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南宁市邕宁区那楼中心卫生院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那楼中心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那楼中心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NNZC2021-J1-090050-LJZX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粟桂妹
项目联系电话:0771-533001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南宁市邕宁区那楼中心卫生院
采购单位地址: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那楼街53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粟桂妹,0771-533001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梁肖莲,0771-5902899
代理机构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彩虹路2号宝城花园A20-4栋
一、采购项目内容
质疑人: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苏佩娴
联系人:赵洪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广汕二路600号之一第三层302房、第五层501房
联系电话:17351700786
广州奥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贵公司送达的关于《那楼中心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编号:NNZC2021-J1-090050-LJZX。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的质疑函复印件。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会同采购人进行了认真审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压力部分:1.1、在心率为 80bpm 时,最大工作压力值≥41kPa。”事实依据:体外反搏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反搏装置在心率为80bpm 时,工作压力应不小于39.2kPa”,此参数没有任何依据就设定为41kPa,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排他性,很明显是要排除我公司经销的体外反搏品牌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答复一:首先国家标准为最基本标准,采购人有权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提出优于国家标准的更高的要求。其次经市场调查,至少有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本项目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压力部分:1.1、在心率为 80bpm 时,最大工作压力值≥41kPa”的技术要求,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排他性,很明显是要排除我公司经销的体外反搏品牌参与投标”的情况。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不存在“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二:“压力部分:1.2、实际工作压力与设定工作压力的误差:±1kPa”。事实依据:体外反搏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反搏装置实际工作压力与设定工作压力的误差:±2kPa”,我公司经销的品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且体外反搏国家标准压力误差的设定已非常严格,但该参数的设定却是针对我公司经销的品牌的检测数据,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排他性,很明显是要排除我公司经销的体外反搏品牌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答复二:首先国家标准为最基本标准,采购人有权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提出优于国家标准的更高的要求。其次经市场调查,至少有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本项目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压力部分:1.2、实际工作压力与设定工作压力的误差:±1kPa”的技术要求,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但该参数的设定却是针对我公司经销的品牌的检测数据,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排他性,很明显是要排除我公司经销的体外反搏品牌参与投标”的情况。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不存在“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三:“脉搏部分:2.3、血氧饱和度检测模块通过ISO80601-2-61检测”;事实依据:血氧饱和度监测模块通过IS080601-2-61检测,该要求并非中国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现行的体外反搏国家标准中未有相关要求,不是现行体外反搏标准中必须具备的性能参数,而且现行的体外反搏标准引用的规范性文件YYO784已对血氧饱和度监测模块有要求,而且生产体外反搏产品厂家只有一家生产企业通过该项标准的检测,此参数设定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具有偏向某家生产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答复三:首先国家标准为最基本标准,采购人有权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提出优于国家标准的更高的要求。其次经市场调查,至少有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本项目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脉搏部分:2.3、血氧饱和度检测模块通过ISO80601-2-61检测”的技术要求,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生产体外反搏产品厂家只有一家生产企业通过该项标准的检测,此参数设定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具有偏向某家生产企业”的情况。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不存在“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四:“心电部分:3.3患者电缆、所有的内部电路和输出显示等部分产生的噪声不超过 15μV(p-v) RTI”。事实依据:体外反搏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患者电缆、所有的内部电路和输出显示等部分产生的噪声不超过30 u v(p-v)RTI”。目前该参数设定只有一家生产企业可以达到,此参数设定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具有偏向某家生产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答复四:首先国家标准为最基本标准,采购人有权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提出优于国家标准的更高的要求。其次经市场调查,至少有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本项目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心电部分:3.3患者电缆、所有的内部电路和输出显示等部分产生的噪声不超过 15μV(p-v) RTI”的技术要求,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目前该参数设定只有一家生产企业可以达到,此参数设定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具有偏向某家生产企业”,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五:“心电部分:3.4、心电模块通过IEC60601-2-27检测和ANSI/AAMI EC13检测”。