达到75%,同时应及时上报委托方、环保等相关部门,对超标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经允许后采取相应措施。

总磷(TP)超过进水水质指标的120%规定时,受托方应确保去除率达到70%,同时应及时上报委托方、环保等相关部门,对超标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经允许后采取相应措施。

污水进水中pH值小于5或大于10,或出现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过高等对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可能产生破坏的严重污染情况:

A.受托方应立即将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情况通知委托方和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并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停止进水或减量处理;

B.委托方应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按照污水处理行业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本条款项下进水水质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鉴定,以判断受托方是否以谨慎运营的原则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C.鉴定证明受托方适当采取了停止进水或减量处理措施的,委托方应当免除受托方在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期间及生化系统恢复至正常期间的不足量处理违约金,并按实际处理量向受托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如发生进水水质超标(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况),受托方在知道进水水质超标的第一时间通知委托方,同时说明应急处置方案,运行成本估计增加值。委托方应在接到受托方通知后的12个小时内,对是否同意受托方提出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增加运行成本书面确认,在此期间受托方有义务按谨慎惯例原则运行污水处理厂,委托方在12个小时内必须参与解决,如委托方未能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或虽然书面确认,但未同意受托方所提合理的应急处置方案和运行成本的增加,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之前,出水水质超标受托方免责。

在受托方免责期间,或按上述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出水水质虽然满足上述约定,但其出水水质仍然超过第五.5条规定的标准,如有环保局或第三方对项目公司处罚或索赔时,均由委托方出面负责解决和承担支付责任。

4.委托期内受托方负责一切设备、设施、建筑物、道路、绿化的完好。

5.进水水质:按设计文件要求的进水水质及出水参考值为:

项 目

单位

进水

出水

化学需氧量(COD)

mg/L

350

50

生化需氧量(BOD)

mg/L

150

10

总氮(TN)

mg/L

46

15

氨氮(NH3-N)

mg/L

35

(5)8

总磷(TP)

mg/L

4.0

0.5

PH

无量纲

6-9

6-9

固体悬浮物(SS)

mg/L

220

10

粪大肠菌群

个/L

/

1000

6.出水水质: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类排放标准执行

7.污水处理量设计值

宁乡市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项目设计水量为5万立方米/天。

8.排放及监测:

A处理后的尾水应达到GB18918-2002)中一级A类排放标准,若发生超标排放的,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罚,费用由受托方负责。

B上级主管部门抽查或对水质进行常规监测,所有有关监测的项目以及费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C以上各点前提条件为,进水水质、水量符合设计文件上的参数。

D如遇不可预见情况,受托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双方现场确认后,协商解决。

E受托方一旦发现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时,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双方指派相关人员现场共同确认,并采取必要措施调节进水水质。如发生额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F受托方须无条件允许委托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到厂内检查排污情况。一旦发现有偷排或不达标排放现象,受托方除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罚外,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进水水质:按设计文件要求的进水水质及出水参考值为:

项 目

单位

进水

出水

化学需氧量(COD)

mg/L

350

50

生化需氧量(BOD)

mg/L

150

10

总氮(TN)

mg/L

46

15

氨氮(NH3-N)

mg/L

35

(5)8

总磷(TP)

mg/L

4.0

0.5

PH

无量纲

6-9

6-9

固体悬浮物(SS)

mg/L

220

10

粪大肠菌群

个/L

/

1000

出水水质: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类排放标准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方的权利:

A委托方作为宁乡市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项目所有人,代表项目所有人负责签订本项目合同,监督受托方管理好宁乡市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项目设施、设备及其他资产,监督受托方依法经营、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B对受托方违反本合同要求的行为,委托方有权进行核查,由委托方和政府有关部门书面通知受托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同时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赔偿委托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C有权要求受托方做好准备,迎接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的检查、调研和业务指导。

D有权要求受托方及时报告污水厂运行管理情况。

E当受托方经营班子(含主要技术骨干)出现重大变化,且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生产管理需要时,委托方有权即时终止合同。

2.委托方的义务

A确保委托方给受托方运营维护的资产完整,无权益争议,并按合同规定如期支付污水处理费。

B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本项目运营所必备的适合运营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料(包括办公场地、机械设备需提供产品合格证、单机试车记录、随设备主机配备的备品备件、设计变更和修改隐蔽工程签证)。

C完善本项目正常运营维护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维修间、检修器具)及外部条件如水、电、通讯、道路等。

D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控制进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在委托运营期内,由于进水水质超标造成受托方运营成本增加和/或资本性支出超过上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5%)时,委托方将对全部增加的运营成本和资本性支出给予补偿。

E协调社会各方面关系。

3.受托方的权利:

A组建经营班子和技术团队,全面负责本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受托方经营班子的任免必须书面通知委托方,经营班子和技术团队人员情况应书面告知委托方并保持相对稳定。

B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受托方有权建立以经营为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正确行使生产经营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C承接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按时足额收取委托方支付的污水处理费。

D在保证正常运行质量的前提下,优化本项目的运行工艺及决定内部行政事务。

E在保证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优化内部人员设置,决定本厂的各项规章制度、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并按国家劳动法规定与员工签订规范劳动合同。

F依照《劳动法》和厂规厂纪有关规定,奖惩员工和辞退违纪员工。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自主制定的分配原则,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和福利标准。

4.受托方的义务:

A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完成合同规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任务,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B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减三免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C必须在运营中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如24小时内,监测出现日均值超标,经查明为受托方运营管理不当导致的(不可抗力除外),委托方按受托方当月处理水量的70%予以付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D受托方在委托期内,如发生工伤事故,由受托方自行负责;受托方在合同期间发生打架、斗殴及设施、设备伤人等安全事件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者承担,委托方不负任何责任和费用;受托方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管理所需人力、材料、机具等自行组织,保证作业安全,出现事故由作业方负责。作业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E必须保证本项目的正常运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F组建高素质的运营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制订务实、高效的管理制度,保证污水厂正常运营、班子稳定、管理规范。

H制订污水厂运营管理应急处理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对污水的妥善处理。

J完成运营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关于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A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污水处理费的,超过10天每日按违约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受托方支付滞纳金。委托方除付清欠款及滞纳金外,同时赔偿由此给受托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B委托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以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由委托方赔偿由此给受托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关于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A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对设施停止运营3天以上的,受托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同时无条件退出经营管理。

B如受托方无正当理由不能达标排放,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处罚标准以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为准。

C一方的先违约,可以成为另一方的有关联的后违约的免责的理由,但不能成为受托方停止运营的理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年5月 生效

11.其他条款

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修改,均须由委托方、受托方双方协商,以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进行。

本委托合同不允许转让或分包。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委、受托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六份,委托方三份、受托方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山国际产业城D组团D3栋301室
法定代理人: 何胜军 法定代理人: 周丽萍
委托代理人: 高江 委托代理人: 周丽萍
电话: 0731-87900168 电话: 0731-87744158
传真: 0731-87900168 传真:

附件列表
  1. 关于宁乡市污水处理厂二期2021年5月至7月委托运营服务采购电子合同签订情况说明.docx关于宁乡市污水处理厂二期2021年5月至7月委托运营服务采购电子合同签订情况说明.docx
  2. 成交通知书.docx成交通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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