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文理附中体育馆改造工程(音频、灯光系统)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4/04/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文理附中体育馆改造工程(音频、灯光系统)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永财采购投处〔2024〕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文理附中体育馆改造工程(音频、灯光系统)”(项目号:YCQ24A0000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YCQ24A00003采购时间:2024年01月29日
二、项目名称:文理附中体育馆改造工程(音频、灯光系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能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蜀泸大道88号2幢2层80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文理学院附属中学校
通讯地址: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361
被投诉人2:重庆采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中山路街道渝西大道东段67号附1号
相关供应商:重庆畅索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4号31-6号
相关供应商:重庆佰航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5-2-3-8号
相关供应商: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相关供应商:重庆众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萱花西路142号10幢2-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第二篇 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技术及质量要求一、音频扩声系统1左右主扩声线阵音箱利用省级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限制排斥直辖市出具的报告,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第二篇 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技术及质量要求多项产品采购需求不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未准确要求执行标准;具有限制市场竞争,阻碍及排除了相关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针对投诉人的本次投诉,评判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直辖市是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辖的建制城市,行政区划级别与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相同,是我国的省级行政单位。因此,采购文件中载明的“省级或以上”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没有排除提供直辖市级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产品,投诉人投诉的采购文件相应条款设置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
我局认为,评判潜在供应商(即投诉人)对本次政府采购文件中设置的部分技术参数是否指向特定产品,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次政府采购的具体实际进行评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之一。因此,在政府采购中,采购文件设置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能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否则,采购文件的相应设置排除了包括潜在供应商在内的所有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产品”是指采购产品技术指向某一种产品、某一个产品、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
本次政府采购中,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共有三家,三家供应商分别提供了三家品牌的产品以响应采购文件中投诉人投诉事项2涉及产品的技术参数。另外,在本次政府采购中,上述三家竞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资料响应情况评审为合格,即本次政府采购的评审认定认为三个不同品牌的相应产品均对采购文件进行了实质响应,均满足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
因此,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2涉及采购文件规定的产品的技术参数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且采购文件中对该产品的产品设置的技术参数并不具有特定的指向性,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4年4月3日
渝永财采购投处〔2024〕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文理附中体育馆改造工程(音频、灯光系统)”(项目号:YCQ24A0000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YCQ24A00003采购时间:2024年01月29日
二、项目名称:文理附中体育馆改造工程(音频、灯光系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能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蜀泸大道88号2幢2层80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文理学院附属中学校
通讯地址: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361
被投诉人2:重庆采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中山路街道渝西大道东段67号附1号
相关供应商:重庆畅索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4号31-6号
相关供应商:重庆佰航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5-2-3-8号
相关供应商: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相关供应商:重庆众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萱花西路142号10幢2-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第二篇 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技术及质量要求一、音频扩声系统1左右主扩声线阵音箱利用省级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限制排斥直辖市出具的报告,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第二篇 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技术及质量要求多项产品采购需求不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未准确要求执行标准;具有限制市场竞争,阻碍及排除了相关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针对投诉人的本次投诉,评判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直辖市是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辖的建制城市,行政区划级别与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相同,是我国的省级行政单位。因此,采购文件中载明的“省级或以上”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没有排除提供直辖市级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产品,投诉人投诉的采购文件相应条款设置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
我局认为,评判潜在供应商(即投诉人)对本次政府采购文件中设置的部分技术参数是否指向特定产品,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次政府采购的具体实际进行评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之一。因此,在政府采购中,采购文件设置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能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否则,采购文件的相应设置排除了包括潜在供应商在内的所有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产品”是指采购产品技术指向某一种产品、某一个产品、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
本次政府采购中,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共有三家,三家供应商分别提供了三家品牌的产品以响应采购文件中投诉人投诉事项2涉及产品的技术参数。另外,在本次政府采购中,上述三家竞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资料响应情况评审为合格,即本次政府采购的评审认定认为三个不同品牌的相应产品均对采购文件进行了实质响应,均满足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
因此,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2涉及采购文件规定的产品的技术参数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且采购文件中对该产品的产品设置的技术参数并不具有特定的指向性,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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