事实依据:心电模块通过IEC60601-2-27检测和ANSI/AAMIEC13检测,该要求并非中国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现行的体外反搏国家标准中未有相关要求,不是现行的体外反搏标准所需要引用的规范性文件,现行国家标准已有关于心电部分的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且目前这个心电模块通过上述检测只有一家生产企业可以满足,此参数设定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具有偏向某家生产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答复五:首先国家标准为最基本标准,采购人有权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提出优于国家标准的更高的要求。其次经市场调查,至少有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本项目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心电部分:3.4、心电模块通过IEC60601-2-27检测和ANSI/AAMI EC13检测”的技术要求,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目前这个心电模块通过上述检测只有一家生产企业可以满足,此参数设定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具有偏向某家生产企业”的情况。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不存在“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六:“软件部分:4.3具有演示模式功能,并在界面有“禁止用于治疗”明确的警示信息”。事实依据:演示模式和治疗模式功能本来就是需要分开操作才有利于临床操作人员的辨别,在演示模式功能下有“禁止用于治疗”的信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和价值,反而对操作人员造成可用性困扰,此条参数明显属于不合理的条件。
法律依据:/。
答复六:首先采购人有权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提出技术要求。其次经市场调查,至少有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本项目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软件部分:4.3具有演示模式功能,并在界面有“禁止用于治疗”明确的警示信息”的技术要求,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此条参数明显属于不合理的条件”的情况。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七:“机械部分:5.5气囊能承受 59kPa 的压力,保压10s,不破损,且其压降应≤2kPa”。事实依据:体外反搏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气囊至少能承受59kPa的压力,保压10s不破损,且其压降应≤5kPa”,我公司经销的品牌,其耐压及气密性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3kPa,此参数没有任何依据就设定为≤2kPa,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排他性,很明显是要排除我公司经销的体外反搏品牌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答复七:首先国家标准为最基本标准,采购人有权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提出优于国家标准的更高的要求。其次经市场调查,至少有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本项目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机械部分:5.5气囊能承受 59kPa 的压力,保压10s,不破损,且其压降应≤2kPa”的技术要求,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排他性,很明显是要排除我公司经销的体外反搏品牌参与投标”的情况。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不存在“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八:“压缩机:7.1压缩机最大功率不低于1700VA”、“7.2.压缩机最大流量:48?/h”。事实依据:体外反搏现行国家标准中没有对压缩机的参数有相关强制性要求,体外反搏设备国家标准要求在规定范围内的不同心率的条件下,设备充气均要达到国家要求的治疗压力,该参数设定目的是排除我公司经销的体外反搏品牌参与投标,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排他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答复八:首先国家标准为最基本标准,采购人有权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提出优于国家标准的更高的要求。其次经市场调查,至少有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本项目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压缩机:7.1压缩机最大功率不低于1700VA”、“7.2.压缩机最大流量:48?/h”的技术要求,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该参数设定目的是排除我公司经销的体外反搏品牌参与投标,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排他性”的情况。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不存在“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九:“8.1、整机最大功率不小于2200VA”事实依据:本参数的描述有意混淆了一个概念,就是设备输入功率并不是衡量设备有效性的参数,相反设备输入功率越高说明功耗更大,会带来更多发热、噪音、不节能等负面影响。体外反搏作为三类医疗设备管控,其国家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当前体外反搏最先进的技术已经可以应用1200VA的能耗达到国家标准,在节能环保、低噪著、低发热等诸多方面技术领先。体外反搏国家标准中强调空压机输出对人体的工作压力和最大压力。在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下能耗消耗越低越值得推荐,该参数设定的目的是有指向性的排除我公司经销的体外反搏品牌参与投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歧视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答复:首先国家标准为最基本标准,采购人有权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提出优于国家标准的更高的要求,设备优先保障产品的临床安全性和治疗效果,之后再考虑节能环保。其次经市场调查,至少有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本项目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8.1、整机最大功率不小于2200VA”的技术要求,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该参数设定的目的是有指向性的排除我公司经销的体外反搏品牌参与投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歧视性”的情况。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不存在“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依法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南宁市邕宁区那楼中心卫生院
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7月16日
二、开标时间:2021年07月22日 13:0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35.0000000 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