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汉江师范学院教学楼、科研实验楼工程地质勘察(初勘)、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项目名称)汉江师范学院教学楼、科研实验楼工程地质勘察(初勘)、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标段名称)(HBSJ-202405FJ-123001001)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4/10/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bsj-202405fj-123001001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汉江师范学院
招标联系人余磊0719-8846026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肖政0719-8780616
标书截止时间2024/10/15
投标截止时间2024/10/30
公告正文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汉江师范学院教学楼、科研实验楼工程地质勘察(初勘)、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项目名称)汉江师范学院教学楼、科研实验楼工程地质勘察(初勘)、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标段名称)(HBSJ-202405FJ-123001001)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HBSJ-202405FJ-123001001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汉江师范学院教学楼、科研实验楼工程地质勘察(初勘)、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项目已由十堰市茅箭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代码为[2309-420302-04-01-770716]与[2309-420302-04-01-149662]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汉江师范学院,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性资金,招标人为汉江师范学院,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汉江师范学院教学楼、科研实验楼工程地质勘察(初勘)、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南路18号 建设规模:汉江师范学院教学楼、科研实验楼项目用地范围约29600平方米,其中,条件较好的可建设用地约20050平方米;其余自然山体,面积约95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教学楼3.5万平方米,科研实验楼3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含人防面积2500平方米)一栋教学楼、一栋科研实验楼合成一组建筑,拟建设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实验用房、实训用房及附属用房,场地高差较大,约27米左右,要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因地制宜。对现有建筑可根据情况考虑不保留或部分保留。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暖通、消防等工程。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①依据规范对教学科研实验中心项目进行初步勘察,并提供完善的后续服务,满足设计及施工的需求。②建筑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平面设计(含道路、室外管网、景观等)、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暖通设计;室内装饰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人防工程设计、消防工程设计、绿化景观设计等,以上内容需按初步设计评审要求完成相应内容。③编制方案设计文本文件,在方案设计文本基础上进行初步设计,完成初步设计文本、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概算报告。④根据招标人需求提供补充设计、变更设计等,配合提供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的咨询、指导服务,指导项目整体效果及功能的实现。其他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计划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服务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11-11。其中:①工程地质勘察自业主单位提供基本编制资料日期起二十日历天;②方案设计完成时间为自业主单位提供基本编制资料日期起三十个工作日;③初步设计方案为自设计方案获得批准、业主单位提供相应编制资料日期起二十个工作日;④投资概算编制时间不迟于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后五个工作日。 | ||||||||||||||||||||||||||||||||||||||||
2.3其他:/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①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法人营业执照; ②勘察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③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设计资质]。 3.1.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五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备一项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指:总建筑面积50000㎡及以上或总投资2个亿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设计(至少包含方案或初步设计)业绩(提供招标(采购)公告网页截图(如有)、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如有)、合同协议书扫描件;若以上佐证材料内容无法体现项目规模,须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1.3人员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拟派勘察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 3.1.4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报表,报告应清晰可见。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的资质应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联合体数量不超过2家。(2)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他审查标准按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各成员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 3.4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 | ||||||||||||||||||||||||||||||||||||||||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 ||||||||||||||||||||||||||||||||||||||||
5.招标文件的获取 | ||||||||||||||||||||||||||||||||||||||||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5.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10月09日至2024年10月14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 | ||||||||||||||||||||||||||||||||||||||||
6.投标文件的递交 | ||||||||||||||||||||||||||||||||||||||||
6.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 09时30分 6.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7.投标相关事宜 | ||||||||||||||||||||||||||||||||||||||||
/。 | ||||||||||||||||||||||||||||||||||||||||
8.评标办法 | ||||||||||||||||||||||||||||||||||||||||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 ||||||||||||||||||||||||||||||||||||||||
9.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10.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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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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