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9907SB2309139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厨房辅助设备【第2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1月2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更正内容:
序号 |
原采购文件内容 |
更正后的采购文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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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排系统(含油烟净化) 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相关标准要求,根据《职工餐厅全专业施工图》(附件一)、《厨房拟配置食品加工设备平面布置示意图》(附件二:一/二/三层厨房设备平面布置示意图),在一层操作加工区域内的热厨、蒸煮、吊汤等油烟净化区域配置排烟罩、排烟管道、油烟净化器等,确保厨房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油烟净化器等设备数量及安装位置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使用方便。厨房油烟经设备净化后,满足污染物去除效率(%):油烟≥90%、颗粒物≥85%、非甲烷总烃≥75%;或满足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油烟≤1.0mg/m3、颗粒物≤5.0mg/m3、非甲烷总烃≤10.0mg/m3。 该系统主要由排烟罩+排油烟管道+静电式油烟净化器+高效活性炭除味组件+排油烟风机(含设备基础)+辅材等构成,需在方案设计中给出该部分的机组、油烟净化器以及管道数量、走向等具体布置图。 |
2.抽排系统(含油烟净化) 根据《职工餐厅全专业施工图》(附件一)、《厨房拟配置食品加工设备平面布置示意图》(附件二:一/二/三层厨房设备平面布置示意图),在一层操作加工区域内的热厨、蒸煮、吊汤等油烟净化区域配置排烟罩、排烟管道、油烟净化器等,确保厨房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油烟净化器等设备数量及安装位置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使用方便。厨房油烟经设备净化后,满足污染物去除效率(%):油烟≥90%、颗粒物≥85%、非甲烷总烃≥75%;或满足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油烟≤1.0mg/m3、颗粒物≤5.0mg/m3、非甲烷总烃≤10.0mg/m3。 该系统主要由排烟罩+排油烟管道+静电式油烟净化器+高效活性炭除味组件+排油烟风机(含设备基础)+辅材等构成,需在方案设计中给出该部分的机组、油烟净化器以及管道数量、走向等具体布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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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排系统(含油烟净化) 本项目厨房餐饮油烟净化系统处理目标:确保烟气排放出口符合国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设备安装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设备技术及其检测应符合《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HJ/T 62-2001)等规范要求。其中,满足污染物去除效率(%):油烟≥90%、颗粒物≥85%、非甲烷总烃≥75%;或满足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油烟≤1.0mg/m3、颗粒物≤5.0mg/m3、非甲烷总烃≤10.0mg/m3。 系统控制:油烟净化器与风机联动控制,确保风机运行时油烟净化设备同步开启。 系统组成:排烟罩+排油烟管道+油烟净化器+高效活性炭箱除味组件+排油烟风机+辅材等设备构成。 |
(二)抽排系统(含油烟净化) 本项目厨房餐饮油烟净化系统处理目标:设备安装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设备技术及其检测应符合《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HJ/T 62-2001)等规范要求。其中,满足污染物去除效率(%):油烟≥90%、颗粒物≥85%、非甲烷总烃≥75%;或满足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油烟≤1.0mg/m3、颗粒物≤5.0mg/m3、非甲烷总烃≤10.0mg/m3。 系统控制:油烟净化器与风机联动控制,确保风机运行时油烟净化设备同步开启。 系统组成:排烟罩+排油烟管道+油烟净化器+高效活性炭箱除味组件+排油烟风机+辅材等设备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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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油烟净化器 ★3.3根据GB4706.1-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 通用要求》,厨房油烟经设备净化后,满足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油烟≥90%、颗粒物≥85%、非甲烷总烃≥75%;或满足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油烟≤1.0mg/m3、颗粒物≤5.0mg/m3,非甲烷总烃≤10.0mg/m3,交货时提供有资质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
3.油烟净化器 ★3.3 厨房油烟经设备净化后,满足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油烟≥90%、颗粒物≥85%、非甲烷总烃≥75%;或满足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油烟≤1.0mg/m3、颗粒物≤5.0mg/m3,非甲烷总烃≤10.0mg/m3,交货时提供有资质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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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所述第三方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认证的报告是指提供加盖“CMA”标志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 |
★以上所有技术需求中需要提供的第三方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认证的报告是指提供加盖“CMA”标志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 |
更正日期:2023年12月0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材料研究所
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华丰新村9号
联 系 人:赵晶
联系方式:0816-362544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
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科学城中物院物资部
联系方式:0816-24970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苟雯沁
电 话: 0816-2497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